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挺管反对教育部的法律观点
小弟最近有找一些相关资料
主干是李念祖教授的主张
他认为
法条要求“遴委会选出一个人交给教育部聘任”不等于“教育部有否决遴委会的权力”
详细的内容李教授是以宪法层次来讲的
有兴趣可以去翻原原PO (这个主题的第一篇) 原原PO有提供连结
我想提供另外两种观点
分别从“程序法”以及“法制沿革”的角度切入
一、从程序法的角度切入
遴选委员会的组织 和 原原PO所提的地方自治团体 有点差异
因为遴选委员会是有教育部代表(3人)参与整个遴选程序的
而地方自治团体在形成决定的时候 并没有中央代表参与
因此就遴选会作成选管爷当校长的决定来说
如果他真的有违法的情况
那么这三位教育部代表应该要在程序进行中即时说明
如果没有在程序中提出
等到遴选委员会作成决议选管爷
这三位教育部代表也是在这个管爷当选的结论上签名的
等于教育部对这个程序的结论背书
结果现在教育部才在主张程序违法 要否决遴委会的决定
会变成教育部自己反对自己
有诚信原则 禁反言的问题
因此这类当事人有全程参与程序的情况
要是当事人没有在程序中适时的主张
等到程序结束才要主张
法律通常赋予当事人的主张“失权效果”
白话的说就是 都给你参加程序了 你的立场没在程序中主张就没用了
不要事后才来哭哭 浪费大家的时间
因此我认为教育部对于遴委会
故然可以作适法性监督
但是他的适法性监督应该是透过那三位教育部代表来执行
一旦 程序中没提起回避 或 程序中有提起回避但无法说服遴委会其他人应该回避
那事后就不能再主张适法性监督了
否则那三位教育部代表将变成遴委会的太上皇
遴委会多数决(其他代表共 18 人)只要跟那 3 位教育部代表的意见相左
就算遴委会表决通过决议 教育部也可以否决
直到遴委会作成教育部满意的决定为止
2. 就法制沿革的角度切入
台湾过去的大学校长
最早是 教育部官派
然后改成 遴委会选出三个人 教育部挑一个聘
最后改成 遴委会选出一个人 教育部聘这一个
我们可以发现
官派的色彩逐渐降低 大学自主的色彩逐渐提高
从 “完全的官派” 来看 教育部自然对人选有绝对的否决权
从 “遴委会选三个 教育部挑一个聘” 来看
教育部似乎还有一定程度的否决权
那最后 “遴委会选一个 给教育部聘这一个” 来看
是不是把教育部的裁量权限缩至零呢?
如果教育部可以否决这唯一的一个名单
那么将退回遴委会重选
教育部如果一直找碴 一直退回 直到她满意为止
又跟最原始的官派有什么两样呢?
因此就法律的观点来说
我认为教育部根本没有否决遴委会的权力
即便是适法性的监督
也应该在遴选程序中行使
要是真的管中闵有具体重大违法的事实
也应该在聘任管中闵之后
依教育人员任用办法13条予以解聘
(这个法条有明文规定解聘是教育部的职权)
而不是以否决遴委会决议的形式
(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教育部有否决遴委会的权力)(李念祖教授跟我的观点啦XD)
用这种粗糙的手法操作
很容易就回到官派时代
追求法治却反而形成法治体系上重大的漏洞 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