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写得很好,直接以行政处分的效力来讨论,但保险契约是私人契约,现在最大的争点
在于,实质上非因符合传染病法48条要件,所开出的隔离通知书这一种行政处分,无论对
错,保险公司是否不得争执而接受?
实务上保险公司不会接受的,因为双方对于理赔要件就是有争执,我以目前最多的富邦来
讲,它保单的原文是写被保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第三条约定之法定传染病,接受隔
离处置者,本公司依据保险契约给付保险金,这条在讲的是有没有因48条法定传染病隔离
之事实,而48条能够被认定隔离的事实,只有疑似接触确诊者跟确诊者两种,传染病防治
法第48条第一项已有明文规定
且保险契约条款内文并非写被保人因卫生署开立隔离通知书,本公司依据保险契约给付保
险金,开立隔离通知书是辅助保险人判断是否有隔离之事实,非绝对之事实。
因此,双方的争点是在于有没有法定传染病接受隔离的事实,而非卫生署开立隔离通知书
的行政处分效力,上法院保险公司不会争执行政处分效力这段,因为条款本就不以行政处
分做为理赔标准
退万言之,6岁以上的小朋友居家隔离,依据儿少法家长可以选择是否陪同居家,就如叶
教授之看法,就算有隔离通知书,亦违反保险法第29条第二项但书,被保人故意使保险事
故发生之法定除外不保事项,依然保险公司有权不理赔,唯一例外的是6岁以下的陪同隔
离应该理赔,就如金管会说明的例外情况一致
当然,争取理赔权益是被保人的权益,但会遇到保险公司拒赔很正常,最后应该多数会进
法院请法院就是否有48条实质审查,可能的攻防争点如上,是否胜诉请自行参酌
如果能赢最好,因为我也有买
https://i.imgur.com/43Qo5hb.jpg
※ 引述《siaojing (继续学习)》之铭言:
: 无聊没事回一篇好了,
: 先讲结论,拿到主管机关发的强制隔离通知书就行(依据传染病防治法48条开立)
: 陪同隔离什么小的是保险公司自创不用理,
: 隔离险保险事故发生是主管机关认你有传染病防治法48条的情况隔离你,
: 隔离通知书是证明确有此事。
: 有实质审核判断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人是主管机关,不是保险公司、键盘专家,
: 只要你拿到接触隔离的居隔书,就代表主管机关认定你是该条的适用对象,
: 其他人无权实质审查主管机关的判断是否合法、合理,
: 将来即便去法院诉讼,法院也只能审查合法性,
: 有一派最常的论点是,阿你就是自愿陪同隔离,不符合balabala,
: 这就是在做实质判断了,你无权审核主管机关的认定,
: 任何人、包含保险公司在内只能形式上去看这张居隔书,
: 有没有伪造、个人资料有没有填错等,没有的话你就得认这个人是被主管机关依据
: 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匡列隔离,保险事故发生。
: 那有的人会说,这个根本不符合强制隔离,怎么能开?
: 请去法院诉讼,由法院来确认主管机关违法,
: 这边后续会接到国赔的问题(被匡列人因为违法的行政处分而限制人身自由)
: 最后,说自愿陪同隔离最吊诡的是,这些人有收到居隔书,性质是强制隔离
: 自愿跟强制如何并存?
: ps.保险公司受保险契约拘束,并据此理赔,
: 传染病防治法48条规范的是主管机关跟人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跟保险公司无关,
: 保险公司不能越俎代庖跑去说依传染病防治法48条认定保户不合资格,
: 那是把自己放到主管机关的位置或是诉愿机关的位置上。
: 讲白了,主管机关怎么认定不甘保险公司的事。
: 然后金管会也是吃饱了撑著跑出来想帮忙解套,但它忘记权力分立的概念,
: 它自己也不能去审查卫服部或县市政府开出来的居隔书,
: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上面老大说可以不用赔,当然就顺水推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