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9-05-31 16:32:14※ 引述《raxxar82 ( )》之铭言:
: 刑事诉讼法 第 5 条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 犯罪地 台北摄影棚
: 被告住所 台北
: 在高雄提告 法院大多会以非案发地无管辖权
: 而将案子移交台北法院
: 这样只是在浪费第一次开庭的时间
首先 他告的是地检署 不是法院
检察官负责蒐集证据跟起诉 在哪都一样
你告北检 高检他们都是做一样的事
而且高检起诉也是到有管辖的法院起诉
又不是法律白痴
再者 高雄地院其实也是有管辖权的
犯罪地分成犯罪发生地跟犯罪结果地
犯罪发生地的确是在台北摄影棚发生
但结果是播送到全台湾 基本上全台法院都有管辖权
就我认知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