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之前22K政策被惯老板玩残的概念,你的新制根本是错的。
正确新制(假设一个月有4天休息日来加班班)
(2.33*N*2+2.66*N*6)*4(天)+240*N=48000
N=148.8,也就是你新制下的时薪!
完全符合劳基新法,多上4天班但完全没增加任何人事成本达成! 赶快叩谢DPP的德政跪安吧。
另外,以前周休二日是,其中的一例假的规定是,来加班要给加班费+1天补休(不论加多久),还要报备主管单位并改善。另一天因为解释模糊又公家机关普遍周休二日,所以有各自解读的问题。
※ 引述《lostsky93 (不悔)》之铭言:
: 看到这篇文章,我必须说……
: 你刚好讲相反了吧!
: 目前的劳基法加班的时薪:
: 1.33倍平常时薪/1.66倍平常时薪
: 劳动部最新版本是:
: 2.33倍平常时薪/2.66倍平常时薪
: 如原本月薪48000元
: 平常时薪48000/240=200元
: 加班8个小时
: 旧制:1.33*200*2+1.66*200*6=2524元
: 新制:
: 2.33*200*2+2.66*200*6=4124元
: 对劳工有利与否?我想立场不同各自解读;但我若是老板非必要,肯定不会要员工加班了
: 。
: ※ 引述《Cocochia (我是闪电经济学家)》之铭言:
: : 休息日加班付加班费听起合理。
: : 雇主付1.33~1.66听起来也合理。
: : 问题在哪?
: : 领月薪的人,每日都算薪水。
: : 因此,休假本来就算薪在里面。
: : 如果按照新法,变成休息日加班,
: : 雇主在已支付1倍薪资外,只要再给
: : 0.33~0.66的加班费即可。
: : 若按这样的算法,雇主有啥好不答应的?
: : 但你是领月薪的劳工,你会答应吗?
: : 再来,就我所知,很大较具规模的企业
: : ,星期六加班另计。 所以,他们的加班费
: : 不是1.33,也不是1.66,而是2.33跟2.66,
: : 而且是行之有年。
: : 现在立法等于是告诉他们以后只给1.33
: : 跟1.66即可,这样资方怎么可能不满意?
: : 而劳方本来就领2.33跟2.66,变成要领
: : 1.33跟1.66,他们怎么可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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