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人士您们好
想请教您们法律上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
今天骑车在光复南路往基隆路方向时
我女朋友的手机掉在马路上了(共三线道,掉在中线偏内侧车道)
我将机车停靠在路旁 步行至车道捡拾手机
已示意后方车辆(一台轿车,在中间车道)慢下来让我捡手机
那时是红灯时间 且当下车辆不多
在我捡完手机起身一刹那 走约一步
我人就被一台机车撞飞
个人感觉他的时速约有30至40
在那之前是完全没看到那台机车
连我女朋友在路边也没看到
撞击地为中间车道靠近外侧车道
我个人为挫伤及擦伤 有验伤
对方是腰椎有骨折 已住院观察
对方目前似乎没有和解意思
已进入等待车祸判定结果
以下是我的问题:
1.以当时情形来看我的角色是否为"行人"(我个人判定是)
如果是,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路权的界定为何
2.呈上,若我的角色为行人,为何在笔录的那张三联单需要有我的机车车牌
以及做笔录时需要我的行照及驾照
3.请教各位对未来的情况分析及责任归属问题
谢谢各位
以上为目前小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