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forAver》 之铭言:
我是不知道你用的AI是不是叫做IdiotTMD,
但你的文章内容显然偏离起诉书的事实、悖于法律及司法实务
自己编了一个故事来让自己爽
可悲
: ‧ 民众党的政治献金帐户为党务支出,与个人使用的私人帐户有明显区隔
,
: 文哲对该款项有直接支配权。
: ‧ 反驳“对价性”的推定:
徐永明期约政治献金的目的是维持时代力量存续,
法官在判决书中还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
谁说政治献金一定要进入私人帐户??
(衡酌其与被告李恒隆间并无长期之合作关系,
而仅是为募集时代力量党务资金之贪念而单一次期约贿赂犯行)
有一段特别可怜:被告吴世昌既知时代力量财务困难,且因当时大家都认为时代力量会灭党
, 没有人愿意捐钱给一个选完就没有席次的政党,所以募款不容易,大部分人都没有捐
QQ
: ‧ 捐款发生的时间与京华城案的裁示间隔数月,未有直接、明确的因果关
系
: 违法行为的对价。
: ‧ “自白”无法独立构成犯罪证据:
胡说八道!
109/2/18小沈在市长办公室吃花生
109/3/10柯文哲批示“请陈情人将诉求方案送都发局”(此时还没陈情函唷)
109/3/17京华城提出陈情函
109/3/19陈情函盖柯文哲章交办给都发局
109/3/24—109/3/26 沈庆京用人头汇款210万
109/3/27 陈情函“奉交下”都委会研议
以上内容就在起诉书41至45页,小草不识字看不懂?
是没看?还是看了造谣?
哪来的间隔数月??
后续
109/4/1 朱亚虎把人头名单给李文宗 提到“捐210万”“弄成560”
109/4/5 李文宗回讯息“长辈友人涓涓襄助,市长和我们都心存感激”
收210万跟弄成560白纸黑字啦
: ‧ 根据刑诉法第156条,自白不能作为唯一证据。即使检方声称EXCEL表记
载
: ”,但此笔资料未能直接证明贿款流向或实际用途,仅属模糊记载,应排除其证据力。
1 这跟自白无关
2 本条规定的重点是“唯一”证据,有补强就可以
有一堆证人的证词作为补强证据
: (1) 裁示内容合法合规
: ‧ 109年3月10日的裁示是基于市府职责,依法交由都市发展局进一步研究
,
: 越职权之行为。
依照市政府的SOP,
诉讼中案件接获陈情时“‘应’通知陈情人依原法定程序办理”,
结果柯文哲下条子交都委会,
哪里符合他妈的规定?
顺带一提,
109年的台北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注意事项,
是柯文哲在104年3月31日全文修正,
自己订的SOP自己当屎,
果然小草的神
: ‧ 民众党并非“一人政党”:
: ‧ 民众党的运作由党内机制决策,捐款使用亦受政治献金法规范,无证据
: 证明柯文哲以此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为了使用党主席的肖像帮党主席选总统,
政治献金汇入党主席的帐户当授权金,
不是一人政党?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 对价关系的间接性: 所谓“图利”并未实现,京华城的请求遭到都委
时间序很清楚,
柯文哲帮忙开启都委会程序的“隔天”,
隔天沈庆京开始汇钱。
光这边就对价关系打死啦,
何况还有朱亚虎跟李文宗往来的文字记录,
哪来的白痴会觉得没有对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