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wgun (杨 威利)
2018-04-30 05:32:38※ 引述《kimkim (专业鲁蛇)》之铭言:
: 看板上讨论的震天价响
: 大学自治满天飞
: 似乎把教育部未依遴选会结果聘任与牴触大学自治画上等号
: 然而问题真的有这么单纯吗?
: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观察:
: 1."自治"不等于可以违法,也不等于可以不受干涉
: 这点从地方自治就可以看出
: 例如地方制度法第75条就明确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办理自治事项如有牴触法令者
: 中央各该主管机关仍可报行政院废止或撤销其执行
: 由此可证即便是宪法明文保障的地方自治
: 其自治亦非全然不受合法性监督
: 所以倘若遴选程序确实违背法令或正当法律程序
: 教育部不能作适法性监督吗?!
: 这恐非大学自治一语即可理所当然的推论
适法性监督(X) 实质审查(O)
什么叫适法性监督?耍弄名词很厉害但是内容写不出来考试是0分的
就是去分别检验行政行为
有无违背正当法律程序
法律保留原则有无逾越
有无违背法律优越原则
教育部找法务部写的的理由是未尽回避义务而违背正当法律程序
那本案回避义务有多大至少要能界定出来吧
孙以瀚教授以下写的好
"利益冲突是担心因为一个人的身份或关系牵涉到不同的利益或立场,致使一个人的判断或行
为可能有偏差。最常谈的是财务上的利益,例如研究者测试药物,自己又是药厂的股东或
主管,测试结果就未必客观。"
有没有想到翁启惠?
"要求候选人或遴选委员于“事前”自行揭露未具体界定的各种可能利冲关系,是不实际的
。我相信以台大校长遴选为例,21位遴选委员与8位候选人之间必然有各种关系可以被外
界解读为可能影响其遴选判断,在遴选之后针对单一获选人海搜起底,是不公平的。
如果教育部以此程序瑕疵为理由要求遴选委员会重新开会投票,或是解散遴选委员会
重起遴选程序,是否该以同样标准要求所有遴选委员与候选人都揭露可能的利冲关系?
依照六度空间理论,我告诉你这种东西根本回避不完
比如我老婆的朋友的老公跟他是OOXXOOXX....
之前根本没有规定独蕫要揭露,反管的绿色教授故意讲蔡董选管董
现在法务部就拿一条概括规定,说管董让蔡董违反回避
看懂的人应该知道反管的绿色教授有多阴了吧
再怎么小心你也根本不可能事前回避到他们的要求
因为法律根本没有写阿
再者,纵有违反正当程序之回避义务,其遴选之决定,虽然具有程序上瑕疵。
违法处分均一律认系得撤销,根本有害于公益,亦将使人民权利义务关系
陷于不安定之状态,因此行政程序法117条设有但书规定不得撤销之情形
但是,本案当类推适用行政程序法114条法理补正程序瑕疵,主管机关
基于尊重大学自治,应由公立大学就其遴选程序之瑕疵加以补正,重新就
遴选之人员作成回避后,就原遴选人员再行审查表决,这才符合尊重大学
自治及合法性监督,根本不该直接下不聘任的处分
: 2.教育部的理由全然站不住脚吗?
: 综观教育部声明
: 其重点不外乎是管与蔡有董事长及独董关系
: 没有利害回避
: 台大幕僚单位亦未将该资讯揭露于遴选会
: 故认其遴选程序有瑕疵应予重选
: 或有认为独董与董事长为监督关系
: 故无须回避 惟正因有监督关系
: 受监督人能否公正而不受影响行使其遴选权利
: 非无疑问
: 或有认为以管的得票数纵使去掉蔡明兴一票
: 亦不影响其当选资格
: 然而遴选过程中委员应会对相关人选优劣有所讨论
: 如何能得知蔡之意见未影响其他委员之判断
: 故不宜以单纯之锯箭法当然认定无影响
你这段是抄法务部意见书的吧 少带风向了
"恐非一语即可理所当然的推论" 我这句话还给你
白话版 : 蔡有投票 管有参选
所以想当然尔两人有重大利害关系 一定有鬼
其他委员要是知道他们两个这样坏坏
一定不会投给他???
