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啊
有一个大法官释字576
内容撷录如下
简单说,就是保险法36跟37条,说复保险你有义务要通知保险公司,你有保别家
但是大法官说了,人身保险不是用来损害赔偿(物之财损那类),人身生命健康也不能用
财产估算法去计算出来,所所以人身保险不适用复保险啊!
在这边分享一下,不管是已核的,或因为复保险被退的,直接写信去金管会,问金管会你
是不是比大法官大? 为什么可以容许保险公司把复保险拿来用在防疫险这种保障人身生
命安全的保单上?
有单的就问之后是不是真的合法赔比例?
被退保的就请政府官员解释一下释字576是什么?
我觉得大家一人一信,可以让金管会出来面对一下
或是确诊二字,指的不是身体健康的减损?
是大家误会了? 是财产损失
释字576部分内容如下: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复保险,除 另有约定外,要保人应将他保险人之名称及保险
金额通知各保险人。”同 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要保人故意不为前条之通知,或意图不
当得利而为 复保险者,其契约无效。”系基于损害填补原则,防止被保险人获取超过 损
害程度之不当利益,以维护保险市场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健全保 险制度之发展并
兼顾投保大众权益,而对复保险行为所为之合理限制,符 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与
宪法保障人民契约自由之本旨,并无牴触。 人身保险并非以填补被保险人财产上之具
体损害为目的,被保险人之生命 、身体完整性既无法以金钱估计价值,自无从认定保险
给付是否超额,仅 得于缔约时,事先约定一定金额作为事故发生时给付之保险金额。故
人身 保险契约与填补财产上具体损害之财产保险契约有所不同,无不当得利之 问题。是
以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契 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