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因为中华民国到现在死刑冤案纸有江国庆一个
: 案照执行比率、犯罪数量来说,中华民国法律在死刑冤案上
: 远胜于世界各国
不是没有冤案
是只有江国庆一案是枪毙后获得官方平反
不然枪毙前获得平反的还有苏建和案
已执行的之一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2%B1%E5%92%8C%E9%A0%86%E6%A1%88
此外,本案因为有残忍的刑求事实致使侦办员警被判刑确定,甚至勒赎字条之指纹与录音
带显示作案真凶另有其人却遭忽略,历审判决更将刑求所取得的自白切割拼凑作为唯一证
据,促使国际特赦组织发布声援书[1],国内多个公民团体展开救援行动、为其喊冤[2],
法律学界于2010年发表人权报告书批判刑事程序与法院判决[3],以及义务律师团长期进
行辩护。
尚未执行的之一
http://www.tafi.org.tw/CaseDetail.php?CaseId=2
首先,本案无任何科学证据显示谢志宏犯下杀人罪行:凶刀并未做指纹检验;谢志宏的衣
物并无血迹,谢志宏的机车亦无血液反应。
另外,谢志宏之自白亦有受到刑求之可能,谢志宏于警局作了3份笔录。第1份笔录谢志宏
在没有律师陪同下,谢志宏自白杀人及性侵。第2份笔录谢志宏改口称没有性侵,中途谢
志宏的辩护人出现,要求重新询问,制作第3次警询笔录,该次警询,于律师的陪同下,
谢志宏否认参与所有犯行,表示自己为清白,自白是因为受到刑求,而该警询录音光盘已
不佚失,无法还原第一次的警询情况。
再者,法医鉴定报告也于2003年提出错误的科学鉴定,以死者伤口方向判断应为两人所为
,直到2010年更(七)审始更正其报告,表示由刀伤方向无法推断行凶人数。
测谎报告也是本案争议之一,同案被告郭俊伟测谎鉴定结果认为无不实反应,但谢志宏的
测试则因图谱反应不一致,无法鉴判。法院采用对谢志宏不利的郭俊伟测谎报告作为判决
依据。然而,谢志宏之测谎图谱为何无法鉴判,却未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