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赔] 等待期30日的问题

楼主: beriaura (beriaura)   2019-12-11 23:57:33
※ 引述《aa0202 ( 噗)》之铭言:
: 想请问各位
: 10/28保险签字,中间各种检查,拖到11/28完成保险。
: 在11/28因为检查回诊发现怀孕。
: 请问这张如果到时生产符合非自愿剖腹产,它会理赔吗?
保单已送件日作为生效日
假设保单是在10/28或那附近的时间送出
就算拖到11/28才完成保险,那生效日也是会回推的
假如都是这样,那保单其实满有理赔的可能性
※须注意剖腹产要符合条款设定,不是看是否非自愿
所谓的等待期,主要出自于医疗相关险种的疾病定义,内容大多如下
“疾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或复效日以后所发生之疾病
在这定义中,规范了投保30天所"发生"的疾病状况才能理赔,以便去厘清保险责任
※是发生而非发现
至于保险法中对此的相关设定
第 127 条
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
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注意在这边把疾病跟妊娠分开说明,故就算有疾病定义的等待期,
但因为疾病不等于怀孕,妊娠(怀孕)自然不受等待期限制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12 03:52:00
https://i.imgur.com/a5Srl8J.jpg叶启洲,保险法案例研习 修订五版 P.451
楼主: beriaura (beriaura)   2019-12-12 16:46:00
这就是上篇推文提到的各家说法部分差异假设以保户有利的立场,就找有利的方向去着手叶认为不论是否善意,保险人都不需负担责任假设是从叶的观点,那就往投保时并无怀孕着手即可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12 18:25:00
台大的汪是认为还要主观认知,刘也是差不多,但依对价平衡观点,还是认为客观说比较合理。这是我认为啦
作者: anijain (ANi)   2019-12-13 08:05:00
详细给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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