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文书罪的部分不提,高虹安所触犯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规定在贪污治罪条例第
5条第1项第2款,最低本刑本来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罚之。
既然如此,那么高虹安只被判了7年4个月,到底是哪来的“重判”可言?明明只比法定刑度
下限多了4个月而已欸。
虽然根本上要检讨的是贪污治罪条例的刑度体系啦。不分案例事实,疯狂提高各种犯罪类型
的刑度,是真的很白痴。
但现行法下,7年4个月绝对没有“重判”可言,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