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ENkt (归蝶)》之铭言:
: 请教两个假设性问题
: 公然侮辱罪的前提是"公然"
: 而诽谤罪的前提是"意图散播于众"
: 那如果假设A对B以口述或文字讯息的方式来辱骂C(现场并无第三人)
: 而后B再将相关内容以口述或将其文字讯息传达给C以及他人得知
: 这样C有办法以相关法条来控告A吗?
: 另外
: 如果"小明"(男性)以暱称"小美"(女性)的身分在网络上被公然侮辱或诽谤
: 在网络名称与性别都与现实不同的情况下
: 小明还可以主张自己的网络人格权而进行提告吗?
: 应该是说
: 告是一定能告
: 但有没有起诉或判刑的可能或依据?
: 谢谢
1.请参考102年度侦字1155号案:基本上不管‘公然侮辱’或是‘加重诽谤’
对于司法单位来说,起诉可能不大(除非并科其他重大负面犯罪事实)。
举证公文书如下:http://ppt.cc/dCFG
2.检方判定‘加重诽谤’+‘公然侮辱’的情况....就本人经历,除非超过
一定次数+事实构成恶劣行径(EX:包括恐吓杀害受害人等行径)起诉的比
例会很难,甚至连被告不到案通缉都一样,有趣吧??如果不觉得‘有趣’
实际案例就发生了,也没啥好说了。
3.如纯粹以‘私人讯息’发布遭人恶意窜改,提告‘妨碍秘密’罪章(刑法
315-1)比提起‘妨碍名誉’容易起诉(如果有涉及个资法),或是涉及其他
罪章合并‘妨碍名誉’的起诉案例:可参照案例,102年度侦字18817号起诉案
记录。
起诉书记录:http://ppt.cc/TxAH
※ 编辑: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14/2014 22:40:53
※ 编辑: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14/2014 22:48:29
※ 编辑: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14/2014 22: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