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板规6.4往后之执行规划草案(多重帐号)

楼主: F00L (愚者)   2016-06-03 18:38:45
现行板规的办理流程:
一、目前板规无抵触站规的问题,可继续施行。(详附注一)
若板友们希望修订调整,请依照板规发起讨论并申请投票。
其中本板不欢迎者,乃阻却其使用本板之权利。
此意义相当于本站不欢迎者,亦为将其帐号砍除或停权处置。(详附注四)
二、依板务部说明,板主在未受申诉时进行之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属有效判决。
(详附注二)故往后判决板规 6.4之流程为:
1.板主依照简易认定判处分身帐号永久水桶,七日后执行。
若当事人不加申诉,则判决有效,全案终结。
2.当事人若于七日内(帐号部公定时间),向本板板主或所上层之小组长,
提出“并非相同使用者”之申诉,则先不桶,而进入【申诉程序】。
(详附注三)
3.板主会至小组组务提交案件引证,并寄信给当事人于72小时内至小组说明。
4.如果得到小组长附议之意见,
即认为在帐号部进一步确认其是否为多重帐号后,才能裁量行政惩处。
就会再提交帐号部认定,进入帐号部的【调查流程】。
若帐号部判定“并非相同使用者”,且无人检附事证再申诉,则全案终结。
5.若帐号部判定“其为多重帐号”,则依帐号部对其依照帐号部规定处分后,
在其分身帐号仍未停权的状况下,板主再依帐号部的认定处分身永久水桶。
(若同时还有犯其他板规,则除水桶分身外,再根据板规加罚本尊帐号。)
*.附带一点,没使用多重帐号下,跑帐号部流程应该是没事;
但若有分身又移件帐号部那里,就得注意站方还会有什么多罚的规定了。
以上是执行规划草案,并非已决断之公告规定,欢迎板友讨论。
若仍有悖于站方或小组作业流程,或有未竟不妥之处,亦欢迎相关上属不吝赐示。
附注一:关于板规 6.4是否抵触站规之文。
本板板规:节录自#1DDNt07Z (JinYong)
6.4 本板板规乃针对使用人所订定,不欢迎多重帐号者(分身)使用本板。
小组长解释:节录自#1NK5-kVd (AboutBoards)
1.看版发文权限为各版自治范围。所以并没有与站规抵触之虞
而帐号拥有之权限与使用者可拥有多个ID并无直接关系。
各帐号其本身各项权限本来就需要经过认证之后开通
故权限本身即不是帐号天然权限。
基于两者
判决该使用者之申请驳回
2.阅读版规为使用者之义务。不应以应注意而未注意之理由可以避开
3.但经由版友提醒。认定分身帐号之权限为帐务部所有。故不可由版主认证之
故判决会改判。
→ ra065311: 小组长误会了 版主可以简易认定 06/03 08:44
→ ra065311: 但只要被申诉就必须移送帐号部判定 06/03 08:44
→ markwu123: 我再看一次。抱歉,你说的没错 06/03 08:50
小组长改判:节录自#1NKDIcOE (WriteService)
多重id判定为帐号部拥有权限
但因当事人已承认是分身ID
唯自白不能当事证。判定目前判决需中止,需释放水桶
送帐号部进行判定
才可以决定是否进水桶
推 zkow: 等等,这有抵触该版主的判决用意 06/03 09:58
→ zkow: 他的用意是不妨碍本尊在该版的使用权利,才禁止分身的06/03 09:58
→ zkow: 这样做等于严重影响本尊&分身在PTT的使用权利 06/03 09:59
推 zkow: 不知有没有放弃申诉这个选项 我的申诉 06/03 10:19
→ zkow: 完全没有针对多重分身认定这点,而是针对版规疑虑 06/03 10:19
→ ra065311: 你的认知有误 如果只是板规疑虑那你不该来这里 06/03 10:57
→ ra065311: 应该是跟板主私下沟通 毕竟版主拥有板规制定权 06/03 10:58
→ ra065311: 至于是否与站规牴触 目前就我看来是没有 06/03 11:00
→ ra065311: 你申诉的诉求是要板主解桶 板主水桶的原因是 06/03 11:02
→ ra065311: 把你和另一帐号认定为同一人 也就是简易认定 06/03 11:03
→ ra065311: 依照板务站长公告 此类判定方式一旦被申诉 06/03 11:03
→ ra065311: 就必须送查多重帐号 至于查询结果出来前 06/03 11:04
→ ra065311: 板主处分是否停止 则由小组长决定 06/03 11:04
附注二:板务部(申诉板)《BoardCourt》之
分身认定公告(节录自#1LcFJBGK)
《说明》为了维护使用者权益,也为了更明确区分、尊重站内各部门权限,经过与
帐号部沟通讨论后,即起所有以“多重帐号”为名之惩处,不分层级,一律必须
