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修宪后的体制是“半总统制”,或是“双轨制”,也就是国会具备制衡
总统的功能,国会可对总统任命的内阁提“不信任案”,发动权是在国会,总统无权单
方解散国会,所以要总统解散国会还是要国会甘愿配合,国会可以提倒阁,也可以不倒
阁,解散国会的主动权仍在国会,总统只是被动性的配合宪法操作仪式。
当总统声望低落时,已不具备民心所向的大政方针决策权,国会就扮演“守门人”的
把关功能,可以抵制行政部门的政策议案,彻底否决或技术性拖延议案闯关,收回总统
的决策权,国会共识才是国政最后的仲裁者,造成总统和国会双方的“权力换轨”,因
为主流民意已流动到国会这一边。
具我对两党两任总统的观察,我国修宪后的宪法运作良好,因为国会在国家出现动荡
时,表现非常称职,根本没有所谓的宪政危机,只有不能胜任、没有治国才能的总统,
不能说权力换轨到国会这边就是宪政危机,这是传统封建“愚忠君主”的旧思维,皇帝
不一定是对的,所以民主政治才会推举“代议士”来议政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