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00L (愚者)
2017-11-19 12:49:47T板友案件(判决文:#1Q3hYF0y)相关系列文中,有许多板友倡议“永桶”之处分。
推 enjoytbook: 推版主高风亮节,其实永桶就好了@@ 11/17 09:44
推 thool: 版规太仁慈了,看看military版,水桶直接桶10年的,没人敢 11/17 10:38
→ thool: 闹。某人Google一下就知道了,到处和人吵架。 11/17 10:39
推 julia508: 真的应该永久水桶某人,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11/17 11:51
嘘 wahaha2005: 认为要永桶 11/17 12:33
→ StephonA: 永桶啦 11/17 13:01
→ doubleperson: 惦惦好吗?很不想看到你 11/19 10:10
且T板友主动回应这些板友并“认可永桶之主张”。
→ Tywin: 永桶可以呀,风向对嘛! 11/17 13:08
对此,我正面询问其意见,判断他只是色厉内荏呛呛而已,并不请求将自己永桶,
所以我公告,自己预备只以附录之检举信做为执行板规的标准。
→ F00L: 1.如果你要求永桶,我可以循途径让你得尝所望。 11/17 13:11
→ Tywin: 那我没办法呀,我就是没做可以让你永桶的事。 11/17 13:17
F00L (Fri Nov 17 18:23:09 2017)
相关讨论文中有数位板友甚至T板友本人另外提及“永久水桶”的主张。
T板友本人的意见我是尊重,但他似乎只是色厉内荏呛呛而已,
我正式问他时,他又表示希望依法判决,并不请求将自己永桶。
而其他人的意见都不算是正式提诉,所以我仍依上面检举信执行板规。
但T板友本人抗辩,并不认同我对该处置的判断。
指称我不以永桶处置之方式,是“顾左右而言他”,没正面回应他的请求。
最后还再次地强调他主张要我“依法依规处以永桶”,并“期待”那样永桶之判决。
嘘 Tywin: 喔,想也知道你会这样判。不过说想永桶的好像是你,我提出 11/17 18:56
→ Tywin: 你可以依法依规判决后,您就安静了,顾左右而言他啦! 11/17 18:56
→ Tywin: 要永桶可以呀,但你要永桶又想依法依规,我没办法帮你嘛! 11/17 19:13
嘘 Tywin: 期待您找到那条可以依法依规永桶的途径。其他各位也辛苦啦 11/17 22:48
故以他最后的请求为基准,
在此从依法依规之途径,为众人提请“永桶”之事进行表决。
本板板规:
3. 本板基于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为保障所有善意使用者之权益,
任何人于本板皆须遵从中华民国之所有社会规范,并谨守网络礼仪。
5.2 本板板主行使职权以服务为精神,于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
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本案特殊,由于其本人殷切要求板主要依规定进行对他永桶之处分,
这种要求真的很少见(除了电影情节),在现实生活居然还真的听见了。
但也不是他想我就能给他,也是看在许多板众持有相同意见,
故在此依板规启动公投机制,且设定公投通过门槛与板规一致为75%。
解释:本板以民为主。
板规的建立也不过是建立在75%以上的民意基础上。
此案之公投若达75%以上的民意同意,等同于“板规等级之同意”。
因本案为其本人之请求,故在未达损害权益之构成要件前提下,
板主即应按照本板多数板友之意愿服务,
即应承T板友所言,完成他依法依规进行永桶之处分。
─────────────────分隔线──────────────────
现在开始进行板众们意见之表决(表决有效时间为七日,通过门槛为75%赞成)。
赞成“应T板友请求予以永桶”者,烦请推文按1.。
反对“应T板友请求予以永桶”者,烦请推文按2.。
(注:按1.按2.是指“推文内容打出该数字”,并非按2.成“嘘文”。)
如有其他宝贵意见,也欢迎各位板友一并提出指教(可在推文后提出),谢谢。
例如:推 1.尊重T板友本人之意愿,成为第一位自请永桶的真勇者。
推 2.他想永桶就让他永桶吗?本人偏不同意!
最后声明一点:
本人依法依规执行本板板主职务而开此表决,
若有人心存疑义意欲兴讼,本人将为此表决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金庸板 F00L
作者:
BRANFORD (请保佑我的父亲)
2017-11-19 12:51:001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19 13:01:00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m122e (m122e)
2017-11-19 13:05:001.厨余就该进馊水桶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19 13:09:00将军,我一定会判你有罪
作者:
lungko (卡缪)
2017-11-19 13:13:001
作者: ppiop 2017-11-19 13:13:00
1
作者:
rekun ( )
2017-11-19 13:19:001 像你这种嗜好 我这辈子没听过
作者:
eric7385 (eric7385)
2017-11-19 13:21:001 你要桶,那就桶!
