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人:从有限到无限(四)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09-10 10:19:26
继续补完:
4.4.2受造者基本结构之为“以马内利”之意义
受造者的本质是“虚无”,但其表象是“存在”(圣父的分有),
而此存在是透过“道”的规律(第一因),以及圣灵护理的“持续创造”(第二因)。
故三一神的“工作”乃至“同在”,造成受造者的成立;
也就是说,“以马内利”对于受造者来说,一直是与其存在相连结的,
或者说,“以马内利”就是受造者存在的基础,以及神创造受造者的本意!
但“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
让受造者成立的基础动摇,也就是“顺着情欲”造成的“败亡”(接到之前的4.2);
此“败亡”就是“虚无”,也就是受造者的本性或其“情欲”。
此“情欲”,雅各书这边称为“私欲”。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
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4、15)
看希腊文的话,加5的“情欲”,原文是sarx(GK4561),就是“肉体”;
而雅1的“私欲”,原文是epithumeo(GK1937),就是desire。
因此我们若连在一起看,私欲是出于肉体,或者就是肉体的本性,
故用和合本原本的译法,在这两处混用中文意义相通的情欲跟私欲,应当是没问题的。
而sarx其实有其中性意义,甚至“道成肉身”的“肉身”就是这个sarx。
“因此,主自己要给你们一个兆头,必有童女怀孕生子,给他起名叫以马内利
(就是 神与我们同在的意思)。”(赛7:14)
故“道成肉身”就是受造者达致完成的状态,也称为“第二亚当”或“新亚当”。
(碰触到基督的部份,应该是摆在4.7或5.再来深入谈)
sarx已经是受造者,已经是一种不完全的以马内利,
为何其“不完全的以马内利”之本性“怀了胎”,会生出罪来?
而这个sarx与虚无之间的关系究竟为何?
再者,完全的以马内利中的sarx,是什么状况?
首先,
若使用新约更完全的启示,就是前面4.2引过的保罗两段经文:
====================================================================
罗马书
6:21 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6:22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
那结局就是永生。
6:23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加拉太书6:8
顺着情欲撒种的,必从情欲收败坏;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
===================================================================
那么我们一开始先确立这个“二分法”的思维:
只有顺从神(顺从圣灵)跟不顺从神(顺从情欲)这两条路,没有其他。
但的确可能发生例如:
“部分”顺从神(这件事顺服,那件事不顺服),
或“有时”不顺从神,
种种的交杂、混杂情况。
这就是“不完全的以马内利”,就是失乐园后,所有受造者的状态。
故其次,
这种“不完全的以马内利”,
或许就可理解为“部分”与“有时”对神或者“生命之律”的顺从。
而热力学第二定律就可说明这种状况至终会引致灭亡。
所以重生之人就是要靠着圣灵超越这种“部分”与“有时”的“不完全”
(“部分”也是新约希腊文讲到“有限性”概念时用的另一个字),
而进到“完全”。
故受造者的有限性,或其本性之虚无,不是罪本身,
但罪的后果却是引人回归虚无。
但回过头来问:
罪的内涵到底与虚无有何差别?
为何罪能够引人进入或回归虚无?
我想摆在4.7时再来处理。
下篇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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