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铭言:
: ※ 引述《takuminauki (史迪格里兹粉)》之铭言:
: : 真是长知识了
: : 被告经常会捏造一个不存在的人
: : 比如被告被指控偷车
: : 被告说我是跟朋友阿明借的阿
: : 谁是阿明??
: : 只有被告知道
: : 柯文哲就是在玩这招
: : 法:硬盘是你的吗??
: : 柯:是阿
: : 法:那硬盘里面的文件是你做的吗??
: : 柯:不是阿我不知道谁做的
: : 是你们要证明这是我做的阿
: 法盲你好
: kp的例子不算是幽灵抗辩
: 如果你觉得算
: 那我举个例子好了
: 有人在你的行李箱偷塞包白粉
: 你过海关被抓了
: 海关:这行李箱是你的?
: 你:是的
: 海关:那里面的毒品是你的吗??
: 你:不是阿我不知道谁放的
: 是你们要证明这是我的阿
: 好 请你再回答一次
: 你要海关证明毒品是你的 这主张算不算幽灵抗辩?
: 你第一个例子的确算
: 但第二个例子就不算了
: 为什么第一个例子算? 因为随便一问一查就知道你是在说谎
: 车子这东西没一定交情最好是借得到 既然有交情怎么可能你能阿明真名是啥
: 住哪里 怎么认识的 什么情境下把车借你 你会通通说不出来?
: 反观第二个例子 你可以要求调监视器看有没有可疑人士接近你行李箱
: or 直接要你帮忙他寄放点东西 这是很合理的要求 自然算不上幽灵抗辩
: 除非你自己心里很清楚 毒品就是你自己放的
: : 当然检察官没有义务要去证明这位幽灵的存在
: : 不然官司不就没完没了了吗
: : 被告有对幽灵提出证据的责任
: : 不然法官是不用去理会这样的幽灵抗辩的
: 预祝大家 新年快乐 来年再战
唉,要解释变态事实与幽灵抗辩就得用一些专有名词了,我来试着说看看。
刑事诉讼的犯行举证责任基本上在检察官,且要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
而被告方须举证部份原则上是:
1.主张待证事实者,应负举证责任
2.对于积极主张有特别知识者,应负举证责任。
3.主张常态事实者不负举证责任;但主张异态(变态)事实者则须负举证责任。
而被告方只需要举证到有合理怀疑即可,接下来控方就要将辩方的有合理怀疑举证到无合
理怀疑的程度。
以行李里有毒品来说。警方在你的行李找到毒品,常态事实毒品就是你的,你应该知道你
有什么行李,检察官不用举证。
若辩方要用我不知道毒品是谁的抗辩/或可能有个谁(哪怕是幽灵)把毒品放在我的行李
里,因为是变态事实,你就得举证到有合理怀疑的程度。接下来控方就得击破这个合理怀
疑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你应该被无罪推定原则保护。
举例:你说有人托你带东西过海关,这个“有人托你”,你就要举证到有合理怀疑的程度
。比如有录音录影人证等等。
若有,检察官就要把那个人找出来,击破他托你带东西的合理怀疑,否则,你应该受无罪
推定保障。
又比如说,你说行李有过输送带,有进行李仓,有离开你视线,所以有可能被别人塞毒品
。这件事是变态,所以被告需举证有合理怀疑,是谁在什么状况塞毒品进你的行李才属于
常态。
所以以阿北例子来说,大家只要想一想,针对一个硬盘里有一个档案,这个档案是怎样被
使用属于常态,什么是变态,其实很好论理。
比如说:检方现在要巩固的是:硬盘是你的,扣押前你有签名,后来有镜像备份,平常只
有你用,你excel 档只有你编辑,那个档其他列都是收钱纪录,所以1500是收钱也是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