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nword (新的开始)
2025-08-08 22:11:27针对近期 df62 被认定与 df31、df93 等帐号相关并进行处分,想请教板主以下几点适用
依据:
一、关于时间范围
df62 系于 df31 转移结束后才创立并使用,请问板规或相关规范是否有明文规定,事后
创立的帐号仍在原案处分的效力范围内?
若无明文,是否有既往案例可供比对?
二、关于处罚范围
依《多重帐号管理办法》6.4 条,初犯处分规定为:
“其余帐号中,登入次数最高者停权六个月。”
条文并未明确规定须处罚与事件无直接关联,或事后才建立的其他帐号。
请问本案扩大处罚的依据为何?
条文应该很清楚,仅将范围限于所有分身中登入次数最高者。
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
若板主认为本案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说明:
1. 该原则在板务判断中的法律或规范基础为何?
2. 是否存在客观标准,避免因主观认定而扩张处罚范围?
3. 过往是否有相同原则适用于“事后创立帐号”的具体案例?
以上纯就程序、适用依据与一致性提出询问,感谢板主及相关人员的辛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