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讲结论:
(现行板规)
29. 本板规未修正前,若有紧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张贴置底临时公告规范之。
29.1 临时公告效力以三个月为限,三个月之后自动丧失规范效力。
29.2 板主必须于临时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临时公告之补足事项,
提出本板规之修正案,并交付表决,
其中超过75%的使用者同意后,使得于公告日期生效。
29.3 一年之内,板主不得发布规范内容相似之临时公告,
以避免板主借此滥权。
在此根据现行板规第29条,针对“恶意闹板行为”订定临时公告规范:
(并预备三个月后,修订现行板规第 9条)
9. 为避免闹板滋事,本板对使用者资格具备“禁止使用”之限制。
9.1 本板禁止“具有劣文记录”且“系统查询记录达二篇”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受本板禁言(水桶)处分”且“期间未满”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4 本板禁止“未主动揭露同IP”或“多重帐号(分身)”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若于同系列文章中(有争议时,由板主认定),出现相同IP使用者,
应于第一时间揭露此资讯,否则视为未主动揭露同IP。
揭露范例: 推 XX: 我是OO的室友(与OO的IP相同),我认同他的看法。
板主得依简易认定处分多重帐号,七日后执行。
若当事人不加申诉,则执行判决,全案终结。
当事人若于七日内提出申诉,则上交站方帐号部确认裁决,再视裁决处分。
(若裁决为多重帐号者,经站方砍除帐号,自然无法再执行水桶之处分。)
9.5 本板禁止“被列本板不欢迎”或“被认定具闹板记录”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被列本板不欢迎者”乃为曾于本板发文而被嘘爆(50相异帐号嘘)之帐号。
(以本条规定有效时间为准,不追溯既往。)
“被认具闹板记录者”乃为经由板主判定,且获得本板民意同意之帐号。
板主判定使用者具闹板记录,须将理由公告。
公告24小时内,未达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否则须发动三日公投,超过65%的有效票同意,方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9.6 板主得以删(劣)文、(永久性)水桶等方式,阻却被禁之帐号使用本板。
本临时条款(可简称“绝杀条款”)将于2017年11月21日生效,有效期限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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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由于现行板规第9条已不足符合本板之需要,借此机会整理修订。
“#1Q4GrkVL”文章的表决中,许多板友有提出建言,
为呼应板友们的提议,增加上述临时条款第 9.5条,以符合本板现今之需求。
ifyoutry: 直接用多数决“让它消失”不是很妥当的做法
让板众投票“判定为恶意闹板行为”或许会适当一点
AppleAlice: 别版也有被嘘到XX视为恶意闹版的规范,
或许日后本版也可以考虑类似规范
greensh: 事实上就是恶意闹板了
只是板规对这块似乎没有够明确的处理准则
peterw: 还是希望有个明明白白的法条依循
c733614: 但建议可以直接将恶意闹版的罚则明订于版规中
至于闹版与否 则可由版主自行认定或交版众公投决定
jtorngl: 若能有明确法规是最好的
genesiss: 该修改版规,赋予版主认定闹版者
是否为恶意闹板以及是否该永桶之权限
ninjavv: 要修订版规中对于恶意闹版或不受欢迎Id的认定
randykaku: 认同可以再修改板规来亡羊补牢
HermesKing: 支持依版规26的恶意行为水桶7日
建议增加恶意闹版的版规 可先依版规29发布临时公告
ckmeat: 应修改版规赋予版主权限认定闹版者水桶
真永桶她在其他地方闹板时说资
wahaha2005: 建议要完善现时的版规以杜绝这种恶意闹版的…
二、关于上述临时条款第 9.5条,订定概念的说明。
“板主认定”与“全体判断”的取舍。
年资较长的板友应该有印象,个人向来极力主张“避免板主专断”的规则。
在我的看法中:
板主是民选而来,板规是民意通过,
本板要禁什么、不禁什么……也是以民为主。
只要在不违法规的前提下,民意之大,是足可把现行板规整篇修掉。
好的板规,应该是建立成“就算是不同人当板主,也会给出一致的判决”。
所以,既然板主的权力来自于民意,民意没有明确授权的部分,板主就不该逾越。
“#1Q4GrkVL”文章的表决,引述了板规中的律定与概念:
本板基于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于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既然板主权力(水桶权)来自于民意(同意本站规定所注册的乡民们),
民意可没允许板主私相授受水桶处分(有人要就给),所以给之前一定要问民意。
我当然同意“公审”的危险性,然而,我更畏惧“专断”的可怕。
两相权衡,我决定订定临时条款第 9.5条时,采取上述双重保险的概念,
希望能兼顾到各方宝贵的意见。
“#1Q4GrkVL”文章的表决,有一点要厘清:
那一篇表决是在问:T板友向我要,则我能不能给?
这是问意见,不是审案件!
关于“审”这个字,是我在审。
我主张判断他向我要求依法依规永桶之处分。
而也是我个人为那样的判断负一切责任
所以才有那个前提,“T板友向我要”那个前提。
诸位板众只是在那个前提下,提出“意见”:
是否赞成“F应他要求就给他那个处分?”这个意见。
我没有请各位去公审。
所以各位不用也无须去帮我判断T板友那样的发言算不算跟我要。
(当然,对此有意见者,我也会参考尊重。)
上面订定的临时条款第 9.5条,也是板主审完了之后,加一层民意否决权。
以此建立板主审判时说服民意的必要,以避免公众搞不清楚板主判决想法的状况;
更能避免产生傲慢专断的恐龙法官。
(这也不是民意审,而是板主审完后,必须把审理的理由说服到民意认同。)
lijay: 自请永桶可以,只要该位板友和板主有共识即可。
不该请大家投票做决定。
chutom: 版主认定即可 不用征询大家意见
diablo81321: 反对公审 要就要循板规管道
wittmann4213: 不赞同公审永桶,在某些版主裁量权高的版,
规定就是规定,直接水桶十年也没什么屁放,
但现在弄到要用公审,变成像民主选举一样,
没有同意的选民也得承担共业
IVAN1999: 总不能以后要永桶谁就得投一次票
tama780: 公审是很危险的,希望别开先例
profyang: 虽然很讨厌他但我不赞成公审
m6699: 虽然他的作为很夸张,但要说他是 刻意闹版
还是 他真心如此觉得只是据理力争与逻辑错乱 还不一定
我觉得不应该公审耶
s19790824: 不能接受用公投做这种个案公审
版主可以直接桶他我没意见,但不该开这种例子
xmasgangfox: 虽然不认同他,但这样公审很爆社
三、关于“#1Q4GrkVL”文章其它问题的说明。
bouly: 这篇是三小 照板规作事很难?
再次强调,
“#1Q4GrkVL”文章的表决,引述了板规中的律定与概念:
本板基于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于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所以说,正式询问民意才是照板规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