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1MHXfTE0 (DampierFor3) 推文检举之判决

楼主: lejnsaryai (恰若青石的街道向晚)   2015-12-11 15:39:45
→ lejnsaryai: 关于板规增添细节与判例的问题,我来说一下我个人的看 12/10 13:46
→ lejnsaryai: 法好了 12/10 13:47
→ lejnsaryai: 我的话:要做当然可以,但对于辅助判决的帮助不大,而 12/10 13:48
→ lejnsaryai: 且会产生新的问题。 12/10 13:48
→ lejnsaryai: 1.也就是之前F板主提过的擦边球 12/10 13:49
→ lejnsaryai: 今天如果明订那些话不能讲、那些话会违反板规,那如 12/10 13:50
→ lejnsaryai: 果对方用擦边球的言论该怎么算?如果对方提出板规明 12/10 13:51
→ lejnsaryai: 订的细节里并没有我说的部份,所以我没违反板规。那 12/10 13:51
→ lejnsaryai: 这样板主该怎么判罚? 12/10 13:52
→ lejnsaryai: 因为对方说的话不在明订项目内,所以只能让他过关。 12/10 13:54
→ lejnsaryai: 这样可以吗?不行嘛,所以到最后还是只能由板主来判 12/10 13:54
→ lejnsaryai: 断了不是吗?这就是我说的帮助不大的原因。 12/10 13:56
→ lejnsaryai: 2.判决的案例以及违规细节只会随着时间越来越多 12/10 13:56
→ lejnsaryai: 继续1.的情形。假设真的明订规范了,那有擦边球的情 12/10 13:57
→ lejnsaryai: 况出现,为了将来势必也要将擦边球的案例再列入项目 12/10 13:58
→ lejnsaryai: 。接着如果又有新的违规情况出现,还需要再继续收录 12/10 13:58
→ lejnsaryai: 下去,那只会没完没了,而且到最后势必会限缩板友的 12/10 13:59
→ lejnsaryai: 言论空间。这就是我说的会产生新的问题的原因。 12/10 14:00
针对这两点我想一起回复。虽然我觉得这已经是价值观方面的问题了
举例来说 "脑补" 这个字有没有负面意义?有些人认为有,有些人认为没有
实际上在使用 "脑补" 这个字的时候,读者也会产生中立或是负面的感想
"嘘: 脑补" 和 "实际资料太少,推论的部分太多,脑补"
这两个状况有没有恶意?
我无意彻底消除这种擦边球的状况,事实上我在#1MPTgR2C这篇文章也是说
"变成一个能在大部分状况都能顺利执行的判决规范"
不论判例有多少,当然都可以撞上例外,因为现实总是比小说更离奇
但做出这类的判例或是规则,可以减少 "板友无法自行判断,只能交由板主裁决" 的状况
这点当然是有利的。直接定立 "脑补这个词不违规" 这种判决就是很明显的例子
这个例子有发生擦边球没完没了的状况吗?
我记得之前板上有讨论过到底该增不增添这种违规名词,
当时我跟F板主就已经说过了,我们的决定是──不这样做。
原因就是我说的那样,这会没完没了。
这个头只要开了,之后只会造成限制名词不断的出现。
几年后甚至十年后,你觉得板上会限制多少名词、多少句?
这样真的适合吗?
而且规定是死的,板主的判断是活的。
有的时候判决还需要考量当时的讨论情况、双方实际使用字句是如何等等等,
直接明文规定只会让讨论以及判决搞得太过僵硬而没有弹性空间。
(1).违规项目跟事实不合
打个比方,
在这边假设‘说人闹板’被板规订清楚是违规的,然后有板友A这样说了。
根据限制项目,板友A该被判决违规,没错吧?
但如果实际情况是板友B先在板上闹,
然后板友A在文章底下回:
嘘 板友A: 不要闹板好吗?
之后板友B检举板友A犯了违规项目,这个时候板主该怎么判才好?
该因为板友A明确违反违规项目,所以判他水桶吗?
还是该因为他只是在叙述事实,而不用判罚?
如果我判了板友A水桶,然后他去组务板申诉说他只是陈述事实,
你觉得小组长会怎么判?
如果我判决不用判罚A,然后他去组务板申诉说明明板规有规定违规项目了,
结果板友A违规板主却没根据板规判罚,检举板主失职。
你觉得板主该怎么办?
这就是我说的,设了违规项目只会把情况搞得太死。
(2).违规项目的判断
在这边还是假设‘说人闹板’被板规订清楚是违规的。
板友C在板上认真发表自己的看法,结果板友D因为跟自己的看法不同就想嘘C。
但问题是又不想违反板规,所以就换个字句这样说了:
嘘 板友D: 不要在板上闹了好吗?
然后板友C就来向板主检举,说板友D违反‘说人闹板’的违规。
而D的意见是我又没说‘你在闹板’,我只是说‘你别闹了’,我可没违规。
在这种情况下,哪怕设立了违规项目后板主又该如何去判决?
另外一种情形。
板友C同样一篇文章,板友E看完后只是回这样,并没有想说C在闹板:
→ 板友E: 不要闹了好吗?