以帐号部认定为准,板务部门各层级不再于未经帐号部认定前以“多重帐号”名
义对使用者进行任何处分。
若板主仍于一般板务行政惩处范围,以简易方式自行认定多重帐号并加以处分:
1)由于板主该行为仍属#18CI8fbq (ID_Multi)中的“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故
原则上该板主不视为违反站规、原则上小组长/群组长不受理相关检举;
2)一旦该处分受到“受处分人”的申诉,受理申诉之小组长/群组长应立即将
相关所有帐号移送帐号部查询该批帐号是否为多重帐号;
3)板主原处分仅限于未受申诉时有效,一旦受到“受处分人”(之一)的申诉
,于小组长/群组长依前述(2)移送帐号部后、帐号部公告查询结果前,小
组长/群组长得(ㄉㄜˊ)裁定暂停执行原处分。
附注三:帐号部(多重帐号处)《ID_Multi》之
提出多重帐号查询惩处案件的限制与办法(节录自#5IW8rjT6)
申请人:
需为与该案件相关之板主以上职务(该板板主、直属小组长、直属群
组长)或站长以上职务(注一)
由申请人于该事件所属的组务板提出,需详述案件经过,检附各项证
据文件,并请当事人到案说明(注二),提出申请视同申请人愿对该
项检举负责。
该组务板直属组长于审理后认定当事人不适用于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后
,可至多重帐号板(ID_Multi)提出附议申请,附议申请时亦需检附
前项所述文件。提出附议申请视同附议人愿对该项检举负责。
帐号站长确认相关证据文件齐备后,会将申请案予以标记,并进入调
查流程。(注三)
申请限制:
每个板每周最多只能提出五件申请案,请板主与组长们多多利用沟通
管道以及板务行政惩处。(注四)
处理流程:
帐号站长调阅各项电脑记录后,会公布调查结果并依法对当事人帐号
进行惩处。帐号部将保留上站次数最多的两个帐号,其余一概予以砍
除,若保留的帐号中有注册未达三十天,或上站未达一百次者,亦予
以砍除。若保留的帐号中有注册不实情事,则视情况予以退注或砍除
。本尊帐号及被砍除的帐号均将公告供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
惩处。
累犯处理条款:
累犯遭移送帐号部处理达三次者,将列为本站不欢迎的使用者。
不受欢迎的使用者只能拥有一个帐号,其认证信箱将被封锁,并将遭
到停权处份,禁止发表文章处份,通缉处份。(注五)
申诉办法:
若对于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案有所异议,请于该申请案送达组务板时
于组务板提出异议,交由组长裁决。
(若无提出异议或说明者,案件送至帐号部后,将不受理对调查结果
异议之申诉)
若对帐号部所提出之调查结果有异议,请于判决公布后七日内于板上
提出申诉,并检附各项证明文件。(注六)
隐私权保护:
基于个人资料保护法,除下列情况,本站不会向任何人公开您的资料:
1. 基于法律相关规定
2. 接受司法机关或是其他有权机关基于法定程序之要求
3.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使用者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注一 法务站长,板务站长,帐号站长得提出申请案,且不需上级附议,
惟一经提出即需自己对该项检举负责。
注二 申请人需寄信通知当事人前往组务板说明,并备份该信件作为证据
,寄信后72小时内无回音亦视为完成此程序。
注三 进入调查流程后,帐号部会调阅各项电脑记录,通常需要好几个工
作天,也不一定每一个申请案都能比对的出明确的结果。若已标记
表示受理,则请申请人耐心等待处理。
注四 每周的记算方式以周一 0:00起至周日 23:59止。
注五 同一行为若在不同看板遭到检举成立,则视为不同案件进行累记。
注六 本站禁止帐号转让或交接,使用同一电子信箱认证则视为同一使用
者处理。
附注四:帐号部(多重帐号处)《ID_Multi》之
不受欢迎使用者规范(节录自#169bsaCP)
不受欢迎使用者处分事项:
1.停权处份。
2.只能拥有本尊一个id,不得有其他分身。
3.该使用者曾使用过所有认证信箱一律封锁。
4.不允许其以认证码注册。
5.褫夺公权。
6.赋予通缉之印记。
作者: ckshchen (尖酸苛博文)   2016-06-03 18:47:00
说实在的只是单纯看z尻不爽吧,他的帐号文章数量早就各版都合资格了,内容又没问题,何来洗文章.....尤其在金庸版他是自己写的多又不像NBA各版狂转不理也没叙述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18:52:00
