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一次性加害行为的时效起算点

楼主: babylina (babylina)   2014-06-18 14:22:24
※ 引述《bitchivonie (我爱尚真)》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一次性加害行为 后续损害发生
: 例如车祸之后 虽然有骨折内脏出血等等症状
: 可是二年之后才发生癫痫的后遗症
: 时效也是从加害行为终了开始起算吗
: 还是必须在损害显在开始起算时效?
: 否则加害行为终了的时候并不知道会有癫痫的后遗症 当时无法请求损害赔偿
: 等到知道有癫痫的时候 已经超过二年了...
: 这样不能依照民法184请求损害赔偿 实在有点坑
: 该怎么解套呢?
结果推文都在争执因果关系之有无,那个严格来说是事实问题,非法律问题。
“假设”确如您所说,癫痫症状系来自于当时的车祸原因,且当时尚隐而未显,迟至
两年后方发作,这个在民法上被称做“后遗症”问题。
对于后遗症问题,必须要区分实体法及程序法而个别讨论。
就实体法而言:
民法第 197 条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
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两年的时效系用于“知有损害”,又此必须限于明确知悉受有何等损害,但损害额则无
必要。
不过实务对此又做了进一步的诠释,一种即如您所言,为“一次性侵害之不利状态延续”
,例如车祸变植物人,过了好久才起诉,这个不利状态是当时就存在的,并非隐而未显
,则时效自车祸当时即起算。
另一种“非一次性,而系连续进程的侵害”才是真正的“后遗症”问题,此种因损害仍
持续进行中而尚未终止,被害人无从确定其损害范围,自无法行使完整请请求权而不会
有两年时效问题。
当然这两种有模糊空间存在啦......不过我会觉得如您内文所说,车祸当时完全没有任
何癫痫症状显现于外,系一定期间后方发作,而又确能证明该癫痫之发生与车祸所致伤
害有因果关系的话,那应该可列入第二类,可提后续请求而不会受到两年时效消灭。
又就程序法而言,此则涉及既判力客观范围效力问题。
基本上,由于后遗症此事实于前诉讼当时并未显露于外,不可能被原告所提出并于法院
让双方进行实质攻防,所以学界通说都认为,应允许原告在提起后诉,只是细节上又还
有各自不同的说法而已。
实务的话我就不确定承不承认......这篇只是来自考生的一点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6-19 10:00:00
因为这个案例问题主要还是事实争议
楼主: babylina (babylina)   2014-06-19 11:44:00
可是这是法律板不是医学板...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6-19 11:58:00
不是医学不医学的问题 应该说这案子问题在于举证要证明因果关系或许不难 但是"相当因果"会是主要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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