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须包裹表决? 黄国昌斥倒因为果

楼主: hayabusa (活在当下)   2013-07-08 08:45:3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8/today-fo3.htm
记者苏永耀/专访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签署至今,各界批评声浪不断,马政府最近频释放若修改协议将阻碍我
与其他国家签署FTA的说法,并拟在立院采“包裹表决”方式通过协议,中研院法律所
副研究员黄国昌抨击,这是“彻底倒因为果”谬论;借由逐条、逐项表决,才可对行政部
门日后重启谈判的目标方针与内容修正,并做为谈判后盾。
黄说,二○一○年两岸签署ECFA,立院所采的“事后包裹表决”程序,不仅不能做为
先例援引,更应将其视为最严重的反民主负面教案。
有官员主张不涉政治议题的两岸经贸协议,应仿美国制度而有国会弹性授权、快速审议之
作法,熟悉美国法律的黄国昌说,美国即使对自由贸易协定设有快速审议程序,也不是“
照单全收”,亦须符合国会“事前授权控制”、“事中参与监督”的要求。
美国为例 国会可预先介入协定
他举例说,美国于二○○二年通过“超党派贸易促进授权法”,国会不是只在“协定谈判
完成后”才进行内容审议,而是提前至“协定谈判前”及“协定谈判过程中”,都能预先
介入谈判内容。包括美国总统在签署前九十天,须知会参众两院其拟签的计画,国会得透
过设定谈判议题与目标方针,做为对外谈判的蓝本,这除对行政部门有所制约,若最后签
署的内容未符合事先设定目标,国会将不会同意该贸易协定。
黄国昌说,美国自二○○二年迄今签署的FTA计有十一个,与哥伦比亚的FTA,虽在
二○○六年完签,但因国会有意见,美国与哥伦比亚政府就需修正部分的条文再磋商,一
直到二○一一年才批准同意。美国与韩国签署的FTA,美国除依据二○○七年国会两党
意见与韩国谈判修正部分内容,协定也直到二○一二年才生效。
立院逐条表决 只是补救手段
黄国昌指出,服贸协议引发社会强烈抗议,促使立院朝野党团作成“应经立法院逐条、逐
项审查与逐条、逐项表决”等协商结论,但近日马政府强力宣导“依国际惯例只能整本包
裹表决、不应逐条表决”主张,根本是倒因为果的谬论。
黄国昌强调,立院协商结论,只是修补“事前民主”与“事中民主”的空白所采的补救手
段,若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应负责的是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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