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别版跟别人讨论到了大学自治。
大意是
系所方面是否有权力能够原本开了a以及b两堂课给学生选。
大部分学生选择a。
但是系所方面后来决定开b给学生。
使学生等于被强迫中奖。
就我的看法是认为。
系所要开什么课属于大学自治,系所能够自身决定是否开课。
我想请问的是在大法官释字第三百八十条理由书中提到:
“...诸如课程设计、科目订定、讲授内容、学力评定、考试规则、
学生选择科系与课程之自由,以及学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
http://ppt.cc/3OhE
当中的"学生选择科系与课程之自由",
我个人认为此应指学生可以有选择自己科系的权利
以及大学/系所能够有安排制定课程的自由。
可是我又觉得怪怪的,
因为这边应该是在讨论大学的权力有多大?
可是又突然跑出了学生的权利。
请问是我理解错误还是
从学生选择科系开始都是学生的权利?
还是学生选择科系那边也算是大学的权力?
望大家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