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讲道理 这个二读法条最大的问题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24-05-27 23:13:00
※ 引述《todao (心里有数)》之铭言:
: 讲道理
: 来讨论这次二读法条的根本争议
: 例如第50-2条:
: “接受调查询问之人员,经主席同意,于必要时得协同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到场协助之

: 看起来好像ok
: 仔细想想
: 完全不对
: 首先
: 来接受调查询问的人
: 身分是证人还是被调查人?
会说这是争议点,是因为你没有实务经验,
伯祥也没有实务经验。
有看过美国犯罪调查片吧,
想一想,当警察/detective 去敲门说想知道一些事情时,
被问的人,是证人身份?还是被调查人身份?
台湾的法学教育很大的错误,就是以法官的身分在看整个法律,
教也是这样教,
以为一切都是上帝视角,
以为从程序的开始,谁是证人谁是犯人都已经清楚,
事实上不是,上帝视角只存在台湾的课堂,
一切的模拟试题,永远都是以事实已经明确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是:同样的证据,每个人讲的故事内容都不同。
所以你才会问说:到底是证人?还是被调查人?
有实务经验的非法官,一眼就会知道我在说什么,
在案情的调查刚开始时,所有被问话的人,都叫做“关系人”,
传票上这样写,
警察的通知书也是这样写。
同理,去立法院听证的,当然也是关系人
《- 当然未必用这个词,也许连抬头都没有。
开始主张不自证己罪时,才会开始有米兰达原则,
也才有找律师的问题。
不要被那种没实务经验的法律系教授唬得一楞一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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