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阿北定罪率高吗?法律教授吴景钦这样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5-01-07 02:39:17
还在鬼打墙啊!
要不要我教教你一个标准的刑事辩护状怎么写?
https://reurl.cc/74Eoly
你这种打混的写法
1.没有引述法源依据
2.没有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函摄
3.没有提出相关实务见解证明
4.没有基本逻辑推演过程
全部都是定言命题,完全就是一份不及格的辩护状,就不要出来丢人现眼了好吗?
如果检察官已传唤其他证人,并结合补强证据,证明该 Excel 表中“小沈1500”的记载
属于犯罪自白且真实,案件中的证据链已相对完整。以下是进一步分析:
1. 犯罪自白与补强证据的结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规定,自白不可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必须结合补强证据

在此案例中:
Excel 表格的内容作为自白:若经证人证明其记载真实,表明柯文哲承认“小沈1500”款
项的存在。
补强证据的作用:检方已提出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证明该金额的来源、用途及其与职务行为
的关联性,例如交易记录、对话纪录或其他书面证据。
如果补强证据能支持自白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则该 Excel 表格与补强证据相结合,具有
较高的证据价值。
2. 收贿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评价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
检方需证明柯文哲明知且故意收受“小沈1500”款项作为对价。例如:
是否明示或默示接受款项以进行特定职务行为。
相关对话或行为是否表明其具备非法意图。
客观要件:对价关系
补强证据是否证明该款项与职务行为间的对价性。例如:
小沈是否因支付1500而获得特定利益或特殊待遇(如工程标案、行政协助等)。
金额流向及使用是否具关联性。
行为要素:职务行为的完成
是否有证据显示柯文哲在接受款项后,履行了相关的职务行为。
3. 补强证据的充分性与可信度
若补强证据能具体支持收贿事实,则法院可能采信:
证人证词:其他证人是否提供一致且可信的陈述,例如:
表明 Excel 表格的记载为真,且内容涉及非法款项。
小沈的陈述是否印证金额用途及支付原因。
书面或实物证据:例如交易明细、对话纪录、相关行政文件等,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链。
行为关联性:补强证据是否具备时间与行为上的一致性,能直接或间接指向收贿事实。
4. 法官对案件的评估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以下原则对证据进行综合评价:
证据的完整性:补强证据是否能有效支持自白中的犯罪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与一致性:各证据间是否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链。
合理怀疑的排除:是否消除了对金额合法性或非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
5. 结论与可能结果
如果检方能成功结合 Excel 表格(自白)与补强证据,证明以下三点:
“小沈1500”为非法款项;
该款项与柯文哲的职务行为间具对价关系;
柯文哲具有明知与故意接受该款项的主观意图;
则法院极可能认定收贿罪成立。但如果对价关系或主观故意部分仍存在重大疑点,可能会
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
※ 引述《forAver ()》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之铭言
: : 据证明柯文哲以此
: 。
: : 哲与沈○京达成不法
: : 笑死!
: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号刑事判决:“……是否具有对价关系,应从实质上
就?
: : 务员职务行为之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双方授受金钱、财物或利益之种类、

: : 、交付时间与真正原因等客观情形综合审酌,而非仅凭假藉餽赠、酬谢或政治献金等

: : 变相授受贿赂或不正利益之说词,或授受时间在公务员所为职务行为前或后,或公务

: : 否确已践履所贿求之职务上特定行为,作为判断有无对价关系之依据。倘公务员收取

: : 钱、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其职务上应为之特定行为之间有原因与目的之对应关系者,

: : 谓与其职务无关而无对价关系。”
: : 最高法院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只要有对价关系,不管你用什么名义为之,一样构成收

: : 贿络罪,今
: : 1.有实际汇款210万之客观事实
: : 2.民众党为KP实质掌控之政党
: : 3.朱亚虎之短信纪录
: : “小沈十分小气的捐了210万(七人、依规定每人30)要用我
: : 的名字,但是我绝对不会领情省税、必须向您说明、我领他薪水必须依他的命令做事

