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说不懂怎么战,现在就示范一下
原标题的新闻可以往上找
幸好我有听两边意见的习惯,所以上花果山找了同标题
山里的意见看多了,所以已经很有经验如何撇掉情绪性的发言
往往回文才能找到真正的打脸,推文就一堆垃圾话而已
有篇有讲到:
民间版《两岸协定缔结条例草案》第8条规定,若公务人员未在向立院提出缔结计画报告
、或经立院同意前就进行两岸协议协商,若涉及损害主权,将依外患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
刑。
事实上黄字的部份官员与立委都抹去不提,只提后面的七年
这点我觉得蓝绿双方(包括吱吱与蛆蛆)都很喜欢挑自己有利的意见看
不利的就妈我没瞎,但我看不见了,这种行为很不可取
回到正题,黄字部份乍看之下很合理,但立院同意是指上一段的缔结计画同意
还是立院可以只同意他们认帐的部份?
谈判时对方提出要求有与计画多出的部份时,这样算不算超出同意的范围?
此时就不谈了,赶快回立院走追加同意,还是继续谈?
若要走追加同意,那是不是每次谈到计画赶不上变化的部份就回去追加
然后谈个十几年再说?
若不追加,官员哪个敢承担七年的风险?
EX:大家都知道FTA一定有take&give,今天计画不可能完全预知对方愿意give啥
谈到一半可能对方想挡出版业,但又不可能完全挡,就拿电信业开放来交换
结果乖乖不得了,电信业开放NCC觉得没问题,叫兽可是跳起来大叫卖台了
此时官员要不要处7年啊?
我不是学法律的,解释上面我没有专业的强
要反驳也请便,请拿专业说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