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是否该修法避免两公约施行法被滥用?

楼主: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6-04-03 18:59:02
: 推 moondark92: 请问两公约原文哪一条说要废除死刑了? 本来就没有要 04/03 18:10
: → moondark92: 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何需"援引"该公约延缓或阻止呢? 04/03 18:11
: → moondark92: 那条应该是针对本来就要废除死刑的国家地区,不得援引 04/03 18:15
: → moondark92: 该条而阻止/延缓死刑废除... 04/03 18:15
: → moondark92: 至于第3条,在下前一篇已经讲很清楚了,A法的法规命令 04/03 18:16
: → moondark92: 牴触B法律时,有效乎? 04/03 18:16
: → moondark92: 更不用说A法法规命令完全无中生有时..... 04/03 18:17
: → moondark92: 精神病患者是算未满18岁还是孕妇呢? XD 04/03 18:18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http://goo.gl/HsFdPy
第 六 条
一 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无理剥夺。
二 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
本公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牴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
刑。死刑非依管辖法院终局判决,不得执行。
三 生命之剥夺构成残害人群罪时,本公约缔约国公认本条不得认为授权
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减免其依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规定所负
之任何义务。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邀
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 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怀胎妇女被判死刑,不得执行
其刑。
六 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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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六条第一项
就是在告诉你,每个人都有上天赋予的生存权,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白话文翻译:
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判死刑。
第六条第二项
若仍有死刑的国家,若不是犯了情节最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
就算科处死刑,也要依管辖法院终局判决,否则不得执行。
白话文翻译:
就算你这个国家还有死刑,只要签了本公约,那只有犯了情节最重
大之罪,才能判处死刑,且要由管辖法院终局来判决,才能执行。
也就是说,就算你这个国家还没有废死,只要签了本公约,只能判
犯了情节最重大之罪的人死刑,情节不是最重大的罪,即便你这个
国家没有废除死刑,也不能判死刑。
第六条第四项
白话文翻译:
就算你这个国家还有死刑,就算你犯了情节最重大之罪,被管辖法
院终局判决死刑,也可以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利。
第六条第五项
白话文翻译:
就算你这个国家还没废除死刑,只要是未满18岁,就算是犯了情节
最重大之罪,也不得判处死刑。
孕妇就算犯了情节最重大之罪,被管辖法院终局判决死刑,也不能
执行。(这生下来应该就可以执行)
第六条第六项
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白话文翻译:
就是在说,你这个国家虽然还有死刑,本公约第六条容许你这个国
家,在没有废除死刑之前,可以对犯情节最重大之罪的人科处死刑
,但也不是可以让你拿这个理由,来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换句话说,第六条第二项,是为了让还没废除死刑的国家,先把可
以判死的罪,限缩在‘犯了情节最重大之罪’,其余的罪都不能判
死刑,但最终目的是达到 第六条第一项 的目标,也就是任何人都
不得判处死刑(包括犯了情节最重大之罪的人)。
更清楚地说,第六条第二项,不是本公约缔约国可以拿来延缓或阻
止死刑废除的依据或理由。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6-04-03 19:12:00
签这个条约 就是答应往废死的方向努力如果完全没有这种想法 就不应该欺骗
楼主: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6-04-03 19:14:00
最重要的是我们还立了法,没朝着废死的方向来走,算违法.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19:52:00
死刑只是这个公约的ㄧ小部分,公约中还有更多值得做的不用以部分否定全体,还是升级版而非原版的"部分"...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6-04-03 20:28:00
合约中有些部份你完全不能接受 因为其他部份还可以你就要签签了之后再虚与委蛇 自欺欺人真的很难理解
楼主: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6-04-03 20:33:00
他以为合约可以遵守自己要的,不要的就当看不到吧?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20:36:00
请问"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我国法律位阶如何?等同大法官释宪吗? 法律授权的委员会可以制定法律?适用公约应参照,但公约外新加的条文自然无须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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