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flamerecca板主判决不公

楼主: sitos (麥子)   2013-06-01 15:32:04
※ 引述《flamerecca (werewolf)》之铭言:
: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 那么请你清楚地说出你的想法,哪样言论是违规的揣测,哪样言论是不违规的揣测。
: : 从这一路下来的讨论,我还是抓不到这一系列判决的标准界线在哪里。
: 感谢小组长 之后花了一些时间自我剖析
: 我的想法 其实归结起来很简单
: 以引起纠纷为目的 而扭曲他人文章 需要水桶禁止
: 如果不是 则不需要禁止
我不知道这样的概念在先前有没有被提过,如果有的话,麻烦请告诉我。
因为现在对我而言,这又是一个新提出来的判断标准。如果先前都没有提过,
那么这个判断标准就不为板友所知,板友自然也无从遵守。
对某条板规,并非依其较接近字面意义的判准来进行判决,
反而依一个未曾被言明的标准进行判决,并依此处分板友,我认为并不合适。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我认为板主在订定板规和执行时的说明,都有检讨的必要。
: 为何会设立这个规定
: 是因为曾经出现板友并无人身攻击
: 但是在讨论之中 一直扭曲对方意思 以让对方生气而攻击他
: 这种故意害对方违反板规的讨论方式
: 我认为并不适合出现于佛板
: 但是这种方式 无论是以引战规定水桶 或者人身攻击方式水桶
: 都会有板主过度解释的争议 或者执法标准不一的争议出现
: 所以有此规定
说实话我不能理解这样的解释。旧的佛教板板规(#1HKPZf-r)当中,
第九条已经很明白地写“不得故意制造纠纷”,在现行板规也一样有相同的规定。
如果现在对“不得扭曲他人文章”的标准是“以引起纠纷为目的,而扭曲他人文章,
需要水桶禁止”,看起来已经被原先板规第九条的认定标准所禁止。
至少从我对文字的理解“以引起纠纷为目的”和“故意制造纠纷”意思相近。
如果是要避免刻意引起纠纷,应该引用第九条,而不是引用“扭曲他人文章”这条。
: 回到过去判例
: 之前某v板友推文 直接说b板主好好去吃你的肉
: 以我的认知 坦白说是个很无力的攻击
: (有规定板主不能吃肉 或板主吃肉会影响形象吗?
: 其实我看不出这攻击有任何效力)
: 但是 这段推文以我判断确实是以引起纠纷为目的
: 因此当初b板主水桶这位板友,此判决并无不妥。
当初的判决如果是着重在“引起纠纷”,那么应该要引用的板规是第九条,
而不是“刻意扭曲他人文章”这条,当初的判决也根本没有提到引起纠纷这个判准。
如果你要这样解释,那么就应该要修正先前的判决,因为不论是引用的板规,
还是当初判决公告所写的理由,都和实际判罚的标准不一致,这是很明显的缺失。
: 今天e板友的文章 认为t板友推文是跟他说话而回应
: 这种回应也要认定是“扭曲他人文章”
: 那我觉得 跟此板规当初设立本意差异过大 太过扩张解释了
: 所以b板主不予以水桶 我也认可这桩判决。
: 以上 感谢小组长看完
: 希望这样解释小组长能更理解我的想法
从板规把“不得刻意扭曲他人言词”和“不得故意制造纠纷”分成两条来写,
让我读起来认为这是两个独立的判准。如果前者成立必定隐含后者成立,
那么为什么当初在订板规的时候不把这个条件也清楚地写进去?
这样的板规显然在制订上就有明显的瑕疵,而且明明订的时候有这个立意,
在后面多次的判决却根本没有提到这样的标准,也让人很不能接受。
这等于有一条隐藏的板规在作用,却不曾让板友知道,这是很不妥当的。
要是事情真是这样,我得要知道板主是能力不足以察觉判断标准与字面意义不符,
还是刻意隐藏订定板规时已经隐含的标准不让板友知道,但仍继续使用这个标准。
不论是哪一个,现在板主都有义务将相关板规的判决标准清楚让板友知道。
未来遇到有申诉的时候,组务也会特别注意板主是否有隐藏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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