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 #1JZ_5duD 的一些观念。
在下文中: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国际海洋法公约简称《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法庭简称海洋法庭。
什么是争端?
根据国际法院对1962年西南非洲案的判决说明,
争端就是“当事人之间对事实或法律看法不一致而产生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
争端存不存在由法院认定,而不是单方否认争端的存在就没有争端。
在1950年保加利亚、匈牙利与罗马利亚的和约咨询意见中,
保、匈、罗三国都否认存在争端,不过并不被国际法院所采纳。
相反的在1974年澳洲诉法国核试案中,国际法院则是认定争端已经消失而不受理该案。
海洋法的争端解决
国际法对于争端的一般性原则就是“和平解决”,(参考《宪章》第33条)
海洋法上的争端也不例外,《海洋法》第279条:
┌────────────────────────────────────┐
│各缔约国应按照《宪章》第2条第3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
│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33条第1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
└────────────────────────────────────┘
在“和平解决”的原则下,事实上当事国之间可以互相约定任何方法来解决争端,
觉得猜拳太幼稚的话,常用的严肃方法还有谈判、和解、请第三方调停或斡旋等等。
在以上的方法外,《海洋法》明文规定了四种程序:(《海洋法》第284、287条)
1. 调解 (《海洋法》附件5)
2. 司法解决(《海洋法》附件6,包括国际法院和海洋法庭)
3. 仲裁 (《海洋法》附件7,包括仲裁法庭和常设仲裁法庭)
4. 特别仲裁(《海洋法》附件8,仅适用于渔业、海洋环保、科研、污染这四类争端)
缔约国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或数种方法解决争端。
不过,“调解”后的协议结果并不具拘束力;
“司法解决”则需要争端各方都接受由法院解决争端才可以进行。
如果争端各方无法接受同一种争端解决程序,则可以提交“仲裁”。
(《海洋法》第287条第5项,即 #1JZ_5duD 新闻中的“常设仲裁法庭”)
不接受和不参与仲裁
不接受仲裁和不参与仲裁是两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事国不参与仲裁(既不到庭也不做辩护),
在另一当事国的要求下,仲裁法庭仍然可以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海洋法》附件7第9条,另《海洋法庭规约》第28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在不违反“和平解决”的原则下,
《海洋法》允许缔约国在下列事项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司法解决”或“仲裁”程序:
1. 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海洋划界争端,或关于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
2. 关于军事活动、渔业和海洋科研的争端;
3. 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职务的争端。
(第1点即 #1JZ_5duD 新闻内中国的主张)(《海洋法》第298条)
此外,如果缔约国就第1点作出声明不接受“司法解决”或“仲裁”程序,
之后如果出现类似的争端,
该声明国也不能对其他缔约国要求“司法解决”或“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