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不怕走那个流程了,
你来,你来,你来。
公开姓名我也不怕啊。
我一举成名天下知了。
以为每个人都会怕你这种手法吗?
你来。
恁杯杀人都没在怕了,
你以为呢。
我只是不杀平民百姓,拥护领导权威而已,
不然,其实我的个性和那个捷运杀人犯是差不多的。
作者: gaudete (芬芳)
标题: 关于你被我控告帮助妨害名誉事
时间: Sat May 24 01:58:42 2014
参考PTT政黑板真实案例:刑事–“100,投刑简,387”、“101,简上,13”、
民事–“101,投简,61”、“101,简上,73”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法院名称:台湾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类别:刑事、民事
全文检索语词: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E_1.aspx
法院名称:南投简易庭(含埔里)
裁判类别:民事
全文检索语词:
被告骂了两句确定要支付刑事两万元的易科罚金(除非他选择去关二十天)
民事也判赔两万元而上诉裁判费另加一千五百元
总计前后拖了快四年共付出41500的代价(尚未计车马费、上班请假损失等)
但是因为没有和解仍然留下前科记录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你侮辱我‘你才有病’和‘真不要脸’
如果你愿意私下和解而支付本人仅20000元之名誉损失与精神痛苦之赔偿,
本人可以撤销刑事告诉与放弃民事求偿等所有法律上权利,
并且不再要求你填具真实姓名于公开板面向本人道歉,
你也不用再应付接下来侦查庭+调解庭+刑事庭一二审+调解庭+民事庭一二审+调解庭,
不知须出庭N次的旅途劳顿身心煎熬等漫长讼累和额外的经济耗损,
最重要的是绝不会留下前科记录让人生有了污点。
况且如果是照法定程序走到最后,
你不只必须公开曝光真实姓名向本人道歉,
并且于法院文书上将依刑民事诉讼法透露你所有个人资料,
保括姓名、身分证号、出生年月日、户籍住所等给予本人以资必要时上诉之需,
不如这个事件就彼此私下私了就好,
你就当花点学费买个教训一切到此为止。
我对逛法院很有兴趣呢顺便理解台湾的司法制度。干你娘,以为我怕了。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4-05-24 17:23:00来来哥 到底是因为哪句话被告啊?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05-24 17:29:00喔 所以 上面是案例 下面是他写的字 看两遍才懂
跟这种人低头,就是让这种爱闹的人唱秋。干。我把名字打在八卦板又如何了。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05-24 17:31:00不晓得 不过如果是他告你 你应该能调 开庭地点
作者:
Enter1942 (1942年的进入键)
2014-05-24 17:33:00其实...我的法学老师有提...上法院见习不是件坏事...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05-24 17:33:00瑞芳 这其中的差别是?
今天人气还不够多,大肠花冲进行政院那天有5千人,他的信早点来就好了。我在那天PO,更多人记得这ID
作者:
caelum (杨威利)
2014-05-24 17:43:00好吧,你有觉悟就好
作者:
caelum (杨威利)
2014-05-24 17:44:00总之,你如果能保护自己,还是要给你一个赞
我那个签名档才是大事。让中国变成世界第1强盛的国家。
作者:
caelum (杨威利)
2014-05-24 17:47:00对很多学生或书生来说,这是天要崩塌的大事XDD
这样的词就被告2万,那到花果山发反吱文,岂不赚进千万?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05-24 17:54:00讼棍就是玩这套阿
作者:
bonju2 (ZeRo)
2014-05-24 18:08:00哇 是小芬耶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4-05-24 18:10:00好熟悉的芬多精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4-05-24 18:13:00
开口要两万,我觉得这种和解信的内容让人心生畏惧
作者:
killyou (xxx)
2014-05-24 18:23:00这年头妨害名誉还有"帮助"的是怎样? 一人说一个字的吗?
作者:
yun3liu (三叔)
2014-05-24 18:28:00反告他恐吓勒索啊
作者:
orange7 (愛橘)
2014-05-24 18:36:00这什么时候的事啊?
作者:
peruman (美丽人生)
2014-05-24 19:00:00原PO 拍拍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5-24 19:22:00大家小心阿.某"些"人氏会利用推文喔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4-05-24 19:40:00干 真恶心原来是送棍
作者:
orange7 (愛橘)
2014-05-24 20:30:00唉 都40岁了还搞这些 他妈的生活还真惨
作者:
edcs ( )
2014-05-24 20:50:00政黑板聚,你我都推了一把。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5-24 20:58:00这 这 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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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4 20:59:00有人骂我政黑非法黑官 好字矜夸 炫富啥的都无罪了 要不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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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4 21:00:00要也把那份贴出来啊 不要都下人家告成功的 告失败的也丸告失败的也不少XD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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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4 21:07:00我没有很炫富啊 虽然都吃过lawry's A cut 地中海都吃过了还是不能理解某些人吃过一千元的牛排在就那该该叫的心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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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4 21:08:00不过这篇大家就别乱推啥姓事当事人的了 小心又被某人告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4-05-24 22:28:00事发地点在哪?
作者:
stabat (STABAT)
2014-05-25 00:35:002万真佛心 文中案例民事求偿可是20万 也不知当初刑事和解金
作者:
stabat (STABAT)
2014-05-25 00:38:00是开到多少 有请当事人开示 看有没破YanLong23字开23万纪录
作者:
stabat (STABAT)
2014-05-25 00:50:00被害者告人以护誉维权算恐吓?我看内文自比郑捷更像恐吓吧!
作者:
stabat (STABAT)
2014-05-25 04:13:00那一句23字只有几个字是批评字眼 其他赘字都算进去也真敢XD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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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5 11:28:00我是该判决的当事人之一 我劝那个元PO 你把当事人的名字马赛克一下 虽然他跟我是对照方 可是我觉得她很可怜啊这样个资被人家到处拿来说嘴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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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5 11:29:00我都开始同情起他来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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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5 11:30:00反倒那个谁啊 不要拿着人家的判决到处散布 你自己不是也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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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5 11:31:00有相关的判决 干嘛不敢拿自己的出来?我LOVEBBCC严正地在这里警告 请某些人要拿本人相关的判决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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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5 11:32:00最好考虑一下我很不认同你这种做法 也希望你不要拿本ID的相关判决去造成网友的压力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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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5 11:34:00ㄟ 怎么有新的ID 要承认就是当事人了吗 还是又是同公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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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5 11:40:00对了元PO我好像有看到人家说你恐吓啥的....
我这个人从来不恐吓的。我是直接开干型的。恁杯是那种会参加兴中会同盟会性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