然后板友C就来向板主检举,说板友D是在说我闹板。
那结果又该如何?
所以哪怕设立了违规项目,搞到后来还是要由板主来判断啊。
这就是我为什么说设立了只会没有弹性空间的关系。
有的时候板规订得太死,判决起来反而问题会更大。
"拾人牙慧全无创见" 这个词难道是正面的吗?
而且我还是直接针对板友的言词进行批评,不是虚拟人物耶
如果这次对方不是愿意接受的XXPLUS板友,是否我就会被判定为人身攻击?
我在上面说了,要看当时的情况,不能单纯用字句来判决。
在讨论时会有根据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判决。
这点在F板主那篇文章说的‘桃谷系’就是一个例子。
或许你会说,就这样完全交由板主来判断是非常不客观的。
但我想说,哪怕是有违规项目的细节,到最后还是得交由板主来判断啊。
所以前面才会说明,这次的请愿是属于补充执行细则的范畴
理想的状况是把重要的元素抽取出来,可以做出通例,但这点太过困难
所以退一步就是判例,至少立定一些规则,让板友明确地知道 "这不会变成人身攻击"
如果不同意判例这做法,我也提了从人身攻击流程下手的方案,增加沟通流程
沟通流程在文章最下面回复。
今天会让我必须要进行回复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我没有得到回答
我还要这样说,我们两位板主并不是没有回答你,
而是你自己要明确向板主提出问题来啊!
你自己的文章跟推文写得不清不楚还没有重点,我们看得雾飒飒,
所以才要求你明确提出来你到底是想问什么啊!
而当你‘现在’明确提出问题了,却又一直提‘之前’我们板主没回答你……
老实说这对于讨论没有帮助而且还有反效果。
因为在我们看来你是在指责我们板主没做事、听不进去板友的意见。
Q: "应该增加判例"
A: "增加判例无法完全杜绝擦边球"
Q: "可以减少模糊空间"
这时候再回答的A不应该是 "无法杜绝擦边球所以不做"
要针对新提出的问题来回答呀,说明 "为什么不减少模糊空间"
因为如果增设了判例,随着时间只会让言论越来越限缩。
关于这点我想我跟F板主应该已经强调过很多次了。
的确如果今天金庸板有所谓的判例、有所谓的言论规范,是会让模糊空间减少。
但模糊空间减少的代价是言论的限缩,这样做真的好吗?
你希望板规规定一堆名词无法使用吗?
假设十几二十年过去了,金庸板板规有数十、上百、数百的字句禁止使用,
你是希望以后板友在讨论时还要去翻一下板规禁语才能讨论吗?
如果板友不论用什么原因来提问都得到同样的回答,他当然不会满意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上面回答过你了。
硬性规定某某名词、某某字句违规,会在判决上产生问题。
因为在判决上是需要根据当时讨论的情况来判断,
单纯使用判例来判决,会不够弹性。
再者,
哪怕真如你所说增加判例了,
但再次遇到新的模糊空间时还不是得交由板主来判断?
没判例,有没有违规交由板主来判断;
有判例,但出现没判例的情况,有没有违规最终还是得交由板主来判断。
今天你的问题关键是在于‘尽量减少板主的主观意识’,这点没有问题。
实际上我跟F板主有讨论过,在判决时能够越客观越好。
但我们明知道有判例、有字词违规项目,是能够帮助我们做到判决客观的,
但为什么不去做呢?
原因就在于判决实务上会产生更大的问题,所以才不去做的。
以这个例子来说,正常一点的回复应该是
"虽然可以减少模糊空间,但增加判例所耗费的成本不足以抵销获得的利益"
"这里的成本是......,相对于所获得的利益有......,所以不必要"
有针对 "减少模糊空间" 来进行回复,又有说明相关的判断基准
板友对于这个 "相关的判断基准" 无法接受,如果他又无法提出新的问题来回驳
自然就只能摸摸鼻子,接受这个判决
所以在你正式提出问题时,我不就是在你那篇文章底下用推文说明了吗?
而且在我看来F板主那篇也是有回答你的问题啊。
并且F板主也是有说可以用投票的方式来调查,
金庸板到底该不该增设判例、要修改板规。
文章代码(AID): #1MPTgR2C (JinYong)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449515675.A.08C.html
只要公投结论与现行板规相左,那么我就必须符合民意修订新板规,
以做为未来实行的新准则。
本板一直是开放任何人讨论板规、发动公投的。
所以您J板友若有心,其实可以正面提出新板规的倡议版本让板众讨论。
个人是十分乐见。 ^^
如果您认为您是对的,而且您讲得很清楚了,
是两位板主都不明确回应您、是板主嫌难做而不做。
那么……一定有很多板友认同您的论点,认为现行板规有大问题、认为板主不够尽责。
不然这样吧,我们也可以办个公投,“板规有大问题”、“板主不够尽责”。
从这两个议题上“正面的”做处理,这样因应您的请求“够明确”吗?您意下如何呢?
所以并不是我们板主听不进板友的意见,不愿接受板主的劝告。
而是我们回答了并且也提供你解决的方式──申请投票表决到底该不该新增判例。
结果你却说不必了……
所以你的意思是说我们板主只能接受你的建议了吗?
