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pthr1215 (天天)》之铭言:
: ※ 引述《deann (古美门上身)》之铭言:
: : 如果你自己身分是老板 财团 资方 就算了
: : 偏偏有一种人明明就是劳工 可是整天都在说 劳工这样要求就是贪得无厌啦
: : 这样要求老板会损失很多钱 增加很多成本 经营不下去啦 bla bla bla
: : 你这样么挺资方 你怎么不跟你老板讲 以后我都不拿薪水 随你叫我加班 不用加班费
: : 就乖乖当老板的狗就好阿 干麻挡其他正常劳工争取权益阿
: : 所以明明是劳工 却有资方言论的 除了是党工以外 我实在想不到
: : 是怎么样的人 可以讲出 违反劳方利益 然后维护资方利益的话
: : 还有一个可能 可能天生想当奴隶的那种人
: 有些人自以为例假越多,就是站在道德制高点,
: 反之,如果有人提出例假较少的方案,就扣上帽子,说你挺资方。
: 但我就是不爽凭什么每周有两例,
: 每周有两天禁止合意加班?
: 全世界也没国家敢这样搞,敢禁止合意加班。
: 挺两例的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把守法老板跟部守法老板掺在一起讲,
: 但法规的制定本来就是要以大家都守法的前提,比较才有意义。
: 对守法的老板来说,一例一休绝对优于两例,
: 因为如果他真的会给加班费,他也不可能动不动就叫你来加班。
: 不过安排调度上,旺季他可以多安排一点人手,淡季也可以让你休假。
: 两例的话,你要守法的老板怎么做?
: 旺季时去训练一个工读生,给他作为期一个月的专业性工作?
: 去哪找得到这种人?
: 对不守法的老板来说,你说他一例一休不给加班费,
: 那我说他两例难道就会给你加班费or补休or让你好好放假吗?
: 那讨论不守法的老板不就根本没意义了?
: 而以守法的老板来看,他又不可能让你一天到晚假日加班,
: 这才符合现况与实务不是吗?
: 结果,两例阵营举了恶老板不守法的例子,
: 然后说应该推行二例。
: 我真的看不出来这两件事情的关联性与必要性。
: 必要性方面,六成劳工本身就有周休二日了,
: 剩下四成也不是都是不守法的老板,
: 结果为了不知道为数多少的恶老板,让全台湾所有老板都失去了弹性。
: 最后得到了什么?
: 惩罚了好老板,恶老板仍然我行我素啊。
: 那你说必要性在哪?
: 还是你说不需要有弹性?
: 那我只能说你们真是站在道德制高点的理想主义者啊,
: 哪个国家敢推这样的政策?
: 再来说说关联性,
: 因为老板不守法,所以要推两例?
: 好像也哪里怪怪的啊。
整篇可以搞错重点,把不同的事混在一起讲,
也是醉了。
例假不能上班是规定天灾或突发事件的,而不是非突发事件的。
旺季算突发事件?你会不晓得什么时候是淡旺季?
会临时要你去训练一个工读生出来应付旺季??
第 9 条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定期契约届满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一、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前后契约
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者。
前项规定于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不适用之。
第 30-1 条
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
资会议同意后,其工作时间得依下列原则变更:
一、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
,不受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二、当日正常工时达十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三、二周内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四、女性劳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间者外,于夜间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之限制。但雇主应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依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条规定适用本法之行业,
除第一项第一款之农、林、渔、牧业外,均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 31 条
在坑道或隧道内工作之劳工,以入坑口时起至出坑口时止为工作时间。
第 32 条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
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
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于事后补
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在坑内工作之劳工,其工作时间不得延长。但以监视为主之工作,或有前
项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3 条
第三条所列事业,除制造业及矿业外,因公众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调整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所定之正常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之必
要者,得由当地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工会,就必要之限度内
以命令调整之。
第 84-1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
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
及福祉
这几条都是有帮特殊需求产业,让他们能应付淡旺之需求的法条,
不是只有36-39条。
在旺季或是特殊需求在特定时有需要者可以依工会或直接跟劳工
协商,并报请主管机关需求调整。
人家主管机关八百年前就想到的事了。
别人拿出来打迷糊仗,劳动部又装咙作哑选择性不回答的事,
也有人信?
麻烦要刮别人前,先去把法条看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