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不怕走那个流程了,
你来,你来,你来。
公开姓名我也不怕啊。
我一举成名天下知了。
以为每个人都会怕你这种手法吗?
你来。
恁杯杀人都没在怕了,
你以为呢。
我只是不杀平民百姓,拥护领导权威而已,
不然,其实我的个性和那个捷运杀人犯是差不多的。
作者: gaudete (芬芳)
标题: 关于你被我控告帮助妨害名誉事
时间: Sat May 24 01:58:42 2014
参考PTT政黑板真实案例:刑事–“100,投刑简,387”、“101,简上,13”、
民事–“101,投简,61”、“101,简上,73”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法院名称:台湾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类别:刑事、民事
全文检索语词: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E_1.aspx
法院名称:南投简易庭(含埔里)
裁判类别:民事
全文检索语词:
被告骂了两句确定要支付刑事两万元的易科罚金(除非他选择去关二十天)
民事也判赔两万元而上诉裁判费另加一千五百元
总计前后拖了快四年共付出41500的代价(尚未计车马费、上班请假损失等)
但是因为没有和解仍然留下前科记录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你侮辱我‘你才有病’和‘真不要脸’
如果你愿意私下和解而支付本人仅20000元之名誉损失与精神痛苦之赔偿,
本人可以撤销刑事告诉与放弃民事求偿等所有法律上权利,
并且不再要求你填具真实姓名于公开板面向本人道歉,
你也不用再应付接下来侦查庭+调解庭+刑事庭一二审+调解庭+民事庭一二审+调解庭,
不知须出庭N次的旅途劳顿身心煎熬等漫长讼累和额外的经济耗损,
最重要的是绝不会留下前科记录让人生有了污点。
况且如果是照法定程序走到最后,
你不只必须公开曝光真实姓名向本人道歉,
并且于法院文书上将依刑民事诉讼法透露你所有个人资料,
保括姓名、身分证号、出生年月日、户籍住所等给予本人以资必要时上诉之需,
不如这个事件就彼此私下私了就好,
你就当花点学费买个教训一切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