公法的举证义务是这样的吗?
: 另外依新闻报导固然在遴选以前台大校方应已知管担任独董之资讯
: 然后此项资讯未能揭露于遴选会
: 故纵使管已向台大校方陈报
: 亦不能否定台大幕僚单位在作业上之疏失导致影响遴选程序之正当性
: 3.最直观的角度,法律人的意见如何?
: 当网络上一面倒地挞伐教育部践踏大学自治的同时
: 许多人都忘了大学自治是法律概念
: 教育部不予聘任的处分是否合法也是法律层面的判断
: 然而法律人的声音却未被重视
: 以个人注意到管案的法律人相关新闻
: 记得较著名的是刘静怡.颜厥安等法律系教授明确出来主张遴选程序有问题
: 反倒没印象有什么知名法律人直接出来说教育部不予聘任是违反大学自治的(如有请指正)
: 倘若教育部不予聘任如同网络主流般那么认为明确违反大学自治
: 相信应该有不少法律人会出来表态才是
哪有法律系教授是蓝的? 台湾法律系教授只有两个颜色
绿色或跟黑得跟屎一样的墨绿色
不然你讲一个出来我听听看
台湾知名法律人 薪水都很低 整天大谈法律也弄不到什么钱
有骨气的太少 很多就是跪着舔两大政党
哪边有奶水就往那边靠 看看能不能去选个立委 混个部长
跟中国律师一样 不贿赂公检法部门 连案子都进不了法院 直接行政罚处理
只有极少数的律师还在709事件后敢发声
: 纵使长期看来似乎与蓝军较友好的法律学者
: 其亦认为教育部确有适法性监督之权限
: http://www.storm.mg/article/406022
: (*此段推文有补充,请参照)
: 所以网络主流音量如此断定教育部违反大学自治
: 是否稍嫌速断呢?
: 4.其实我个人的意见是,让法律的争议回归法律
: 教育部既然作成不予聘任的处分
: 理由究竟够不够充分还是让法院来断定吧
: 抱着大学自治的大旗就想一口咬死教育部完全不得触碰而只能当橡皮图章聘任
: 恐怕只是有心人士(当然就是对于制度这样发展能获益之人)的单纯期望而已
中坜李姓文章就不必了 整天吹捧行政法院可以解决
你去问问业内的 行政法院法官是三小素质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海军三大将 连续60篇判决驳回传说 不知道打破没有
又怎么不去问问萧晓玲呢
当初柯屁上台前
多少知名法律人出来联合控诉萧晓玲案不适法
连大法官 现今司法院长许宗力都说萧案有问题
结果行政法院判决萧晓玲败诉几次了? 她还上政经狂批法院无耻
说法官有党国思想遗毒
现在就说"理由究竟够不够充分还是让法院来断定吧"
我看法院真的还不是最无耻的
自自冉冉表示
作者: boldted (Ted) 2018-04-30 06:47:00
无耻之徒干了无耻之事,居然还有人跳出来帮他洗白,居心叵测。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4-30 08:27:00法律系教授只有绿色的这种话我是说不出来啦即使把范围限定在台大法律系恐怕都不成立至于独董这件事没在遴选程序揭露是否构成程序瑕疵这的确有见仁见智的空间,我只是要强调这不是显然无理的理由。所以到时行政法院支持教育部见解大家也别太讶异当然反之亦如是
作者: wasely 2018-04-30 08:44:00
独董设立目的本来就是来监督上市柜公司的,现在是要质疑这制度是错的吗?每一家公司的独董都跟公司董事有利益牵扯?还是只有管跟蔡有?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4-30 08:50:00管与蔡必须有利益关系 所谓管蔡之乱 历史证明了管中闵蔡明兴犯罪事实几千年前已经确定 不容狡辩
作者:
ttmb (耶? )
2018-04-30 10:38:00分析的很完整专业 没看绿的这么多法律人 板上没人敢护航
作者:
biosee (绿雨)
2018-04-30 11:15:00你是来护管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