这么做表示无论使用者表现如何 只要拥有多重帐号在金庸板就是一件不被容许的事因为被检举、处分然后不申诉的话→永桶申诉的话则送帐号部认定,即使不停权、砍帐也会留下一次纪录,而且因为证实是多重帐号 故金庸板还是能依6.4判永桶。这下好玩了,被处分人难道申诉心酸的?不能理解站规允许拥有分身 却又容许子板订定无差别禁止分身板规的道理在哪举HardwareSale为例 与分身相关的处罚也是在主帐号违规或用来规避2天一po文限制的情形下,才加重至永桶而且程序上先送帐号部认定 确认后再给予永桶处分另一个问题:为何有正常程序不走 偏偏要用简易认定来执行板规6.4?虽说BoardCourt勉强解释为有效,但此做法侵犯帐号部专属权(理论上),正当性显有疑虑可能的理由:1.板主行事方便 2.当事人只要不申诉最重处罚就是分身永桶而已 申诉反倒更麻烦至于板规有无牴触上位规范部分 单从自治范围来说过于简略 帐号部置底写明每人最多5个帐号,且资料必须一致这代表上位规范确实允许拥有多重帐号而使用者之所以有多重帐号 其目的当然是5个帐号都有各自独立的发文权 不然根本没理由弄出分身再回到板主和小组长解释说只留主帐发文权属于自治范围这里应该分成两种情形讨论:1.使用者因违反规范被水桶滥用分身发言企图规避水桶效果→这样给永桶非常合理
作者: ryvius0723 (シロクマ)   2016-06-03 19:54:00
zkow大部分的文章就只是转新闻而已连讨论都不讨论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19:55:00
2.使用者只是拥有分身,在无违反6.4以外规范下即被永桶后者是一种无差别、绝对禁止分身的规定 要说这没有牴触站规 我认为说服力不足小结:板规内当然可以加入分身永桶条款 但应是使用者出现滥用分身情形下的加重连带处分
作者: gigiii1134 (水课)   2016-06-03 20:36:00
保障拥有就是保障发言?你可以拿这套逻辑去战登入次数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21:09:00
那是附加条件 而且对所有帐号适用,满足条件即可发言
作者: gigiii1134 (水课)   2016-06-03 22:29:00
看来你无法满足选定一个帐号发文的条件。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23:21:00
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去满足一个非必要的过度限制就如同前几篇有人说的 这形同是种预防性永桶其目的无非是想从源头根绝滥用分身,破坏看板秩序之行为。目的本身正当,但达成目的使用的手段显有讨论空间
作者: gigiii1134 (水课)   2016-06-03 23:31:00
所以你认为不该预防性禁止新帐号发言囉?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23:33:00
两个不同的东西怎会扯再一起讲?登入限制的作用至少有2其一是让新手先熟悉ptt环境及相关规范 其二是避免特定目的产生大量新帐号扰乱看板秩序而且这是种积极条件,每天登入都会计算,总会有达成登入条件,可开始发文的一天反过来说无差别分身永桶是种消极条件,只要有分身被查到就直接永桶,没有转圜、回复余地唯一不被限制的可能就两种:没有分身或有但没被检举
作者: gigiii1134 (水课)   2016-06-03 23:43:00
本来的目的就是不要一个人用两个人格发言呀...说什么积极消极,讲得好像金庸板会让你无法发言一样。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23:46:00
积极/消极只是个中性形容词,积极表示具备就可以...消极则是一具备就不能...另外照本案当事人来看似乎没有所谓双重人格的问题他自己承认是分身,发文纪录亦看不出有刻意误导他人两id是不同人(发文风格之类)
作者: gigiii1134 (水课)   2016-06-03 23:53:00
就分身界的舒马克囉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6-06-03 23:54:00
简单点来说吧。版务层级的惩处,有机会扩散到站务层级,理由只是因为拥有分身帐号。我是觉得这样的规范在保护目的与惩处结果来看并不均衡,可以再修严格一点。譬如警告机制、同时触犯他规定或在水桶期间发言等等。当然,如果本版有比较高的标准也不违背什么上级规范,只是本版的版友对于版风有比较高的期待而已。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23:57:00
