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海洋法的争端解决

楼主: ipfu (江米小枣)   2014-06-06 01:37:49
谈 #1JZ_5duD 的一些观念。
在下文中: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国际海洋法公约简称《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法庭简称海洋法庭。
什么是争端?
根据国际法院对1962年西南非洲案的判决说明,
争端就是“当事人之间对事实或法律看法不一致而产生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
争端存不存在由法院认定,而不是单方否认争端的存在就没有争端。
在1950年保加利亚、匈牙利与罗马利亚的和约咨询意见中,
保、匈、罗三国都否认存在争端,不过并不被国际法院所采纳。
相反的在1974年澳洲诉法国核试案中,国际法院则是认定争端已经消失而不受理该案。
海洋法的争端解决
国际法对于争端的一般性原则就是“和平解决”,(参考《宪章》第33条)
海洋法上的争端也不例外,《海洋法》第279条:
┌────────────────────────────────────┐
│各缔约国应按照《宪章》第2条第3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
│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33条第1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
└────────────────────────────────────┘
在“和平解决”的原则下,事实上当事国之间可以互相约定任何方法来解决争端,
觉得猜拳太幼稚的话,常用的严肃方法还有谈判、和解、请第三方调停或斡旋等等。
在以上的方法外,《海洋法》明文规定了四种程序:(《海洋法》第284、287条)
1. 调解 (《海洋法》附件5)
2. 司法解决(《海洋法》附件6,包括国际法院和海洋法庭)
3. 仲裁 (《海洋法》附件7,包括仲裁法庭和常设仲裁法庭)
4. 特别仲裁(《海洋法》附件8,仅适用于渔业、海洋环保、科研、污染这四类争端)
缔约国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或数种方法解决争端。
不过,“调解”后的协议结果并不具拘束力;
   “司法解决”则需要争端各方都接受由法院解决争端才可以进行。
如果争端各方无法接受同一种争端解决程序,则可以提交“仲裁”。
(《海洋法》第287条第5项,即 #1JZ_5duD 新闻中的“常设仲裁法庭”)
不接受和不参与仲裁
不接受仲裁和不参与仲裁是两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事国不参与仲裁(既不到庭也不做辩护),
在另一当事国的要求下,仲裁法庭仍然可以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海洋法》附件7第9条,另《海洋法庭规约》第28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在不违反“和平解决”的原则下,
《海洋法》允许缔约国在下列事项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司法解决”或“仲裁”程序:
1. 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海洋划界争端,或关于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
2. 关于军事活动、渔业和海洋科研的争端;
3. 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职务的争端。
(第1点即 #1JZ_5duD 新闻内中国的主张)(《海洋法》第298条)
此外,如果缔约国就第1点作出声明不接受“司法解决”或“仲裁”程序,
之后如果出现类似的争端,
该声明国也不能对其他缔约国要求“司法解决”或“仲裁”程序。
作者: Voony (Find way Home)   2014-06-06 02:38:00
感谢分享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4-06-06 02:51:00
感谢所以南海会继续玩各说各化,各唱各的戏
楼主: ipfu (江米小枣)   2014-06-06 07:59:00
其实“各说各话”也满重要的,可以了解双方和其他国家的态度据菲律宾当地媒体的报导,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也支持仲裁。这个时候,提交仲裁就不只是法律是非的问题,而是带有政治目的的外交手段。也许菲律宾想要的不是仲裁结果,而是透过仲裁使中国和其他国家表态,设法在仲裁过程中塑造争端双方国际形象上的差异吧。
作者: calebjael (calebjael)   2014-06-06 08:41:00
菲律宾本来就知道不可能有仲裁结果﹐因为中国一早就说了不接受任何第三方来针对南海做任何形式的仲裁。而菲律宾依然提出仲裁﹐除了一来是没有其他办法﹐又必须给国内民众一个交代。另外则是利用普通民众对国际法的不了解﹐让普通民众误以为中国“没办法”提交証据、“不敢”提交証据﹐然后以此宛如获得胜利。XD
作者: zhongxia (中国,中夏之国也)   2014-06-06 09:33:00
就阿Q精神胜利法嘛英国支持仲裁是最讽刺了:这世界上一多半的热点冲突都是英国佬故意留下来的绊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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