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orAver ()》之铭言:
: 4. 共犯与“白手套”指控的驳斥
: ‧ 民众党并非“一人政党”:
: ‧ 民众党的运作由党内机制决策,捐款使用亦受政治献金法规范,无证据证明柯文哲以此
: 帐户进行个人利益输送。
: ‧ 朱○虎的证词可信度不足:
: ‧ 朱○虎可能基于自身利益,对柯文哲提出不利指控,证词具有偏颇性。
: ‧ 检方未能提供其他证人或客观证据补强,证明该210万元款项是柯文哲与沈○京达成不法
: 对价的结果。
笑死!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号刑事判决:“……是否具有对价关系,应从实质上就公
务员职务行为之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双方授受金钱、财物或利益之种类、价额
、交付时间与真正原因等客观情形综合审酌,而非仅凭假藉餽赠、酬谢或政治献金等名义
变相授受贿赂或不正利益之说词,或授受时间在公务员所为职务行为前或后,或公务员是
否确已践履所贿求之职务上特定行为,作为判断有无对价关系之依据。倘公务员收取之金
钱、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其职务上应为之特定行为之间有原因与目的之对应关系者,即难
谓与其职务无关而无对价关系。”
最高法院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只要有对价关系,不管你用什么名义为之,一样构成收受
贿络罪,今
1.有实际汇款210万之客观事实
2.民众党为KP实质掌控之政党
3.朱亚虎之短信纪录
“小沈十分小气的捐了210万(七人、依规定每人30)要用我
的名字,但是我绝对不会领情省税、必须向您说明、我领他薪水必须依他的命令做事、弄
成560并没有给您及市府带来任何困扰、而我也绝对不会在以后任何事情麻烦您来做、因
为我会严守分际及道义更不会伤到市府团队那曾经是我钟爱的团队!”
人证物证具在,才不是你说的只有共犯自白,这部分成罪一点问题都没有,麻烦回去再把
起诉书内容看清楚再来讨论好吗?
: 5. 检察官的举证责任未达
: ‧ 检察官对“贿款—裁示—图利”之间的关联性举证不足,证据链存在以下缺陷:
: ‧ 主观犯意的证明不足: 无直接证据显示柯文哲主动要求或指使接受贿款。
: ‧ 对价关系的间接性: 所谓“图利”并未实现,京华城的请求遭到都委会驳回,显示市府
: 未受柯文哲影响而违法办理。
: ‧ 证据间的矛盾性: 部分证词与检方指控细节不符,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 6.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 ‧ 最高法院判例明确指出,若检方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无合理怀疑的证据链,应将疑点
: 利益归于被告。
: ‧ 在本案中,检方的指控多基于间接证据和主观推测,无法构成超越合理怀疑的认定基础
: ,应判定被告无罪。
: 结论
: 基于以上答辩,检察官无法在法律上排除以下可能性:
: ‧ 政治献金合法性与用途符合规定,无对价性。
: ‧ 裁示行为基于行政裁量权,无违法之处。
: ‧ 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贿赂意图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
: 因此,应认定柯文哲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