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如下:
维持原判决,
然yaqqq板主前述公告仍有待修正处,
虽然此例维持原判,仍请板主依前文(#1TsbCaf_ (HumService))修正公告。
===========================================================================
裁判理由:
一、部分板规之合理性可能有待讨论,不过聚焦在定义的重点就好。
例如:若圣严的定义为真,那在荷兰的佛教徒认知的邪淫行为似乎跟台湾就不一样。
恶法亦法,是程序实务上常见的默认前提,
如果板友认为它是恶法,自然有其批判的空间,
但建议不要离题太远,又拿出错误的前提增添举证说服力。
二、论述前提:性交易在台湾是否合法,
目前谓其合法仍属牵强,公娼的合法性也是因其具有公有跟时代性质,
但不论政策或是法条上,离被认为合法仍然差得太远,
公家对公娼的态度也是以自然性消灭为目的,并不是合法后肯认的状态。
举个粗糙的比方,就像警察可以合法配枪出勤,不代表百姓拿枪逛大街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