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
一次性加害行为 后续损害发生
例如车祸之后 虽然有骨折内脏出血等等症状
可是二年之后才发生癫痫的后遗症
时效也是从加害行为终了开始起算吗
还是必须在损害显在开始起算时效?
否则加害行为终了的时候并不知道会有癫痫的后遗症 当时无法请求损害赔偿
等到知道有癫痫的时候 已经超过二年了...
这样不能依照民法184请求损害赔偿 实在有点坑
该怎么解套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17 23:15:00你要怎举证这两样有因果??有医学实证吗???
没看错的话,你前面车祸受的伤害是骨折与内脏出血当时有脑部挫伤吗??
这样说吧 一个人被车祸撞成重伤卧床 三年后病人死了你觉得这要怎么求偿? 丧葬费用可以再度请求吗?
这当然不一样 一个是撞成重伤 一个是撞死所以法律应该规定车祸多久之内死亡 才算撞死三年可能有点久了 但若是三个月可以扣除疾病的因素了三个月内如果死亡 应该可以算是撞死
还法律规定多久时间才算喔,生命无常没有听说过吗?版友说了,要证明前后因果关系的,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