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一休一例或是二例,必须确认现在的前提与现状,而且不能改的比现状惨,否则就
是假改革,依据劳基法36-40条,我们可以先确认几项制度现状:
1. 工时8hr/日,40hr/周
2. 每7日要有1日例假
3. 7天国定假为休假
4. 休假日劳工同意工作者,薪资加倍发给
5. 季节性因素要赶工,薪资加倍发给
6. 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例假、特休、休假都可以工作,工资加倍且要补假,并要报
劳工局核备。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看前三点,一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按照正常的逻辑,现状本
来就是一例一休+7天假,到底是要改革什么?
要推动周休2日,不论是一例一休或是2例,主要还是怕雇主钻巧门,例如每天工作7小时
,星期六来半天这样,所以DPP很天真的想了休假加班费要比现在更优渥,让雇主不钻漏
洞,我很不解的是,雇主只要稍微精算调整薪资结构,一定可以维持跟现状一样的劳动条
件,难道DPP完全不知?事实上就是,DPP要推动的就是现状+扣7天假,这种完全让劳工权
益倒退的政策。
很多人都说,二例就会没有弹性云云,我觉得不然,现在劳基法对于季节性加班的规定,
没有规定主词,也就是说对于季节性加班可否利用例假,是有模糊空间的,从法律解释上
来说,第39条中段既然已经规定可以劳资协商休假上班,末段提到的季节性因素应该是有
空间可以解释为经劳资协商后于例假上班,否则何必重复规定休假上班?如果这样解释,
法规早就给了弹性。
至于第40条属于重大事变,除工资加倍发给还要补假,还要陈报主管机关,这是不经协商
就可以要求来工作,跟一般加班情况根本不同。
讲结论,
1. 国定假日7天假,这点绝对不可以退让。
2. 一例一休或二例都是假议题,劳工要休息。每七日应有二日休息,每连续七日应有一
日休息,作为例假,例假上班应发给2倍工资,并于三个月内补假休息,雇主工资照给。
最后补充,如果要拉齐公务员,也可以:
1. 特休、丧假、婚假等假别,全部拉齐,台风放假全部依人事行政局公告为准
2. 特休年资计算依劳保投保年资计算
※ 引述《chungrew 看板: HatePolitics》之铭言:
: 看了很多讨论 其中 劳方的主张大多是要‘强制二例假’
: 但如果站在台湾的整体的角度来看,一例一休到底哪里不好?
: 先讲结论,我觉得一例一休虽不完美,但现状来说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
: 而劳工权益的改革重点,应该放在执行面上‘切实’施行劳基法,以及强化劳动检查,
: 提高行政罚的强度,例如提高罚锾、怠金的金额,或严格处罚企业负责人等......
: ‘法在渐,不在骤;在实,不在虚’
: 我宁可渐进式的推动一个可以具体落实的方案,也不愿意订个高大的目标结果做不到。
: 理由如下:
: 一、先进国家,几乎没有‘强制二例假’的法律规定
: 所谓‘例假’的定义,是指员工绝对不可以上班,除非天灾人祸或重大意外。
: 而休假,则是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加班,但雇主必须给付更多报酬,
: 例如1.33倍加班费等等...
: 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先进国家,也没有采取‘强制二例假’的规定
: 特别在美国,‘带薪休假’不是保障,而属于员工福利
: 加班的情况也时有所闻,所以保持的一定程度的弹性
: 在此反问那些主张强制二例假的人,难道外国人都是笨蛋,不知道这么做?
: 二、改革要温和渐进,就像蔡英文总统说的,要以稳健的方式推动改革
: 剧烈的变化,如果超过了国家的承受能力,那会导致不好的后果
: 不要想一步到位,改革不可能一蹴可几,一夜之间达成。
: 三、目前劳工问题的本质,应该是执行面的问题较大,而非法规面
: 法规面可以做的就是提高惩罚强度
: 但重点是要‘落实’,要完全落实劳基法,让企业都严格遵守劳基法的游戏规则
: 不然即使法规定的再好,订成二例假,做不到也没有用
: 总而言之,我觉得民进党政府目前的修法方向和改革方向,
: 虽不满意但可以接受
: 重点是在执行面
: 如果连问题都搞错了,觉得法规制定为二例假,就天下太平了
: 那真的想的太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