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组务鉴于各宗派对于同一名词之定义差异,
根植于不同前提上寻求讨论共识难免事倍功半。
故,大抵同意板主yaqqq之处理,
然,
“除了夫妇之间的男女关系,一切不受国家法律或社会道德所承认的男女关系,
均称为邪淫。”
这样的定义实有可议之处,
盖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有其时地差异,
如:
国家已承认的同性婚姻状态,其佛教定义是否已不再为邪淫?
过去的年幼女性透过婚姻之性交,是否又因为今日法律、观念变革而需要纳入邪淫范畴?
如果这两个答案大多同修佛学者倾向于否定,
认为以今非古、以今认古都不尽理想,则难谓此定义尚称完备。
除非双方能肯认:【邪淫】是种可变动性的观念名词,
但两方各执一词,似乎在它的【不可变动性】,罕见的具足了共识。
所以组务按看版监督权,于此提两个方案,请版主择一处理:
一、就邪淫一词,于板规认其为不讨论事项,并厘定相关罚则,
不拘于是用南传或是汉传的诠释,都不开放其讨论。
二,如认邪淫相关讨论于实务上仍有其重要性,
以各系统观点作诠释者,需要以全文方式发文,不得以推嘘文回文。
注明系统、提出之看法、提出此看法之人物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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