作者: tacoyo (ˋ(′_‵||)ˊ) 2017-11-19 13:25:00
1 众望所归
作者:
voko 2017-11-19 13:36:001 此人擅长挖洞给人跳 他提永桶不是真的想被永桶 有但书
作者:
rekun ( )
2017-11-19 13:37:00反正桶不桶某人大概也不会来乱了 搞不好一桶他反而有借口瞎捣乱
作者:
voko 2017-11-19 13:37:00用表决的有没有依法 是另外一个问题 但先桶也算众望所归
作者: calvin1378 (昏厥) 2017-11-19 13:40:00
1
作者: l57as659 (爱爱豹爪) 2017-11-19 13:40:00
1. 人家金钟罩、铁布衫功夫是周身刀枪不入,此人的金脸、铁面皮神功,却只练硬一张脸皮。
作者:
roson (roson)
2017-11-19 13:41:001
作者:
WhyThe (台湾吻仔鱼)
2017-11-19 13:47:001. 太厉害了 居然有这种作法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19 13:49:00我认为为了防止有不具善意的使用者来消磨大家与板主的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19 13:50:00热诚,有明确的事例投票表决是可受公评的处理方式
以后很难出现一样的事例吧,F版主这样处理基于起码三个要素,“本人明确说可以桶”“问他是否真要桶却不正面回应”“本人明确说找到合理途径就可以桶”这种要求真的很难看到啊XD
作者: yudi1991 2017-11-19 14:03:00
1
我认为泰温虽然是在挑衅,但永久剥夺发言权兹事体大,他犯众怒被群起攻击是一回事,但直接用多数决让它消失不是很妥当的做法.
作者:
greensh (绿眼)
2017-11-19 14:26:00但对于闹板人士(若为真)来说,桶不桶好像也没什么差,反正他闹板的目的达到了、把这里风气打坏了、也气走一个板主,大不了以后再也不来金庸板,真正牺牲受害的还是长久以来的看板使用者
作者: julia508 (Julia) 2017-11-19 14:28:00
1,当然成全他,也还给版面一个干净,谢谢F版主给我们机会永桶他
作者:
her0418 (晓枫)
2017-11-19 14:29:0011111
或者是说我觉得投票原因单纯是泰温的要求不够充分,毕竟如我上面讲的,他是挑衅的成分较高,本意未必如此,如果是把这个部分以及他之前曲解并滥用板主判决的部分让板众投票判定为恶意闹板行为或许会适当一点.
作者: rumor3456 2017-11-19 14:59:00
11111111 赶快换名字好吗 不要丢泰温的脸
作者:
ISRC (ISRC)
2017-11-19 15:03:001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19 15:09:00所谓的永久剥夺其实也就这个帐号而已,而且若觉得此点不妥,PTT很多板对于恶意使用者的处理都很接近,不是我们要剥夺他,是他自己剥夺自己的发言权,你了解嘛?本板板规开宗名义不欢迎不具善意的使用者,入境随俗是很正常的做法,没有人可以逼他踩线,只有他自己能。明
作者:
discoco (discoco)
2017-11-19 15:14:00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我只觉得有些版友实在太过和善 那种摆明就来闹的你不早点桶他就只是放任他越闹越嗨 搞到最后气走版友、
问题在于这案子目前是以泰温自我要求而非认定其为恶意使
作者:
discoco (discoco)
2017-11-19 15:21:00甚至版主 那我就想问这种人都要放过 其他正常人权利何在
用者来成立的,我不是在帮他讲话,我是在帮我们讲话.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19 15:22:001
作者:
discoco (discoco)
2017-11-19 15:23:00我认为这篇的投票就是在征求大家认为他是不是恶意使用者
作者:
discoco (discoco)
2017-11-19 15:24:00你认为大家只是因为他说想被永桶 就来推文按1吗 哪可能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19 15:33:00这样闹不永桶,难道有更好的方式??