那其他板友的意见呢?
我们板主会希望投票来处理争议,就是因为金庸板是大家的板,
如果你们板友觉得板主的处理方式不客观,那就交由你们来判断。
今天你提出希望板规能够重新修订,我觉得很好啊。
毕竟如果板规能够更好,板主在判决时也能更轻松。
但问题,这只是你一个人的意见。
如果听了你的意见就要去做,那其他板友的意见呢?
我们板主就不用去听了吗?
不可以嘛。
所以就说那不然投票看看,调查一下大家的想法跟决定是怎样。
结果你却说不必了,那到底是要我们板主怎么做?
你:金庸板需要新增判例
我们:解释与说明这样做不可行
你:听完解释后还是不满意
我们:好吧,要新增也是可以,那就交由板友们来投票表决好了
你:不必了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们板主只能听从你一个人的看法与意见,
就不用管其他板友的想法了吗?囧
一行推文就可能办得到的沟通流程: "请问XXX(ID)你是不是在骂我"
这成本远比过度的公权力执行所带来的损害要小
你所谓的沟通过程,我觉得你忽略了一点。
那就是判决出来后并不是立即执行水桶啊!
板规不是有规定在24小时内解释说明或道歉了吗?
我觉得你只看到了道歉却忽略了被告跟原告是可以解释说明的。
如果照你所说:
(A) 1. 认定属于人身攻击
2. 检举→判决成立:对方道歉
→判决无效:没事
(B) 1. 认定属于人身攻击
2. 进行沟通流程:先与对方讨论,确定对方言词的指定对象
3a. 讨论无法达成共识:进行(A) 2流程
3b. 讨论达成共识:没事
实际上24小时的说明与解释,不就是你所说的(B)-2.了吗?
被告的解释原告能够接受,那就撤销告诉,不就是(B)3b.了?
 被告的解释板主能够接受,那就修改判决,还是(B)3b.啊。 
 实务上板上是真的有此情形,也就是原本是要判罚的,但在解释过后就取消。
文章代码(AID): #1CseEil- (JinYong) [ptt.cc] [公告] #1Cs1EJUL推文违规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289388972.A.BFE.html
因hochengyuan 板友并不认为此推文为人身攻击,
因此处分撤回。
造成困扰在此致歉。
推 hochengyuan:我想他是针对我的发文数 开头我有讲我发第1000篇... 11/10 22:01
→ hochengyuan:乡民约定俗成 都会说这样很宅 其实也还好 (今天发第 11/10 22:01
→ hochengyuan:1001篇了XD) 11/10 22:02
→ nightlight39:如果你也不介意,那我就先收回判决吧。 11/10 22:35
楼主: lejnsaryai (恰若青石的街道向晚)   2014-12-10 13:46:00
关于板规增添细节与判例的问题,我来说一下我个人的看法好了我的话:要做当然可以,但对于辅助判决的帮助不大,而且会产生新的问题。1.也就是之前F板主提过的擦边球今天如果明订那些话不能讲、那些话会违反板规,那如果对方用擦边球的言论该怎么算?如果对方提出板规明订的细节里并没有我说的部份,所以我没违反板规。那这样板主该怎么判罚?因为对方说的话不在明订项目内,所以只能让他过关。这样可以吗?不行嘛,所以到最后还是只能由板主来判断了不是吗?这就是我说的帮助不大的原因。2.判决的案例以及违规细节只会随着时间越来越多继续1.的情形。假设真的明订规范了,那有擦边球的情况出现,为了将来势必也要将擦边球的案例再列入项目。接着如果又有新的违规情况出现,还需要再继续收录下去,那只会没完没了,而且到最后势必会限缩板友的言论空间。这就是我说的会产生新的问题的原因。
作者: jumboicecube (大冰块)   2015-12-12 18:56:00
关于 "一直提‘之前’我们板主没回答你" 这点为了要说明 "为何觉得没有得到回复" 无可避免地在#1MQDMAe2文中必须要重新阐述这整件事,而且这件事造成了后续的相关言语冲突和误解,在该文中就只好反复出现,这也不是我愿意的。不然我要如何在"不重新提到整件事"的情况下,解释原因和说明相关的影响?如果是这点让您误会我针对此事在记仇,以后我会修正这样的说明方式,试着加上说明或是换方式讲修正板规或是判例增加的影响,板主您的回复我收到了在#1MPTgR2C我就已经说过 "如果认为这些规范没有必要的话,以目前的状况来说我可以接受" 我请求的是"得到回答" 因此这样就可以了至于 "不必了" 那句我觉得是天大的误会,我整段重看了不少次才好像猜出来为什么会有这种回答,我会在回给F00L的文章中说明。最后板主您所提的判例,和我提的流程有一点不一样:在判决前或判决后。 "判决有罪但取消处罚" 和 "无罪" 这两点是有差异的。当然这点以实务执行来说,是未必需要花心力去处理的细节,但也是因为在意这个细节,才会提出这种方式的流程修改。如前所述,我只是请求给个回复,因此这点已经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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