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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推动实施替代役,迭经反映“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辅助性勤务”执行时之
疑义乙案。
分类:替代役管理类_重要函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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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本部研析说明如下:
一、依立法意旨言:
依据替代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替代役,指役龄男子于需用机关担任辅助性
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务或其他社会服务。”,其中指出替代役役男所担任者为辅助性工
作,定义系指服勤单位之经铨叙合格实授该管公务员,将特定之职务转给替代役役男,以
协助该管公务员达成行政上任务。而执行该项职务时应符以上要件:
(一)非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公权力。
(二)无独任或决定之权限。
(三)受该管公务员之指挥、监督、管理从事助手之勤务工作。
此外若勤务具危险性或须由役男独立完成者,服勤单位需尽监督及照管之责,尤需注意其
可能涉及侵权行为或赔偿问题。
二、依适用范围言:
(一)依据替代役实施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各类替代役勤务类别。
(二)复参考汇整需用机关之“替代役各需用机关暨役别服勤内容概要表”中之服项目,
得知服勤单位之公务员所从事一般职务,替代役役男皆得以辅助者之身分参与,然仍须受
到前揭第一项之要件和本项范围限制。即凡无涉于人民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之勤务,皆可交
由役男不以自己之名义执行,惟须于需用机关之管理服勤要点定其直接勤务(即条例第三
条及实行细则第三条之规定)、需用机关依权责、及服勤单位必要或临时性勤务,并以不
妨害其合法权益为考量,以杜争议;若以此为界定工作范围之基准,依现行法应属确定。
三、依服勤性质言:
按替代役役男之辅助性工作性质类似公法上之行政助手之地位,纵其执行公务,依刑法第
十条第二项:“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具有广义公务员之身分,
然其非经由国家考试及格,亦未经人事铨叙合格实授任用之公务员,依法不得独立行使公
权力,除其非公务员惩戒法适用之对象外,就其所负担之责任及所享之权利相较而言,亦
不宜使其拥有与公务员等同之职权,以避免衍生出同工不同酬及责任归属之问题。
四、复就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三条与第六条规范意旨比较:
按替代役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服替代役期间之役龄男子,于完成训练后,依其所服之
替代役类别之法令规定,执行勤务。”其中所指‘法令规定’,系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
十条之法规命令,复依同条文第二项规定:“法规命令之内容应列明其法律授权之依据,
并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与立法精神。”,可知该条例第六条所定之法规命令,并不得
逾越同条例第三条规范之原则及标准,故此两条并无相矛盾之处。
五、实例(目前部分役别实施原则概述)
(一)服勤单位可否为替代役役男刻职名章,盖于公文之上,且于役男涉及民刑事责任时
,如何处理?
析答:就机关内部作业事项之签呈,可由替代役役男用印;至于公文部分系以机关名义发
文,则不宜由替代役役男用印,以避免责任归属疑义。另就人民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之行政
处分,役男不得以自己之名义对外用印行文,而应由其所辅导之公务员以自身之名义为该
行政处分。
(二)交通助理可否自行开立罚单?
析答:交通助理对于交通违规事件,仅得从旁协助拍照、举证之工作,再交由服勤员警对
违法者处罚,盖因就人民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之行政处分,仅有该管公务员得执行,法律无
赋予役男该职权,始能对事后行政救济有厘清之作用。
(三)环保役役男可否自行稽查开单?
析答:环保役役男就环保违规之事件,亦仅能协助环保稽查员从事采样、拍照存证等工作
(详如交通助理)。
(四)交通助理无交警之陪同,自行指挥交通?
析答:对于一般反复从事,且未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之勤务,得由役男独立完成,就指挥交
通而言,役男亦能独立完成,故毋须交警之陪同,然负责该交通指挥勤务之公务员须尽其
注意及监督之责。
(五)司法行政役役男已拥有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例如司法官、书记官),可否直接从
事同职位之工作?
析答:按替代役役男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仅能从事辅助性工作,虽其具有公务人
员任用之资格,亦不能直接从事其具有资格身分之工作,如可派其担任法院公设辩护人助
理或法律咨询辅导等。(内政部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台内役字第○九一○○八○二四一号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