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聊没事回一篇好了,
先讲结论,拿到主管机关发的强制隔离通知书就行(依据传染病防治法48条开立)
陪同隔离什么小的是保险公司自创不用理,
隔离险保险事故发生是主管机关认你有传染病防治法48条的情况隔离你,
隔离通知书是证明确有此事。
有实质审核判断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人是主管机关,不是保险公司、键盘专家,
只要你拿到接触隔离的居隔书,就代表主管机关认定你是该条的适用对象,
其他人无权实质审查主管机关的判断是否合法、合理,
将来即便去法院诉讼,法院也只能审查合法性,
有一派最常的论点是,阿你就是自愿陪同隔离,不符合balabala,
这就是在做实质判断了,你无权审核主管机关的认定,
任何人、包含保险公司在内只能形式上去看这张居隔书,
有没有伪造、个人资料有没有填错等,没有的话你就得认这个人是被主管机关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匡列隔离,保险事故发生。
那有的人会说,这个根本不符合强制隔离,怎么能开?
请去法院诉讼,由法院来确认主管机关违法,
这边后续会接到国赔的问题(被匡列人因为违法的行政处分而限制人身自由)
最后,说自愿陪同隔离最吊诡的是,这些人有收到居隔书,性质是强制隔离
自愿跟强制如何并存?
ps.保险公司受保险契约拘束,并据此理赔,
传染病防治法48条规范的是主管机关跟人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跟保险公司无关,
保险公司不能越俎代庖跑去说依传染病防治法48条认定保户不合资格,
那是把自己放到主管机关的位置或是诉愿机关的位置上。
讲白了,主管机关怎么认定不甘保险公司的事。
然后金管会也是吃饱了撑著跑出来想帮忙解套,但它忘记权力分立的概念,
它自己也不能去审查卫服部或县市政府开出来的居隔书,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上面老大说可以不用赔,当然就顺水推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