我没说不能永桶啊,我上面不就说了我认为比较好的方式.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19 15:42:00板主开这篇应该是来自于泰温后面的挑衅,这样让大家决定判决的处理方式很少见,参与其中让我觉得感受到乐趣
1 恶意使用者的意思就是在看版上故意恶心人来娱乐自己我认为此人完全达到这个标准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19 15:44:00中间绿字18:56那四行,公开与金庸板宣战,板主是正面迎击啊,他认为我们拿他没辄,但是这个方式也是有的
作者:
rekun ( )
2017-11-19 15:50:00能引用他在其他板的文章作判定是否为恶意吗 可以的话就简单多了
别版也有被嘘到XX视为恶意闹版的规范,让版主有认定空间,或许日后本版也可以考虑类似规范
就我个人而言,不太愿意用这种扣住他可能是垃圾话的方式办他,应该要让他札实的吃上恶意闹板.当然这是个人意见
作者:
greensh (绿眼)
2017-11-19 16:08:00事实上就是恶意闹板了 只是板规对这块似乎没有够明确的处理准则?
如果他没有恶意闹版之实,会这么多人吃饱太闲投票弄他?
作者:
peterw (死神从地狱归来)
2017-11-19 16:19:002,还是希望有个明明白白的法条依循,不是诉诸群众暴力
作者:
kblover (圣猫天使)
2017-11-19 16:21:001阿 然后希望有键盘柯南 毕竟开分身的机率很高。
作者:
hydreigon (hydreigon)
2017-11-19 16:22:001.
作者:
feedback (positive)
2017-11-19 16:29:002 最狠的罚责不是禁言,而是以后他说什么都没人理
我换个角度来讲好了,目前这个逻辑应该也通,按个1也很容易,那出现下一个的时候呢?要等他讲出把我永桶吗?
作者:
boying (巨屌金城武)
2017-11-19 16:34:001
作者:
c733614 (Darksky)
2017-11-19 16:42:001.但建议可以直接将恶意闹版的罚则明订于版规中至于闹版与否 则可由版主自行认定或交版众公投决定
作者: airwaves06 (空气波˙零陆) 2017-11-19 16:48:00
1 桶一桶啦
作者:
lijay (流云)
2017-11-19 16:49:00先给2。我认为自请永桶可以,只要该位板友和板主有共识即可。不该请大家投票做决定。
作者:
sorryla (Mr.东)
2017-11-19 17:01:00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chutom (大伟)
2017-11-19 17:02:00先给2 虽然情感上很想投1 但同样认为此例一开后患无穷版主认定即可 不用征询大家意见
作者: dadader30cm 2017-11-19 17:08:00
1. 此版版友素质偏高,此投票案并非群众暴力
作者:
Bokaka (把生活过好)
2017-11-19 17:11:001
作者:
jtorngl (Pedrosa go!)
2017-11-19 17:17:002,当事人自认无板规可让他永桶,虽然板主还是引用了两条但是需要板友投票方式,难免轮为情绪式的投票。的确个人的当事人的做法无法认同,但若能有明确法规是最好的
作者:
genesiss (无法忘记的回忆)
2017-11-19 17:20:002.我认为这行为就是公审,只是群众暴力的另一种表现,我认为该修改版规,赋予版主认定闹版者是否为恶意闹板以及是否该永桶之权限,如板友仍有异议,则可再跟更高层级作
作者:
Pujols5 (Albert Pujols)
2017-11-19 17:22:002
作者:
genesiss (无法忘记的回忆)
2017-11-19 17:23:00申诉
作者:
ninjavv (Vic)
2017-11-19 17:45:001,我认为可以借由这次机会,是否要修订版规中对于恶意闹版或不受欢迎Id的认定。这次刚好有个很好的范本出现,在现有的规定中无法给与应有处置的情形,就需要适时的修订规则,避免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
作者:
greensh (绿眼)
2017-11-19 17:47:00修板规+1 比永桶这个人更重要百倍
作者:
lavanil ( )
2017-11-19 17:49:001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7-11-19 17:51:00本版本来就有连续讨嘘文的板规了喜欢恶意发文闹版的,光这条就能让他禁言一段时间只是在推文吵架的就没办法了
作者: weixu86 (Wei) 2017-11-19 17:58:00
1 成全他的心愿永桶吧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19 18:05:00认同可以再修改板规来亡羊补牢,处理掉他就只是一个事件,板的未来怎么避免更是重要。
作者:
wangleo ( Dark Side...)
2017-11-19 18:17:001...我是来看各位的文学修养,不是看人来乱!
