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法
第 41 条
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第 42 条
代征人或扣缴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匿报、短报、短征或不为代
征或扣缴税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
下罚金。
代征人或扣缴义务人侵占已代缴或已扣缴之税捐者,亦同。
第 43 条
教唆或帮助犯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税务人员、执行业务之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项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税务稽征人员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者,除触犯刑法者移送法办外,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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