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啦
之前我看新闻报导说:
审判长廖建杰闻言回应“希望残害到此为止”,直言每位助理赚的每一笔辛苦钱当然都希
望能带回家照顾家人,而不是领到后还要“回捐”。
但今天一审判决出炉
原本高虹安被检方指控涉贪助理费46万余元
最后法官只认定高虹安涉贪犯罪所得为11万6514元
一来一往相差了约35万元
是不是立法委员只要参考高虹安案的一审判例
日后助理“合意”回捐助理费、加班费时只要聪明一点
小心绕过高虹安被判违法的部分,避免犯下高虹安的错误
就可以继续残害助理,把助理赚的辛苦钱放到自己的口袋里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