: : 成560并没有给您及市府带来任何困扰、而我也绝对不会在以后任何事情麻烦您来做
、?
: : 为我会严守分际及道义更不会伤到市府团队那曾经是我钟爱的团队!”
: : 人证物证具在,才不是你说的只有共犯自白,这部分成罪一点问题都没有,麻烦回去

: : 起诉书内容看清楚再来讨论好吗?
: : 以下缺陷:
: : 贿款。
: : 委会驳回,显示市府
: : 理怀疑。
: : 证据链,应将疑点
: : 理怀疑的认定基础
: : 笑死!又在不装懂了!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号刑事判决
: : …上诉意旨略谓:…(二)原判决将系争公司的银行中帐户存摺,认定为传闻证据的例

: : 赋予证据能力,采凭为认定我等犯罪的依据,尚嫌适用证据法则不当。
: : 二、惟查:(一)、文书的证据能力,视其所欲待证的事实如何,依其作用、目的,异

: : 质与判断基础。析言之,倘以其质地(品质)、形状、新旧、色泽、风渍等客观情形

: : 为判断基础,性质上系证物(或物证),原则上,一律属适格的证据,例外时,依刑

: : 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四关于权衡法则规定,定其证据能力,无关传闻法则;若以所

: : 的内容,作为判断基础,则依其制作人员是谁,分别可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审判中

: :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书面陈述(仅限审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 : 项关于自白法则规定,决定其是否得为证据;后者,才属传闻法则范围,其证据能力

: : ,应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五规定,予以判断。 系争赫普公司
与?
: : 相关人员联合开立的各银行存摺,原审系将之作为证明赫普公司确有对外收受款项,

: : 作营运资金的事实使用,此所依凭者,即为存摺内所记载的内容记叙,性质上为文书

: : 的一种,原判决于其理由壹─四内,认为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四第二款关

: : 务纪录及证明文书的规定,应具有证据能力,经核于法并无违误。此部分上诉意旨,

: : 为指摘,显非适法。
: : 首先最高法院已经说了,文书证据依其使用方式分为物证与供述证据,如果是供述证

: : 就照其制作者为谁而分别是用被告自白法则或传闻法则。而该EXCEL表既经检察官提
供?
: : 据证明为KP制作,就是KP的审判外的犯罪自白,此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二项规定
,?
: : 要能提出补强证据证明其为真实者,就足以作为被告犯罪之证明。
: :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号
: : 犯罪事实之认定、证据之取舍及证明力之判断,俱属事实审
: : 法院之职权,此项职权之行使,倘不违背客观存在之经验法
: : 则或论理法则,即无违法可言。又所谓补强证据,系指与待
: : 证事实具有相当程度关联性之证据,且并非以证明犯罪构成
: : 要件之全部事实为必要,倘得以佐证供述人所陈述之事实非
: : 属虚构,足资保障其所陈事实之真实性,即为已足。
: : 原判决系依凭上诉人于侦查中及第一审之自白,证人即告诉人黄育峯、证人高士勋之
: : 证述、“黄光荣”军人证影本及扣案如附表二之伪造本票等证据资料,为综合判断,

: : 凭为判断上诉人之自白与事实相符,堪予采为上诉人犯罪之证据,及黄育峯就其军人

: : 摄照片是否由其本人所拍摄,虽于侦查及原审有前后不一之指证,然经与上述证据相

: : 稽,如何足以担保其在原审之证词具有相当可信性,而据以认定上诉人确有本件伪造

: : 证券犯行;上诉人所为系黄育峯传送其军人证拍摄照片委托其借款并授权签发本票等

: : 辩解如何不足采信等旨,均已依据卷内资料予以论述及说明。所为论列说明,无违经

: : 则及论理法则,且非以上诉人上开之自白资为认定事实之唯一证据。而系综合前揭调

: : 得之各直接、间接证据而为合理论断,并无所指欠缺补强证据、理由不备情形存在。

: : 意旨执此指摘原判决违法,并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
: : 而依最告法院之见解,此所谓补强证据不需要证明全部事实为必要,只要能佐证供述

