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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广场〉集游是权利不是恩惠
2014-04-18
◎ 林钰雄
谁是411驱离的下令者?随着舆论从同情到挞伐的转向,神隐5天的台北市警察局长黄升勇
终于出面承认。这个“就算违宪也要驱离”的决定层级,如同外界的臆测,不是小小的方
分局长。姑且不论有无更高层的影武者,事件真正的焦点是:立院外集会哪里违法?警方
凭什么驱离?又凭什么永久取消任何人的集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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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即便从法界最保守的见解出发,411驱离也违法、违宪。大法官在318占领立院后
三天出炉的释字第718号解释,已经宣告紧急性、偶发性集会事先许可制违宪。虽然是定
期失效,但立院和北市警方随即以一连串明示和默示的事实及法律行为,来追认立院“外
”集会的合法性;此外,极端保守的《集游法》,现行第6条虽有不合理的禁制区规定,
但立院及警局不在禁制范围,仍得合法集会。换言之,立院外和平集会本来就是《宪法》
保障的人民“权利”,而非警察施予的“恩惠”。莫非黄警官比大法官还大?
其次,和平集会是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21条明文保障的权利
,依照《两公约施行法》第2、3、4条具我国内国法之效力,各级政府机关行使其职权应
符合公约规定,且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HRC)之解释。根据ICCPR
的立法史文件,第21条起草时共产国家本拟使用限制集会自由的暧昧用语,但HRC定版的
条文,明白拒却这种执政高权“居高临下的恩惠取向”(patronizing tendencies),因
为世界各地的历史经验显示,如果高权自己说了算数,当权者只会容许维护自己利益和政
策的集会(例如反反服贸)。公约明指集会自由是人民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恩惠。难道黄
警官的命令也比两公约还大吗?
证诸几十年来HRC的案例法和联合国文件解释,高权不但没有自居施恩的资格,反而负有
一系列的“积极义务”(positive obligations)去保障人民集会权并维护其和平性。事
实上,各国际人权机构最常宣告缔约国违反公约的理由,便是国家违反了积极义务。这些
义务的内容:例如,空间实现权,亦即国家负有促成集会者取得、使用室内、外公共空间
(例如立院外)的义务,包含安排交通配合措施(户外集会难免影响交通)。再如,警方
自身应极力避免任何“激化”示威者的言行举止(如宣告永久取消路权、棍打和平静坐者
)。
更重要的是,警方必须透过空间区隔及交通管制的积极措施,预防集会者被“反示威者”
骚扰或挑衅;必要时还应禁止反示威来阻止冲突,诸如反示威者对集会者挥刀恐吓或公然
秽言侮辱的离谱挑衅。关此,我国现行法也有处罚妨害他人集会的明文规定,只是检警视
而不见而已。如《刑法》第152条规定以强暴、胁迫阻止或扰乱合法之集会者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集游法》第5条和第31条也规定,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合法集
会、游行者,最高亦处二年徒刑。此外,反示威者若对集会者开骂公然侮辱,还会触犯《
集游法》第30条的罪名。
就算不管积极义务,法治水平再怎么低的国家,也不能低到连“禁止歧视”的最基本义务
都公然违反。北市府宣称331白狼是“刚好路过”,411群众是“违法集会”;郝市长遇到
张安乐就屈膝当辩护人,碰到公投盟就摇身成追诉者,其恣意何必浪费唇舌多言?最后,
本欲“接轨”国际人权的两公约,主管机关正是法务部,看看罗部长上任后荒腔走板的拖
棚歹戏,何必惊讶两公约被“接出轨”了呢?
冤有头、债有主。群众包围的不是北市府或法务部,难怪方老母要含泪替仰宁叫屈:唛搁
做啦!
(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马的再驱离阿
超越宪法的男人
还超越两公约哩
阿不是很注重国际形象
国际条约违反没差齁
支持驱离齁
这年头
政府挺黑道
人民只好上凯道
天佑台湾
不要再被恶意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