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关于 df62 处分范围、板规适用

楼主: happytiger (54068)   2025-08-09 00:20:01
※ 引述《Lanword (新的开始)》之铭言:
: 针对近期 df62 被认定与 df31、df93 等帐号相关并进行处分,想请教板主以下几点适用
: 依据:
: 一、关于时间范围
: df62 系于 df31 转移结束后才创立并使用,请问板规或相关规范是否有明文规定,事后
: 创立的帐号仍在原案处分的效力范围内?
: 若无明文,是否有既往案例可供比对?
对于水桶之帐号所认定惩处是以使用人为代表,跟帐号创建时间无关,如果一个人
被水桶,以你假设为前提,不就意味只要创新帐号就能永久逃避水桶,这样水桶
有何意义可言。
: 二、关于处罚范围
: 依《多重帐号管理办法》6.4 条,初犯处分规定为:
: “其余帐号中,登入次数最高者停权六个月。”
: 条文并未明确规定须处罚与事件无直接关联,或事后才建立的其他帐号。
: 请问本案扩大处罚的依据为何?
: 条文应该很清楚,仅将范围限于所有分身中登入次数最高者。
: 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
: 若板主认为本案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说明:
: 1. 该原则在板务判断中的法律或规范基础为何?
: 2. 是否存在客观标准,避免因主观认定而扩张处罚范围?
: 3. 过往是否有相同原则适用于“事后创立帐号”的具体案例?
: 以上纯就程序、适用依据与一致性提出询问,感谢板主及相关人员的辛劳。
6.4是共用帐号惩处,非他是因水桶禁言后又再次发言惩处,要引用是3.2,又帐号部
目前无作用,故依AboutBoards下多重帐号处置临时条款做处置。
6.4是惩处共用帐号,目前水桶中是事实,因水桶中本来就不应用分身帐号发言,否则
水桶毫无意义,跟帐号创建时间无关,佛教版、佛法版最近就有实体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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