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己打的文字中其实已经提供了答案,只不过自己没有搞懂写些什么东西。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jerick: 那六条,有哪一条被判无效?没有的话,以"你觉得"为主吗? 03/21 19:44
>>依据大法官释字535号的解释,
>>仅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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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闻刊登出当时状况录影的逐字稿,里面就已经写清楚了,转运站是员警的大队长指示
他们执行勤务的地方,因为转运站是他们队长经过合理判断之后,认为易生危害之公共场
所。
如果你不服这个“合理判断”,可以提出异义、提出申诉,然后让法官来裁决。
如果法官裁决你有理,那么以后警察就绝对不会在转运站执行勤务。如果多数民众支持这
个做法,那么这样的后果(比如说对治安的影响)也就由大家共同承担。
>>如果是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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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尽量避免造成财物损失、干扰正当营业及
>>生活作息。
唯一有争议的是这边,到底员警是否有“相当理由”。由逐字稿里面可以看到,员警当场
并没有回答。然而李永得当场也没有问。在当下李永得问的是:你依据哪一个条法律盘查
我,所以员警也就照实回答依据第六条。这回答也没有错。
在别的新闻报导里面有提到,员警说李永得一直看回头看警察,所以他们就觉得可疑,上
去盘查。什么穿拖鞋之类的是李永得和她老婆的说法,根本是自己立的稻草人,就别再来
说嘴了。所以现在可以争论的是,“一直瞪着警察看”是否算是“相当理由”。这个争议
同样应该交由法官裁决。
这次事件我唯一觉得很讽刺的是,明明都已经完全执政了,台北市长也不是KMT的,结果
自己不去解决问题,还出来为难基层人员。选DPP出来到底要干什么?你想把所谓客观标
准定出来,或者你想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盘查,都随便你呀!法律修订之后,基层人员
就照做罢了,他们搞不好还很高兴,因为勤务分量减轻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