看到消息说现在修法了,网络妨害名誉等于是除罪化,因为检察官没办法查被告身分,
除非原告自己去人肉。那人肉出来的个资是否合法,会成为争议点吗?
原告需要证明人肉到的资料没问题吗?(毒树毒果)
被告自己在网络上公开的部分应该是没问题,但如果是以下的例子呢?
甲想告乙妨害名誉,人肉不到确切个资,只搜文知道乙在别的版有参加团购和征友,
于是透过相关网友,得知乙的电话、住址、和真实身分。
问题如下:
1、以理论和实务分别来说,这样子拿到的资料站得住脚吗?
2、甲有触法之虞吗?
3、给甲资料的网友有触法之虞吗?
4、乙有可能因为这样而无敌吗?还是说一码归一码,
乙会先被检察官找过去办妨害名誉,再来追究甲和网友有无触法。
5、如果乙确定自己网络上不可能被人肉到,可以要求甲提出个资来源吗?
我没有要告人也没被告,就只是有这个疑问。感谢各位法律人解惑。
以上若有观念错误的地方请不吝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