其实一路看下来我是比较疑惑当初站规开放拥有分身的目的为何大概是某些板比较能接受开分身来乱 甚至形成某种文化?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忧佳)   2016-06-04 00:14:00
奇怪就用一个固定ID发言有那么难吗?
作者: farming (farming)   2016-06-04 01:01:00
就用同一个ID发文就好 有那么难吗? +1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6-04 05:05:00
一个人在一个版上用两个帐号,就是塑造了两个不同的虚拟人格,就算那人自己发篇文澄清说我跟XX是同一个人,也不代表其他版友都会知道,照某些人的说法,版规都不会去看了,更何况其他版友发的文
作者: ckshchen (尖酸苛博文)   2016-06-04 05:30:00
不要急着拉椅子,我叙述的对象不是你
作者: BRANFORD (请保佑我的父亲)   2016-06-04 06:20:00
这个判例本身 z尻前倨后恭的样子实录下来 吓阻力够强了
作者: qweewqq (風一樣的男子)   2016-06-04 07:49:00
针对特定使用者没意义,现在是讨论版规争取自己的权益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当年太阳花的领导群每个还不是慷慨激昂的
作者: chyan   2016-06-04 07:57:00
如果有人被误判多重帐号,提出申诉,就可能被移送帐号部处理草案提到:没使用多重帐号下,跑帐号部流程应该是没事可是根据帐号部条款,遭移送帐号部处理,不是会留下记录吗?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6-06-04 09:56:00
楼上所说的正是我的疑虑之处,另外乐推版主耐心回应。
作者: ryvius0723 (シロクマ)   2016-06-04 10:43:00
一个跨版被永桶家族全员的ID讲自身权益实在很可笑
作者: qweewqq (風一樣的男子)   2016-06-04 11:51:00
今天问题在于版规而不是在于特定使用者一码归一码,我在金庸版使用很正常
作者: amaranth (liann)   2016-06-04 12:16:00
都违规用分身了还算正常吗
作者: qweewqq (風一樣的男子)   2016-06-04 12:20:00
前面很多老版友都有推文说,他们有用分身PO只是没抓而已我指的是我在本版整体使用情形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4 12:51:00
首先感谢F前板主耐心回应 可以理解本板禁分身的理由从实务层面来讨论,的确简易判决有诸多优点,包括减少站务层级资源使用、对当事人处罚较轻...等我有个疑问:依据#1NKDDn9o的说明,板规6.4到底是多重帐号认定,抑或是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性质?同篇文中明确提到,原则上多重帐号认定由帐号部执行,而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尽量避免使用多重帐号作为理由由此可见板规6.4处在两者间的模糊地带,构成要件属于多重帐号,罚则却使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的永久水桶故执行板规6.4必须循#1NKDDn9o文中所承认具效力的例外情况,即所谓的简易判决因此有两种作法可选:1.走一般程序,送帐号部认定,有分身者本板再永桶→完全照#1NKDDn9o的原则,对站务资源当用则用,无关乎“浪费”;对当事人来说处罚可能较重2.简易判决,当事人不申诉即具效力,若申诉则再走一次一般程序→#1NKDDn9o的例外,当事人不申诉情况下不动用站务资源,当事人处罚仅止于分身永桶既然本板如此拒斥多重帐号,走一般程序也许更符合期待考量到板主、站务不愿意当坏人,仅予当事人分身永桶,那走简易判决亦无不可不论最后决定如何,我认为现行板规6.4的条文不足以说明这背后如此复杂的运作模式,是否可加注说明,以避免再发生类似此次当事人,因不明究理而提出无救济可能之申诉这才是真正浪费板务、站务资源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忧佳)   2016-06-04 13:54:00
扯别人就像自己红灯被抓骂警察怎么不去抓别人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6-06-04 21:55:00