2,虽然对L版主感到不值,但不赞同公审永桶,在某些版主裁量权高的版,规定就是规定,直接水桶十年也没什么屁放,但现在弄到要用公审,变成像民主选举一样,没有同意的选民也得承担共业,这对版的讨论风气也没有正面帮助,只是形式上较文明的以暴易暴。
1,思考后决定投赞成票,虽然群众暴力并不可取But...Justice shall be done这跟官商勾结钻法律漏洞谋取暴利一样的选择符合法律和规定,但不合情理,不能判他罪不过既然现在有这样的机会,那就砍下去了管他做什么
作者:
AFEEY (小砲)
2017-11-19 18:38:001
再说他各种挑衅行为难道还不符合被列为不受欢迎的条件?
作者:
rekun ( )
2017-11-19 19:47:00就当开先例作为以后的判别标准啊 反正有人也是太闲来这捣乱找乐子而已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19 19:57:00
还好ptt版的规则本来就跟法律无关 可以自订排外条款
推这行还真是辛苦我了 快爆了这篇1 忘了按 反正这种的换个分身又可以讲话LA
作者: j30527 2017-11-19 20:19:00
1
作者:
Amygo (心在何方)
2017-11-19 20:23:001 不想再看到
作者:
IVAN1999 (你居然用那里)
2017-11-19 21:50:002 问题不是他老兄有多欠永桶,而是这么做会开一个“把永桶权力交付公审的先例”,总不能以后要永桶谁就得投一次票
作者:
tmlc (置身于Asgard)
2017-11-19 21:58:004 为什么大家都回1或2?这不是PTT吗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19 22:01:001 避免其他受害者出现
2.不同意公审个案,但支持依版规26的恶意行为水桶7日如果没人检举,相信版上许多人愿意代劳此外,提案建议增加恶意闹版的版规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19 22:06:00这种小板真的十年才会出一次大乱子然后真的就是乱的不会再出现~其实捅了也就是给大家一个公道
为避免版规增修的空窗期造成动荡,也可先依版规29发布临时公告
给脸不要脸 直接桶个500年就好 干嘛给他台阶下 给我滚
作者:
derek0344 (這就是人生= =)
2017-11-19 23:08:001
作者: nasza 2017-11-19 23:17:00
2,虽不认同T之看法论点,但这种方式私以为不妥
作者:
nifiy ( )
2017-11-19 23:38:001
作者:
nobuusa (兔靖语)
2017-11-19 23:40:001。如他所愿。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阶乐胜真爽)
2017-11-19 23:49:002 我认为让它持续存在拥有耻辱才是最好的报应否则反而是陷诸板友于不义,给他盖了个烈士勋章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20 00:01:00?????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7-11-20 00:03:00这位的ID经此一事,其实以后也没什么动力再来金庸板了吧而就像有些人说的,他本人恐怕正希望金庸板因为他自己提永桶就把他永桶
作者: cutter5566 (卡特5566) 2017-11-20 00:10:00
1
作者: fireleon (人生阿!!) 2017-11-20 00:32:00
1
作者:
briankch (小牛今年总冠军)
2017-11-20 00:37:001 笑死
1.尊重T板友本人之意愿,成为第一位自请永桶的真勇
作者: tama780 (tama) 2017-11-20 01:10:00
2. 公审是很危险的,希望别开先例
作者: alan576 (alan576) 2017-11-20 01:53:00
1
作者:
cup0226 (手脚冰冷)
2017-11-20 02:03:001他老兄闹成这样还不能给予处罚 未免也太过乡愿 就让他求仁得仁 还金庸版一片净土 不是很好吗?留一个炸弹在版上干嘛?炸另一个版主吗?
