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租屋被房东扣一个押金 请问合理吗?

楼主: salaman (salaman)   2014-07-03 22:52:34
各位板大好! 以下是小弟目前遭遇的状况
当初跟房东达成共识 预缴半年可以有房租九折的优惠
契约在一开始只签半年 但目前已租了将近三年的时间
半年过后就没有再重签合约
目前因为私人因素 要搬家 和房东告知后
因为已预缴半年 所以主动和房东说 这半年前面租的这几个月都算原价
房东说是这样没错 不过要再扣一个月押金 我觉得不太合理
想请问各位板友 以下是我的合约书 是否我有需支付这笔处罚金
跪求各位板友解惑 谢谢
租赁期限 民国100年9月17日起 至101年3月16日止
第四条: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1.本房屋系供住家之用
2.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一部转租 出借 顶让 或以其他变相方法
由他人使用房屋
3.乙方于租赁期满应即将房屋迁让交还 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或任何费用
4.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 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5.房屋有改装之必要 乙方取得甲方同意后得自行装设 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
乙方于交还房屋时并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危险负担: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 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
之情形外 因乙方过失致房屋毁损 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
有修缮必要时 由甲方负责修里
第六条:违约处罚
1.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房屋 或拖欠租金达两个月以上 其租金约定于每期开始
支付者 并应于迟延给付两个月时 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人不支付时
不待期限届满 甲方得中止租约
2.乙方于租赁期未满中止合约或租赁期满不交还房屋 自终止租约或租赁期满之翌日
起 乙方应支付按房租一个月计算之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特约事项
1.乙方迁出时 如遗留家俱杂物不搬者 视为放弃 应由甲方处理 费用由乙方负担
2.契约租赁期限未满 一方拟终止本合约时 应得他方同意 并应预先于终止前一个月
已口头通知他方 并应赔偿他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额之损害金
3.甲乙双方 就本合约有关履约事项之通知 催告送达 或为任何意思表示
均以本合约所载之地址为准 若有送达不到或退件者 悉以第一次邮寄日期为
合法送达日期 双方均无异议
4.乙方于退租时 必须将所承租的房间内部环境整理及垃圾丢弃 否则甲方可酌收
清洁费新台币一千元整 乙方不得异议
第八条:应受强制执行之事项 详如公证书所载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7-04 00:09:00
你缴了半年但是没住满就要搬?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只扣你一个月算不错了真的要讲他可以说你已经租了半年不给你退钱
作者: blackcat1106   2014-07-04 01:00:00
楼上要不要再看清楚一点?
作者: labbat (labbat)   2014-07-04 01:37:00
不定期契约?
作者: conan1121 (黑与白)   2014-07-04 08:34:00
同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04 10:35:00
简单讲,你要是半年周期结束搬出,房东应该不会扣你钱换言之,就算是不定期契约,原契约精神仍要遵循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译社)   2014-07-04 12:19:00
所有违约金条款条件好像都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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