: : 所陈述之事实非属虚构,足资保障其所陈事实之真实性,即为已足。而检察官都已经

: : EXCEL表上既载的其他人传来讯问,证明该EXCEL表记载的真实性,则依最高法院刑事

: : 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号判决见解,纵使那小沈1500没有被证明,仍会因为其他补强
证?
: : 之辅佐结果而具有证明力,证明KP收受贿络之事实。
: : 你连基本的刑事诉讼论证程序都不懂,就不要出来丢人现眼好嘛!辩护人可不是哪么
好?
: : 的,随随便便炫耀个学术名词就可呼咙过去!
: 1. “对价关系”的认定仍存在合理怀疑
: (1) 无法证明 210 万与具体职务行为的直接关联性
: ‧ 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则:您引用的判例确实指出,是否具有对价关系,

: 真正原因”及“目的”等综合情形来判断。然而,检察官仅以金流和职务行为的时间推

: 在对价,并未提供足够的直接证据证明:
: ‧ 210 万是否因“容积率修改”而交付。
: ‧ 柯文哲在裁示行为中是否具备主观图利犯意。
: ‧ “210万的政治献金”是否完全属于违法:
: ‧ 该金流是以符合政治献金法的形式进行,检方未能证明这笔钱具有超

: 特定非法目的。
: ‧ 没有证据证明柯文哲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支配该款项。
: (2) 裁示行为的合法性破除对价关系的推定
: ‧ 检察官未能证明柯文哲的批示“违反职务”或“图利”。批示内容是

: 局审议,其结果并未满足沈○京的请求(最终仍维持560%容积率与六项限制),显示市

: 部程序并未受到干预。
: ‧ 行政裁量范畴内的正常职务行为:柯文哲的批示无任何超出职权或违

: 检方的指控无法排除合理的合法行政解释。
: 2. 朱亚虎短信的可信度与证据力存疑
: (1) 短信是否构成强有力证据
: ‧ 朱亚虎的短信仅反映其个人对事件的主观看法,且语句含糊(如“小

: 弄成560”),并未明确指向柯文哲直接指挥或涉入。
: ‧ 共犯的证词或言语记录不能单独构成犯罪证据:刑事案件中,共犯的

: 补强证据,而非单凭个人主观认知或推测。
: (2) 共犯是否具偏颇性
: ‧ 检方依赖朱亚虎的证词及短信,但未能排除其因自身利益而作出偏颇

: ‧ 朱亚虎可能因案件涉入过深,试图将责任推向柯文哲以减轻自身刑责

: ‧ 短信内容与事实真相未必完全吻合,检察官未提出其他独立证据进行

: 3. “人证物证具在”仍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 (1) 210万元与对价行为是否匹配
: ‧ 金流本身无法证明犯罪成立:即便存在 210 万的汇款记录,但该笔
款?
: 修改”具直接对价关系,仍需检方提出具体证据加以证明。现有证据仅显示金流存在,

: 足以证明主观犯意。
: ‧ 行政行为结果与图利无关:最终市府并未满足京华城的核心要求,容

: 无法证明柯文哲的行为与该金流具对应性。
: (2) 合法疑点应有利于被告
: ‧ 根据最高法院见解,若检方未能排除被告在合法情境下的可能性,应

: 告。此案中:
: ‧ 政治献金具合法名义,检方需证明该金流超出合法范畴。
: ‧ 裁示内容与程序并无明显违法,无法直接推定柯文哲具有图利犯意。
: 4. 总结无罪答辩
: 基于上述反驳,检方现有证据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 1. 对价关系的证据不足:检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 210 万政治献金
与?
: 的对应关系。
: 2. 证据链不完整:短信记录、共犯证词、金流资料虽为间接证据,但缺

: 排除其他合理解释。
: 3. 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柯文哲的裁示无超出行政裁量范畴,且未造成实

: 在疑点未能完全排除的情况下,应依刑法“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判定柯文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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