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个资法的详细条文
http://www.boaf.gov.tw/boafwww/index.jsp?a=content&mp=3&CuItem=276820
在【法务部100年9月26日法律字第1000017452号函】当中提到...
三、至于被继承人之往来明细中涉有第三人(即受款人)之姓名及帐号等资料,如该第三
人为生存之自然人,则该等资料即属个资法第3条第1款所称“个人资料”,其蒐集、处理
或利用则应符合个资法之规定;如继承人向银行请求查询,就银行而言,即属特定目的外
之利用,应符合个资法第23条但书各款规定之一,始得为之。
这里指的应该是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3条
http://0rz.tw/b1NJj
第二十三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应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为增进公共利益者。
二、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主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者。
三、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当事人书面同意者。
我家的情况似乎并没有符合以上四点"特定目的以外"之原因。
但我找不到"特定目的"的解释/涵义...
另外有提到"如该第三人为生存之自然人..",我想这个意思就是若受款人已死亡,
即不受个资法之保护,农会就可以让我们查,但是我们就是想要调查受款人是谁啊...
怎么知道受款人为在世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