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Eventis Liu FB 摇摇哥提审律师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6-04-03 23:49:23
本篇是协助摇摇哥提审刘继蔚 Eventis Liu (也是时代力量发起人)
所阐述摇摇哥事件
1.主要是法官为何认为强制就医摇摇哥的过程不合法,当时参与地院裁定庭的医生
也认为摇摇哥尚达不到强制就医的地步
2.这点比较有趣,2007年修法让提审制度可以作为事后救济的制度,然而从2007~现在
提审成功的也仅有摇摇哥这一件,说明其实法官还是高度尊重医疗专业
3.最后这点其实我觉得很可怕,不知道有没有理解错误,照刘律师这样说
以施行法赋予国内法效力的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高举医疗自主,现行的精神卫生法
未来即有可能沦为一张废纸,这才是最可怕的吧!
不管你认不认同刘律师的观点,但是如果你觉得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议题
看有没有善心人士帮忙转八卦板让更多人讨论
https://m.facebook.com/srshiu#!/eventis.liu?fref=nf&pn_ref=story
内文
我想为各位澄清一点,其实法院在提审的过程中已经明确了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是仅靠访
视员的说现在已经可以强制住院了,
就发动强制力, 并且他们法院还表示个案病人没有具体自伤伤人的往例,
当时现场看也没有任何危险性,只是因为访视员行政协助的要求而发动强制力送医。
法院是在前段已释明违法逮捕、并经讯问员警确认与实情约略相符合节,
产生对同意是否合于公约“自由且知情”同意要求,大致可为怀疑的心证,才接着审理。
绝对不是没有任何前提就把病人提审乱问一通。
既然前端有拒决求医且违法逮捕的情况,后段又有在法院面前表明不愿住院要求回家的表
示,
对于同意书签立的过程,病人又表示他只是被要求填一些表格,既没告知病况也不知道写
了什么,
因此(我觉得以下有粗黑加底线的必要)在医院咬死是同意住院而又“至少”被撤回同意
的条件下,
如果医院不当场表明让病人出院,也不转换为强制住院治疗让法院检讨“严重病人”与“
自伤伤人之虞”的要件,
当病人反复说他就是要出院,
在医疗自主同意权之下(注意这个权利并没有被医院发动强制住院而被限制,
并且注意这样一种权利在该状况下,惟一的合宪合法的限制要件,就是精神卫生法的强制
住院治疗),
只能得出让病人出院的结论而已。
然后根据桃园地方法院法官个人的统计,纵使发动提审,
关于精神卫生法的提审在新提审法上路以后,成功例也是有本件一例,
可见法院对于医师的判断都是采取高度尊重而节制的态度,
文内所述也与实务不相符合,本案是有其特殊性所致,要难相提并论。
在此更请大家注意目前我国已经以施行法赋予内国法效力的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ˊ
还有公约第14条指导原则,高举医疗自主权到一个会让整部以专断医疗行为为基础的精神
卫生法,
沦为废纸的程度。还有各种“同意”,
被公约与委员会要求“自由且知情”的同意到根本没有国家在实务上可以完全落实,
但我国施行法几乎全无保留要遵守的现况。
有此觉悟,我们再一起谈谈精神卫生法的未来。这样会比较务实,不然等施行法的落日条
款一到,精神卫生法成为废纸,,然后大家就一起哀号吧。
作者: thundelet (派大星)   2016-04-03 23:55:00
摆明是违法的事情还一堆人挺 这次事件害惨无辜的人…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6-04-04 00:38:00
201409就护送去医院过了
作者: HotAirFlow (热流)   2016-04-04 00:38:00
为什么只有这次成功?根本原因是北市府劳师动众吧外观瘦一点和自我照顾不佳不是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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