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判七年太夸张了!太夸张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7-26 13:06:00
※ 引述《TheoEpstein (Red Sox→Cubs→?)》之铭言:
: 国昌老师镇楼
: http://i.imgur.com/ZwULNHd.jpg
: 走出平和岛温泉,看到友人传LINE过来
: http://i.imgur.com/jgJrAWO.jpg
: “新竹李多慧被判七年四个月耶,你怎么看?”
: 高虹安判七年?
: 当下泡完温泉的好心情都没了,这个跟童仲彦案一样不合比例原则啦。
: 诈骗判不到一年,助理费动辄五年七年,酒驾也没判这么重啊。
: 人民不会心服口服的。
: PS.
: 后面还有林颖孟等人的助理费案,这样子怎么判?
看了下判决摘要:
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瞩重诉字第1号 (刑事)
有罪部分之事实与理由摘要
一、事实摘要
高虹安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担任立法委员。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均
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万元、6万2,000元及4万6,000元之酬金聘用,皆
为高虹安之公费助理。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编列之公费助理补助费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费,
是由立法院直接拨入各公费助理个人之金融帐户,并非立法委员薪资的一部分,亦非对立
法委员个人之实质补贴,竟与黄惠玟、陈奂宇、王郁文为下列犯行:
(一)高虹安及黄惠玟均明知于109年3至5、7至11月间,高虹安仅以每月6万2,000元之酬金
聘用黄惠玟,竟由黄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续向立法院浮报黄惠玟于上开期间之酬金各
为7万元、6万7,360元、6万7,161元或7万2,000元,并以浮报后之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
当月加班费,而浮报加班费,均致立法院相关承办人员误认就上开月份,高虹安各以浮报
后之酬金聘用黄惠玟及黄惠玟实际请领浮报后之加班费,遂接续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
上所掌管之公文书,高虹安及黄惠玟并因而共同诈取合计7万4,741元之酬金及加班费。
(二)高虹安、黄惠玟及陈奂宇均明知于109年8至11月间,高虹安仅以每月7万元之酬金聘
用陈奂宇,竟推由黄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续向立法院浮报陈奂宇于上开期间之酬金各
为8万元或7万5,161元,并以浮报后之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当月加班费,而浮报加班费
,均致立法院相关承办人员误认就上开月份,高虹安各以浮报后之酬金聘用陈奂宇及陈奂
宇实际请领浮报后之加班费,遂接续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之公文书,高虹安
、黄惠玟及陈奂宇并因而共同诈取合计4万0,154元之酬金及加班费。
(三)高虹安、黄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于109年3至5月间,高虹安仅以每月4万6,000元之酬
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黄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续向立法院浮报王郁文于上开期间之酬
金为4万7,290元或4万8,500元,并以浮报后之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当月加班费,而浮报
加班费,均致不知情之立法院相关承办人员误认就上开月份,高虹安各以浮报后之酬金聘
用王郁文及王郁文实际请领浮报后之加班费,遂接续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之
公文书,高虹安、黄惠玟及王郁文并因而共同诈取合计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费。
二、理由摘要
(一)认定事实及论罪说明
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认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或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陈奂宇、黄惠玟
对于上开2罪,则皆予坦承,而高虹安等4人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
犯行,除有高虹安等4人及证人李忠庭、吴达伟、陈玮希、谢宁、蔡维庭等人之供述及证
词外,另有金融帐户之交易明细、薪资作帐表、办公室零用金收支帐、对话纪录、助理遴
聘异动表、聘书、助理薪资发放明细表、助理劳工退休金暨劳保、健保按月提(扣)缴明细
表、助理延长工时等经费请领名册及付款凭单等证据可以佐证。故高虹安、陈奂宇、黄惠
玟及王郁文所为,均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及刑
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二)量刑说明
1、刑之减轻事由
(1)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均不具公务员身分,且可罚性较轻,故皆依刑法第31条第1项
但书规定,减轻其刑。
(2)陈奂宇及王郁文之犯罪情节尚属轻微,且各与高虹安及黄惠玟之共同犯罪所得均在5万
元以下,故皆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减轻其刑。
(3)陈奂宇及黄惠玟犯后坦承犯行,且犯罪情状显可悯恕,故皆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
刑。
(4)陈奂宇及黄惠玟虽均于侦查中自白上开贪污犯行,然未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故无
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减刑规定之适用。
2、本院审酌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员之要职,负责我国立法等公务,本应廉洁自持,并遵法
自律,资为人民榜样,竟为增加立委办公室可运用之零用金,罔顾立法院编列预算支给公
费助理补助费用之目的,而非法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该助理补助费,败坏官箴,陈奂宇、黄
惠玟及王郁文为立法委员之公费助理,配合立法委员诈领上开助理补助款,亦属不该。但
陈奂宇及黄惠玟犯后坦承犯行,犯后态度良好,并考量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
等4人没有前科、各自涉案情节(高虹安最重、黄惠玟次之,陈奂宇及王郁文较轻)以及犯
罪动机、目的、手段、智识程度、生活状况及本案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上
开判决结论栏所示之刑及褫夺公权。并就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所处之刑,宣告附前述
条件之缓刑。
(三)没收之说明
未扣案之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各自犯罪所得依序为11万6,514元、506元、
5,642元及466元,均宣告没收或追征。
不另为无罪或无罪谕知部分之理由摘要
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陈昱恺等5人被起诉将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陈
昱恺以实际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加班费,并缴回供本案办公室零用金使用,而涉嫌上开
2项罪名部分,因此部分加班费系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陈昱恺实际应得之加班费,
具有合法权源,而属合法请领之加班费,难认高虹安等5人就此部分加班费之请领,具有
不法所有之意图或有申报不实之情事,故就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均不
另为无罪之谕知(因其等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与前述有罪部分具有一罪之关系),陈昱恺则
谕知无罪。
来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31952-c6ee2-1.html
所以大概看来
因为其他嫌犯(陈、黄)认罪,且前二者与王都没有公职在身,所以宣告减轻、缓刑;而
高则因为身份关系,所以依原刑期区间处断
这样理解应该没错吧?
而目前看来,新竹市必须由副市长代理
只希望在等待上诉期间,不要搞到更加糟糕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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