作者:
poolfish (ç†ä¸ç›¡æ•£é‚å³é³³åŠ)
2017-11-20 04:01:001、该桶的还是要桶,之后修改版规
作者:
Shalone (虾龙)
2017-11-20 04:16:001 本着法律精神不该以公审处理之,不过~这只是金庸板,讨论层级仅是一般文学创作之论述,实不需秉持如此高的法律坚持。是以对付无理取闹者,就尊重他的意见吧
作者: trymetryyou (trytrytry) 2017-11-20 04:22:00
1
作者:
ckmeat (肉肉)
2017-11-20 04:41:002 应修改版规赋予版主权限认定闹版者水桶 真永桶她造成她在其他地方闹板时说资
作者:
XperiaV (Xperia™ V)
2017-11-20 07:11:001 尊重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20 07:49:00要论公审他这事,我认为这个板的三位板主根本不需要担心他们的做事方法跟品德;而且说公审真的沉重了,我还是认为泰温自己认为这边拿他没办法,板主只是从板规里找出一个目前可行的方式回应他,怎么讲得好像大家欺负他一样,我还是一样的想法,是他自己让场面变成这样,不是我们主动对他这样的。
作者:
bouly 2017-11-20 08:17:00这篇是三小 照板规作事很难?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7-11-20 08:55:001.楼上 公投本来就是板规的赋予的规定啊另外修版规和执行公投本就可以并行而且现阶段修版规增加永桶规定也不能溯及既往吧
依板规28明定,本板板规不溯及既往。因此公投的对象只能是针对个案而非板规。即使将认事用法的权限交与本板板友公投--或著说是陪审。永桶这项处分,仍因其逾越现行板规的授权范围,而不该成为选项。所以我认为可以请板主先水桶违反板规26的人士,同时依板规29发布临时公告,订定恶意闹板者永桶的规范。避免修改板规的空窗期无法遏止特定人士的恶意行为。我仍然不支持公审本案。这是一种价值选择。在永桶本案当事人的快意恩仇,与我所想像的侠义和江湖之间,我选择保有后者那在我心中坚持多年的价值。当然,我们还是可以在本次公投就投出永桶、投出溯及既往,因为这“只是”一个讨论区,我们不必考虑的太多。可是,值得吗?
作者: m6699 (<(‵▽′)> ) 2017-11-20 10:29:00
虽然他的作为很夸张,但要说他是刻意闹版还是他真心如此觉得只是据理力争与逻辑错乱还不一定。我觉得不应该公审耶
作者:
dx90c (DirectX)
2017-11-20 11:01:001
作者:
abine (鱼干人妻小气猪)
2017-11-20 11:05:001 摆明来闹就成全他吧 有意见换个帐号再来啊
作者:
Leooson (吼吼吼)
2017-11-20 11:09:001
作者: leftice 2017-11-20 11:45:00
1
作者:
nobuusa (兔靖语)
2017-11-20 11:57:00询问一下,通过门槛是同意者75%(含),标准是相对(只计投票的板众的同意与反对,不计没投票的板众),还是绝对(所有同意者/所有金庸板板众)?就可行性而言,我推测是前者,但还是想询问。
作者:
bearhwa (文字暴露狂)
2017-11-20 12:05:00要怎么算出 所有金庸板板众 的数量
不能接受用公投做这种个案公审版主可以直接桶他我没意见,但不该开这种例子依照民主跟法治的概念,用这种公投方式判刑很不应该如果你用你的职权判,他觉得不公或你乱判可以去申诉这才是正常的运作方式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0 12:44:00
不管什么形式判都能申诉的
楼上说的是没错,其实PTT也不能直接类比现实的法律概念大家还是多冷静想想再发言吧(包含我自己也是)
作者:
boboleo (还有多久?)
2017-11-20 12:52:001
作者: andystupid (唐伯鼠) 2017-11-20 13:00:00
1
1 但建议要完善现时的版规以杜绝这种恶意闹版的…。
作者:
XSZX (沉默‧封印......)
2017-11-20 13:06:001敢呛声却又没胆扛后果,这种人就是要让他摔一次才行......一个永桶换一次提升的机会,值了...
