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m (@@@@@@@)》之铭言:
: 先说,我自己承认,以前我也认为,
: 选院长应比照一般选民投票,
: 采无记名机制。
: 但是经过这段时间调整,
: 渐渐理解立委是代议制度,
: 既然代表选民进入立院,
: 他的决定也应该对选民公开交代!
: 院长投票无记名,是应该修订规则了。
文章标题是“立委亮票应该是没争议的”
此叙述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规范性的“应该或不应该亮票”,
第二个是实然面“现况下亮票与既有规范冲突或不冲突”。
这两个问题的讨论其实跟我在八卦版回应的内容一致,就全文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