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金庸板板规“第9条”修订前临时条款

楼主: F00L (愚者)   2017-11-20 14:21:08
直接讲结论:
(现行板规)
29. 本板规未修正前,若有紧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张贴置底临时公告规范之。
29.1 临时公告效力以三个月为限,三个月之后自动丧失规范效力。
29.2 板主必须于临时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临时公告之补足事项,
提出本板规之修正案,并交付表决,
其中超过75%的使用者同意后,使得于公告日期生效。
29.3 一年之内,板主不得发布规范内容相似之临时公告,
以避免板主借此滥权。
在此根据现行板规第29条,针对“恶意闹板行为”订定临时公告规范:
(并预备三个月后,修订现行板规第 9条)
9. 为避免闹板滋事,本板对使用者资格具备“禁止使用”之限制。
9.1 本板禁止“具有劣文记录”且“系统查询记录达二篇”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受本板禁言(水桶)处分”且“期间未满”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4 本板禁止“未主动揭露同IP”或“多重帐号(分身)”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若于同系列文章中(有争议时,由板主认定),出现相同IP使用者,
应于第一时间揭露此资讯,否则视为未主动揭露同IP。
揭露范例: 推 XX: 我是OO的室友(与OO的IP相同),我认同他的看法。
板主得依简易认定处分多重帐号,七日后执行。
若当事人不加申诉,则执行判决,全案终结。
当事人若于七日内提出申诉,则上交站方帐号部确认裁决,再视裁决处分。
(若裁决为多重帐号者,经站方砍除帐号,自然无法再执行水桶之处分。)
9.5 本板禁止“被列本板不欢迎”或“被认定具闹板记录”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被列本板不欢迎者”乃为曾于本板发文而被嘘爆(50相异帐号嘘)之帐号。
(以本条规定有效时间为准,不追溯既往。)
“被认具闹板记录者”乃为经由板主判定,且获得本板民意同意之帐号。
板主判定使用者具闹板记录,须将理由公告。
公告24小时内,未达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否则须发动三日公投,超过65%的有效票同意,方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9.6 板主得以删(劣)文、(永久性)水桶等方式,阻却被禁之帐号使用本板。
本临时条款(可简称“绝杀条款”)将于2017年11月21日生效,有效期限三个月。
─────────────────分隔线──────────────────
说明:
一、由于现行板规第9条已不足符合本板之需要,借此机会整理修订。
“#1Q4GrkVL”文章的表决中,许多板友有提出建言,
为呼应板友们的提议,增加上述临时条款第 9.5条,以符合本板现今之需求。
ifyoutry: 直接用多数决“让它消失”不是很妥当的做法
让板众投票“判定为恶意闹板行为”或许会适当一点
AppleAlice: 别版也有被嘘到XX视为恶意闹版的规范,
或许日后本版也可以考虑类似规范
greensh: 事实上就是恶意闹板了
只是板规对这块似乎没有够明确的处理准则
peterw: 还是希望有个明明白白的法条依循
c733614: 但建议可以直接将恶意闹版的罚则明订于版规中
至于闹版与否 则可由版主自行认定或交版众公投决定
jtorngl: 若能有明确法规是最好的
genesiss: 该修改版规,赋予版主认定闹版者
是否为恶意闹板以及是否该永桶之权限
ninjavv: 要修订版规中对于恶意闹版或不受欢迎Id的认定
randykaku: 认同可以再修改板规来亡羊补牢
HermesKing: 支持依版规26的恶意行为水桶7日
建议增加恶意闹版的版规 可先依版规29发布临时公告
ckmeat: 应修改版规赋予版主权限认定闹版者水桶
真永桶她在其他地方闹板时说资
wahaha2005: 建议要完善现时的版规以杜绝这种恶意闹版的…
二、关于上述临时条款第 9.5条,订定概念的说明。
“板主认定”与“全体判断”的取舍。
年资较长的板友应该有印象,个人向来极力主张“避免板主专断”的规则。
在我的看法中:
板主是民选而来,板规是民意通过,
本板要禁什么、不禁什么……也是以民为主。
只要在不违法规的前提下,民意之大,是足可把现行板规整篇修掉。
好的板规,应该是建立成“就算是不同人当板主,也会给出一致的判决”。
所以,既然板主的权力来自于民意,民意没有明确授权的部分,板主就不该逾越。
“#1Q4GrkVL”文章的表决,引述了板规中的律定与概念:
本板基于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于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既然板主权力(水桶权)来自于民意(同意本站规定所注册的乡民们),
民意可没允许板主私相授受水桶处分(有人要就给),所以给之前一定要问民意。
我当然同意“公审”的危险性,然而,我更畏惧“专断”的可怕。
两相权衡,我决定订定临时条款第 9.5条时,采取上述双重保险的概念,
希望能兼顾到各方宝贵的意见。
“#1Q4GrkVL”文章的表决,有一点要厘清:
那一篇表决是在问:T板友向我要,则我能不能给?
这是问意见,不是审案件!