作者: a68544586 2017-11-20 13:42:00
1
作者:
allgod (欧尬德)
2017-11-20 14:25:00想投1但觉得他只是耍嘴皮而已。不过2更投不下去。只希望他能自己离开,给自己留一点高度。沦为脑板小白太作贱自己了
2我是只发过一篇文的路人 不过这篇看起来整个情理法
作者:
P2 (P2)
2017-11-20 16:57:001 尊重一下巴
作者: k888evin 2017-11-20 17:29:00
1
作者: StevoWu (遁地神探) 2017-11-20 18:37:00
1每个人都应有权利得到他想要的
作者:
sscck5 (oraora)
2017-11-20 19:12:001
作者: sdforce 2017-11-20 20:09:00
1
作者: biggod (小) 2017-11-20 20:40:00
2
1如果能让75%以上的投票同意永桶,那这位也真的很厉害
作者:
aduijjr (阿战)
2017-11-20 21:27:001
作者: houjou1432 (houjou1432) 2017-11-20 21:59:00
1
作者: ljames (james rain) 2017-11-20 22:45:00
2 是很想投1啦,不过公投算特别生一条法出来捅他
作者:
linwey (linwey)
2017-11-20 23:25:002. 我也不满该版友的行为,但这个投票纵使成功也只是多数暴力,希望可以借此机会检视版规,以期因应此类行为
1.都成年人了 言行如一很难吗 转头看政治人物 恩 很难
作者:
will8149 (大哥,黑吃黑是不叫条子的)
2017-11-21 01:07:0011111111111
2 他烂是一回事,但永桶气话成分居多,板主大人大量不用跟这种人计较,更不用动用公众开这先例这样难免有多数暴力之嫌 可以理解板众跟板主不爽的原因,但是没必要把自己格调拉到跟他一样低公审水桶这种方式跟民主比起来更接近民粹。以他乱版的形式,要永桶的理由应该不难找,如果找不到说明版规要改,公投永桶这种先例不能开,宁可错放不能毁坏版规精神。
作者:
bnn (前途无亮回头是暗)
2017-11-21 09:35:002 公审不可开例,可以根据投票结果修正板规对永桶条文.
作者:
mucle (阿肌)
2017-11-21 09:39:001 有这种要求我还是第一次看见
作者:
gl6mp6 2017-11-21 09:42:001 这就是人生啊
作者: harvey414116 2017-11-21 10:55:00
1.想被永桶,如他所愿吧
1. 赞成永久水桶;我认为,这个案例不用无限上纲成"公审"某些程度来看,这只是让看板使用者决定是否有 {不受欢迎使用者} 而已. 若遭多数使用者认定为不受欢迎,禁言不过是基于不受欢迎而来的附加处分而已.
作者:
TRASHNET (TRASH)
2017-11-21 11:35:001,其实当恶意闹版即可,并不需要特地公投阿
1,像这种要求这辈子没见过,台湾某些情况就是责罚太轻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7-11-21 12:01:003 支持历来的几位版主 但觉得修好版规等他自爆就是了
作者:
bzqq (Runf0)
2017-11-21 12:04:002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7-11-21 12:08:00呃...我原本是想投废票 不过为了避免干扰比例计算请把我上面的3直接无视 以免版主计票困难第13页HermesKing讲得有些道理 可依现行版规 恶意行为进行处分 后面再慢慢修好版规 等他自己违规即可反正如果真的杠上了 当事人是绝对忍不住的 ~_~"
1 囉唆太多做什么,赶快处理完让这个版回归讨论金庸
楼上y大 多数使用者认为讨厌并不构成永桶的标准吧,除非他违反版规。
作者:
rekun ( )
2017-11-21 18:22:00桶不桶他根本无所谓 反正ptt还很多板可以让他闹
作者: oldstar 2017-11-22 08:37:00
1 支持贝壳放逐法
作者: DerLuna (阳月) 2017-11-22 09:52:00
2. 罪刑需法定 难道偷窃罪请求死刑法官可以判死吗?
作者:
suker (..)
2017-11-22 11:46:001.像这种要求这辈子没见过 那就成全吧
作者:
Sotkort (这又是何苦)
2017-11-22 16:31:001
作者: goldmug 2017-11-22 20:10:00
1
作者: guoma 2017-11-23 01:48:00
1
作者:
jj1313 (跟我去冒险)
2017-11-23 15:43:001 尊重他的需求
作者:
greedxu3 (致虚极,守静笃)
2017-11-23 17:34:00特此来1
作者: tcy815 (竹鼠) 2017-11-24 00:57:00
1
作者:
k260 (桶桶泥)
2017-11-24 09:20:001
作者:
g8g89g8 (酸阳战队 晚点名!!)
2017-11-24 11:32:001
作者:
adameva (阳光,夏天,七星潭)
2017-11-24 13:18:001
作者:
perigee (何如当初不相识)
2017-11-24 13:38:001,他自己说不是气话就不用帮他想太多
我不认为水桶是死刑,毕竟不是砍帐号,顶多像是永久拒绝他入境,他那帐号还是可以在别的版正常地使用
作者: jherk 2017-11-24 15:09:00
1
作者: wakuwaku (倒立喝汽水) 2017-11-24 18:11:00
1
作者: BraveNew (BraveNew) 2017-11-25 17:09:00
1
作者:
etfor12 (史迪奇)
2017-11-26 00:41:001.
作者:
CoreyV (Welcome)
2017-11-28 20: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