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网络妨害名誉

楼主: XIMIX (天不从人愿)   2014-08-18 22:02:07
看到消息说现在修法了,网络妨害名誉等于是除罪化,因为检察官没办法查被告身分,
除非原告自己去人肉。那人肉出来的个资是否合法,会成为争议点吗?
原告需要证明人肉到的资料没问题吗?(毒树毒果)
被告自己在网络上公开的部分应该是没问题,但如果是以下的例子呢?
甲想告乙妨害名誉,人肉不到确切个资,只搜文知道乙在别的版有参加团购和征友,
于是透过相关网友,得知乙的电话、住址、和真实身分。
问题如下:
1、以理论和实务分别来说,这样子拿到的资料站得住脚吗?
2、甲有触法之虞吗?
3、给甲资料的网友有触法之虞吗?
4、乙有可能因为这样而无敌吗?还是说一码归一码,
乙会先被检察官找过去办妨害名誉,再来追究甲和网友有无触法。
5、如果乙确定自己网络上不可能被人肉到,可以要求甲提出个资来源吗?
我没有要告人也没被告,就只是有这个疑问。感谢各位法律人解惑。
以上若有观念错误的地方请不吝指点。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4-08-18 22:23:00
若甲对乙提告,检察官不会管甲怎么找到乙,但会要求甲要证明那个网络帐号确实是乙拥有与使用的...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08-18 22:56:00
检警只有不能要求业者提供IP使用者 没有不能查或者帐号拥有者 但是有其他事证可以证明还是可以办
楼主: XIMIX (天不从人愿)   2014-08-19 15:43:00
感谢两位说明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08-19 16:03:00
另外台湾法没明定毒树毒果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8-20 00:28:00
我国刑事诉讼法可是有恶名昭彰的158-4喔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8-20 12:02:00
通保法有明定毒树毒果,而且效力强到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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