关于“审”这个字,是我在审。
我主张判断他向我要求依法依规永桶之处分。
而也是我个人为那样的判断负一切责任
所以才有那个前提,“T板友向我要”那个前提。
诸位板众只是在那个前提下,提出“意见”:
是否赞成“F应他要求就给他那个处分?”这个意见。
我没有请各位去公审。
所以各位不用也无须去帮我判断T板友那样的发言算不算跟我要。
(当然,对此有意见者,我也会参考尊重。)
上面订定的临时条款第 9.5条,也是板主审完了之后,加一层民意否决权。
以此建立板主审判时说服民意的必要,以避免公众搞不清楚板主判决想法的状况;
更能避免产生傲慢专断的恐龙法官。
(这也不是民意审,而是板主审完后,必须把审理的理由说服到民意认同。)
lijay: 自请永桶可以,只要该位板友和板主有共识即可。
不该请大家投票做决定。
chutom: 版主认定即可 不用征询大家意见
diablo81321: 反对公审 要就要循板规管道
wittmann4213: 不赞同公审永桶,在某些版主裁量权高的版,
规定就是规定,直接水桶十年也没什么屁放,
但现在弄到要用公审,变成像民主选举一样,
没有同意的选民也得承担共业
IVAN1999: 总不能以后要永桶谁就得投一次票
tama780: 公审是很危险的,希望别开先例
profyang: 虽然很讨厌他但我不赞成公审
m6699: 虽然他的作为很夸张,但要说他是 刻意闹版
还是 他真心如此觉得只是据理力争与逻辑错乱 还不一定
我觉得不应该公审耶
s19790824: 不能接受用公投做这种个案公审
版主可以直接桶他我没意见,但不该开这种例子
xmasgangfox: 虽然不认同他,但这样公审很爆社
三、关于“#1Q4GrkVL”文章其它问题的说明。
bouly: 这篇是三小 照板规作事很难?
再次强调,
“#1Q4GrkVL”文章的表决,引述了板规中的律定与概念:
本板基于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于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所以说,正式询问民意才是照板规做事。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0 14:50:00
作者: nobuusa (兔靖语)   2017-11-20 15:06:00
作者: roson (roson)   2017-11-20 15:20:00
作者: xmasgangfox (圣诞输赢狐)   2017-11-20 15:57:00
了解 推
作者: weizxcvb (XD)   2017-11-20 16:33:00
作者: peterw (死神从地狱归来)   2017-11-20 16:39:00
推版主辛苦
作者: carrie376 (可丽紫)   2017-11-20 18:04:00
推板主用心
作者: rogner7777 (王罗)   2017-11-20 18:07:00
一定要推 ^^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20 18:36:00
作者: sdforce   2017-11-20 20:08:00
作者: PTTkingdom (批踢踢王国)   2017-11-20 20:55:00
Good
作者: Manaku (manakU)   2017-11-20 20:57:00
有我有意见 临时公告可不可以改帅气点的名字 绝杀令之类的
作者: ninjavv (Vic)   2017-11-20 23:09:00
支持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7-11-20 23:31:00
支持,但深蓝色有点伤眼可以改改吗?谢谢
作者: kitoik5427 (kitoik5427)   2017-11-20 23:47:00
辛苦了
作者: bnn (前途无亮回头是暗)   2017-11-21 09:41:00
陪审团制度(?) 抽样部分版众参与陪审,版主实际上是检察官?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7-11-21 10:51:00
如果把问题简化到“是否允许板主执行自桶请求”的话,是支持的喔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21 11:59:00
再推一个泰温的要求是依法依规求永桶,不算是单纯的求板主桶
作者: cloud1017 (铜锣卫门)   2017-11-21 17:12:00
公投有设定投票数门槛吗 比如50人表达意见或更多这样为了避免争议 是否订一下人数低标比较好好比说只有20人或30人表达意见就不成案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22 01:13:00
未来修法,板主认为重大乱板者直接永桶就好了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22 11:06:00
笑死!! 板主的内文真的有照某楼的意见改 这个幽默
作者: cloud1017 (铜锣卫门)   2017-11-22 18:58:00
门槛的部分 确实不好掌握本板常态使用者的人数暂时我也没有好的数字构想 F板主的想法我大致认同我的想法是票数+得票率双门槛 不过制定数字是个难题
作者: wayne1027 (涿郡屠夫張翼德)   2017-11-22 21:46:00
我认为桶或不桶对那个闹版的并无分别,因为他十之八九不会再来,这里也算小板,十年出一次乱子也是很神奇了我认为版主应有永桶权,但应采合议制,就是不能独断但也不适合以类似公审的方式面对每一次的乱版不是不能公审,而是这种作法太费时费力~对版主不利其实这个版大部分版友都是有社会常识并且有基本道德的极少会有类似这次无理取闹的人出现,所以在相信大家是善意使用者的金庸同好前提之下,设一个乱版永桶的板规实际上是保障善良版友的权益,今天不是因为他自求永桶我认为该桶,而是他的行为其实已经是包含挑衅、乱版、以及破坏干净版面多重问题,对我这个金庸爱好者是一种精神污染,大概是这样的概念所以在选出一个版主并制定新的永桶机制,并采用双或三版主同意方可永桶的方式,会相对比较不独裁
作者: ljames (james rain)   2017-11-23 18:55:00
我觉得心态是反正你也变不出什么把戏来永捅我并非是真的想被永桶,不过他也不解释,等于默认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7-11-24 01:03:00
其实那句话主要是对卸任的版大说的,遇到蓄意找碴的情况,应该能直接桶了就好了@@看到版主用公投的方式颇惊喜,还有这招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