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各位律师朋友目前遇到的问题。
去年12月我被告妨害名誉,原因是在10月于网络某消费者自救会留言。该厂商本身为网
路卖家,因为态度及商品的问题上过苹果投诉版之前在ptt也出现过大量讨论,后来有受害
者成立消费者自救会。
当时我某一个贴文的下方出现与原本贴文不相干的话题,我在下方留下了"之前买鞋子
穿过发现里面垫厚纸板"的内容。后来也许该厂商在网络上放出风声要告人,所以很多人撤
掉留言(但我人那时候不在台湾,所以不知道)所以前面的留言都消失了。
我的主张是该厂商本身没有卖鞋子,我留言内容评论与鞋子有关无法认定为影射它们。加
上虽然前面的贴文是问衣服瑕疵与抱怨,与我的留言并无相关。且该厂商与众多消费者有
纠纷表示本身经营方式有可议论之处,我留言内容也没有用毁谤性的字眼针对他们。
陈述事实应该是宪法保障我的言论自由权益才是。
起诉书的理由是我没有买他们商品却在自救会中留言所以认为造成毁谤。
但昨天法院开庭时审判长完全不给我发表言论,只问我是否有留言,是否道歉。但也没有宣
判胜或败诉。
对方在和解条件上狮子开口要求50万赔偿(我怀疑是讼棍)
再来9/2才要开庭。
1,想请问我这样有造成毁谤罪吗?
2,103念1月上路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1条之1修法实质除罪化我适用吗?
3,所以审判长这样程序有瑕疵吗?
4,能反告对方诬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