分身帐号不是板主的业务 这一句就够了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6-06-04 22:31:00
对板规有异议的可以发文讨论吧 若附和者众便有机会修不需要在这里一直和版主卢这板规合不合理板规从没说这版的分身是违规乱版才会桶的而是只允许一个ID在这版发言本来每个版有每个版的自行规范中华民国允许一个人拥有很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又如何?商家依样可以自行规定 我只接受中信卡不接受别家银行
作者: Fernandeo (Fer)   2016-06-04 23:09:00
这类比不太妥当,ID 是用来发文章的,顶多算是笔名不过也对,长篇累牍的推文下去很没意思。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4 23:13:00
楼上意思是可以直接对这篇公告回文?
作者: Fernandeo (Fer)   2016-06-04 23:23:00
你也可以发文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4 23:28:00
感谢提醒
作者: rocket34 (下个路口)   2016-06-05 01:28:00
版主扪心自问,不是因人设事就好,其他都是多言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6-06-05 01:44:00
N年前就有这个板规了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6-06-05 13:56:00
我觉得 版主跟当事人都照着规定和流程在讨论和申诉不用去猜什么是因人设事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也不想管他在别版的行为什么的 更不说设了一个十年的局等著桶他这种事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6-05 18:05:00
“十六年后,在此桶你,版主情深,勿忘版规!”
作者: siliver (奶茶猫~~号:)   2016-06-05 18:31:00
版主真辛苦了.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6-06-06 23:09:00
板务站长都公告说分身的认定与处罚不是板主权限了你觉得你的板规比板务站长还大 这一定有什么误会还有站方没有"认可" 站方只是说"我不会刻意去抓"
作者: BRANFORD (请保佑我的父亲)   2016-06-07 05:27:00
(举手)如果a过了 溯不溯及既往 如果不溯 但是有人重新检举已经在永久水桶里的分身 板方受不受理?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7 15:50:00
一开始我和K板友的观点类似,误以为简易判决必定侵犯帐号部权责范围,故主张全面回归帐号部认定经过一番再整理与思考后,认知到板主之所以采简易判决除了具有板务部公告合法授权外。最主要是得考虑到如何才能在执行6.4时,同时兼顾各方利益。详细过程及理由我有在下一篇回文中补充虽然我上面那段说法不完备,6.4特殊性始终须被注意。故以此指责板主越权实属误解、不正确。换言之,正因6.4有其独特背景脉络,仅从字面上解释确实容易产生误会,这倒不是刻意无限上纲、断章取义。大略浏览过本人常用20个板的板规后,大致归纳出一个趋势:各板通常对于分身处理保持一定弹性。涉及分身的法规,一般不会硬性规定一律送帐号部处置,而是依情节轻重做区分,轻者就如板主所言,仅以简易判决+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即可。相对的,6.4是直接禁绝分身,客观上刚好落在单纯处罚单一违规帐号,以及最严重的站规处分之间。有人认为处罚比普通水桶重,又牵涉到分身认定→不可以只由板务简易判决(实际上不但可以甚至是较佳选择)板务却认为只不过是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又有申诉救济管道,处处为使用者着想反被指为侵权,十分委屈。双方在此点上的认知差异,大概是引发这场争执最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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